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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朱专兴:建筑垃圾资源化 需政府立法统一管理
在3月7日的民盟联组讨论会上,当全国政协委员朱专兴得知记者来自中国建材报时,十分认真地说:“科学处置建筑垃圾,变废为宝应当是你们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记者随后告诉朱专兴,建筑垃圾资源化,一直都是我们关注的焦点问题,每周五还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周刊”,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的政策、技术、问题等内容进行专题报道。
“那很好,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应当持续关注。”朱专兴表示。
“垃圾围城”现象严重
“您是一位检察官,为什么会关心建筑垃圾处置的问题呢?”
“现在全国各地都在进行建设,很多地方都在拆迁,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在城市中看见这些垃圾,自然也就会想到怎样处置它。”朱专兴说道。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继续向前推进,在城市规模的扩大中,城市建设过程中因拆迁、新建、装修等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
据统计,每1万平方米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会产生建筑垃圾500~600吨,而拆除1万平方米旧建筑,将产生7000吨~1.2万吨建筑垃圾。我国建筑垃圾数量已经占城市垃圾总量的30%以上。仅2015年我国产出的建筑垃圾就高达35.5亿吨。
不仅如此,据保守估计,未来十年,我国平均每年将产生15亿吨以上的建筑垃圾。预计到2020年,建筑垃圾将达到26亿吨,2030年更将达到73亿吨。
建筑垃圾数量惊人,但对其处置的方式却仍以堆放和填埋为主。但长期的堆放和填埋,建筑垃圾中的有害物质通过垃圾渗滤液将对土壤等产生严重的污染。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在高温、日照等作用下发生分解,产生粉尘和有害气体,对空气也造成了污染。
有研究表明,我国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中露天倾倒的部分需要占用1.5亿平方米土地,填埋的处置方式也占用了相当的土地资源,不仅占用大量土地甚至耕地资源,更不利于城市绿色可持续发展。
而有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建筑垃圾产业处置建筑垃圾的方式仍旧停留在传统的现场移动设备处置和填埋的处置方式,总体资源化率不足5%,并且未资源化部分还产生了二次污染。令人心痛的“深圳滑坡事故”就是因为建筑垃圾不当处置造成的。
“资源化”势在必行
“您认为建筑垃圾应当采用怎样的处置方式?”
“我认为,建筑垃圾应当科学的、资源化的处置,变废为宝。现在一些企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出铺路砖等建材产品就很好。”朱专兴说。
“应当由政府统一管理、统一收集、统一分类、统一研发、统一利用,这样才能保证建筑垃圾真正实现资源化利用。”他多次强调。
有循环经济领域的专家在采访中曾表示建筑垃圾有两个属性,一种资源属性,另外一种是垃圾属性。
建筑垃圾作为资源,不仅能够替代原生矿石节约资源,使用得到更能降低能源消耗。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建筑垃圾资源化率已经达到70%~90%,资源化产品无论在品质还是稳定性,或是市场等方面都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给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做出了示范。
利用建筑垃圾制成粗细骨料,代替部分天然骨料来配制成部分再生产品,可节省大量天然的矿物资源,对解决砂石资源的短缺、打击非法采砂、发展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建筑都有积极的作用和显著的效果。
在海绵城市的建设中,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也发挥着相当的作用。有些再生产品的性能甚至优于天然产品。
以骨料为例,据介绍,有些天然骨料的吸水性不如再生骨料,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蓄水系数是天然骨料的两倍以上。可以充分发挥再生骨料的这一优势,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用于海绵城市的蓄水材料,以缓解城市下水道的排放压力,减少城市内涝。
建筑垃圾的垃圾属性,更决定了资源化的处置势在必行。建筑垃圾随意填埋会污染土壤和地表水、地下水,海洋填埋会污染近海,残存热值使得局部海洋温度增加,对近海养殖造成破坏。此外,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后,还会由于其刚性和惰性,对生活垃圾处理前端分选设备造成损害、占用处理设备空间、耗用能源,对末端产品回田入土资源化应用造成麻烦,必须增加一道末端再分拣工序,提高了成本。
因而必须采用资源化的方式,将“垃圾”属性转换为“资源”属性,实现变废为宝。
立法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
朱专兴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也从自己的专业出发,提出了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向前发展的建议。
“我觉得,国家应当出台建筑垃圾处置和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朱专兴说,“在条文中明确政府在建筑垃圾处置方面承担相应责任。在具体的条款中,也要明确建筑垃圾应当采用资源化的处置方式,但由政府管理,企业运作,同时,政府要给予资源化企业相应的支持与补贴,在投资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更重要的是要在法律法规中写明处罚条款。对于不执行相应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用法律的力量来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发展。”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建筑垃圾处理最科学的途径,应该发挥国家强制力,要保护环境,就要利用再生资源。国家应从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全方面,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
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之所以举步维艰在于法律和制度约束层面。把建筑垃圾资源化纳入法制化轨道将有效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水平。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制能为建筑垃圾资源化提供坚实的保障。
法律具有规范作用。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法律能对建筑垃圾参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的作用,从而规范建筑垃圾参与行为人的行为。在建筑垃圾资源化过程之中,法律规制能够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引导参与者的行为,不断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法律的强制性能够克服其他调控手段所不能克服的缺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的强制力的保障,是经济性措施无法比拟的,会带来巨大的环境和社会效益。
因此,通过立法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是破解建筑垃圾资源化难题的根本途径之一。
随着各地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的重视,以及相关政策、标准的出台,当前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技术难题已经解决,但要想加速我国建筑垃圾资源产业化进程,还必须依靠政府经济和法律手段来推动。
国家一方面要在法律、法规、政策上指定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化的标准,来督促、引导部分有优势的企业走进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另一方面,国家也应有相应的财政、税收等扶持政策,让行业内企业更好地进行资源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