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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规范》的公告

时间:2017年06月14日信息来源: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官方网站 点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确保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车型规范、标准统一,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昆政办﹝2016﹞182号),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制定并于2017年5月25日印发了《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规范》(昆城管联﹝2017﹞5号),自该文印发之日起,在我市新增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须符合该文标准及要求。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规范》全文内容详见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官方网站:http://cgj.km.gov.cn/。

  此公告

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7年06月08日


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业专用功能规范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遏制密闭不严、超载运输、超速行驶,杜绝泼洒污染,保护大气环境和市政设施,特制定本规范。

  一、车辆规范

  车辆应为获得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产品。车辆的设计和制造专门适用于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及其相关作业系统的外观特征、安全性能、技术参数等项目均应符合国家标准,且与《公告》数据一致。

  1.1 环保、整备质量、安全要求

  搭载的发动机应为符合国家、省、市实施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气体燃料或柴油发动机。发动机须内置ECU芯片,并能与车载智能终端建立管控数据互动。发动机排气管宜朝上设置。

  车辆宜采用三轴后卸式自卸式汽车,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符合GB 1589-2016标准。

  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及要求。车辆倒退和货厢举升时应设置符合GB/T 21155的音响报警装置。

  1.2 货厢

  车辆应使用带全密闭顶盖的U型货厢,货厢规格限值长5.4MX宽2.3MX高1.2M,货厢厢体内外表面平顺光滑,不易残留建筑垃圾,外观尺寸出厂定型,与《公告》一致,不得改装。货箱尾门应配备密封及开关锁紧装置,装置安装位置应在货厢尾底部(便于陷泥后助推脱困),关闭到位后,不得出现缝隙,确保运输泥浆、砂石等流散物体时污水不外溢,行驶中不垮土。

  1.3 自动开合密闭顶盖

  货厢顶部应安装自动开合式全密闭顶盖。车辆行驶过程中,顶盖须确保处于全密闭状态,不得滴洒泼漏。顶盖未闭合到位,车辆只能按设定速度20km/h限速行驶。密闭顶盖全收拢时,必须退出货厢内径区域,不得影响机械装卸料操作,顶盖顶端与货厢前壁防护罩顶须留有不低于35cm的高度差(预留安装监控摄像装置等设备空间),不得遮挡监控摄像功能。

  1.4 外观标识

  车辆颜色统一为白色,货厢两侧按城管部门要求统一喷涂蓝底白字宣传标语,驾驶室侧门预留喷涂企业简称和该车辆编号位置,车身按GB 7258的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驾驶室车顶统一安装1个与前照灯同时打开和关闭的白色车辆顶灯,在夜间能见度良好时在离其50m处应能清晰观察到工作时显示的“企业简称,XXX号”字样,顶灯工作时不得闪烁。货箱尾门中央位置设置凹形后号牌悬挂位和号牌照明灯,设4个号牌安装孔,能保证M6规格螺栓将号牌直接牢固安装。后号牌上方预留安装专用放大号牌(不低于2.5倍放大)的位置。

  1.5 自卸装置

  自卸装置应安装举升时防止货厢自降及液压系统突然失效时货厢坠落的装置;并且,在设计和制造上应保证车辆在行驶过程不会出现货厢自动举升现象。完全举升后货厢不得有水平滑移现象,宜选用前置式举升。

  二、车载智能管控系统规范要求

  2.1 车载智能终端设备的组成

  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应提供车载定位终端、货厢监测、信息内屏、信息外屏、指纹识别、报警、无线传输等功能的部件。车载智能终端设备属车辆出厂整车产品。

  2.1.1 车载定位终端

  车辆应配置车载定位终端,车载定位终端应采用北斗车载终端。车载定位终端是列入交通部《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的车载终端的公告》内的产品,应能提供打印功能,能接入交通部平台,符合附录规定,能接入昆明市智慧城市管理监控平台。

  2.1.2 视频监控模块

  货厢顶部须安装监控摄像头,终端应能实时监控顶部摄像头“在线”或“离线”状态信息并将该“在线”或“离线”状态信息发送至监控平台。同时应支持可拓展驾驶室内、前方、右方(盲区)、后方(倒车)4个摄像头(客户自行选配),摄像头防护等级应为IP66,图像清晰度达到4CIF级别。

  2.1.3 货厢监测模块

  应能实时检测货厢是否载重、顶盖是否密闭、货厢是否举升三类状态。

  2.1.4 信息内屏模块

  信息内屏安装在驾驶台上,屏幕向内,为驾驶员提供信息交互服务,显示屏不小于7寸,可提供交互操作功能。

  2.1.5 信息外屏模块

  信息外屏屏幕向外,执法人员或工地管理人员易察看。显示车辆状态和时速,车辆状态为“证件有效”、“证件无效”、“越界行驶”、“违规异常”、“车辆锁定”等信息,并显示车辆的当前车速。显示的文字要清晰可见,在3米距离能看清文字。

  2.1.6 指纹识别模块

  应提供指纹识别验证功能,驾驶员在监控中心录入指纹后,监控中心下发指纹到车辆智能终端上,驾驶员在进行指纹识别后才能驾驶。

  2.1.7 报警模块

  能通过语音、文字提示报警。

  2.1.8 无线传输模块

  应能与监控中心进行数据交互,能支持3G以上网络,能上传图片。

  2.1.9 智能终端软件模块

  应与监控平台无缝对接,采集、接收各种数据,并根据业务规则进行自主计算,执行显示、报警、上报、限制车辆、解除限制等指令。

  2.2 车载智能终端功能要求

  2.2.1 北斗定位功能

  准确实时进行车辆定位、传送行驶车速与轨迹,与后端信息平台实时发送和接收指令信息,

  1、故障限制功能:北斗定位功能正常后,方可进入后续的指纹认证、发动机启动功能,如北斗信号不正常,则限制后续功能,车辆无法启动。

  2、信息传输功能:保障正常信息传送、收发指令信息功能。

  3、北斗信号异常:如北斗信号异常,则进行语音提示,并在1分钟(时间设定支持配置)后,限制车辆速度为20km/h。

  4、恶意屏蔽北斗信号:如出现恶意屏障北斗信号,则进行报警、语音提示,并锁定车辆。自动保持屏障历史记录,如多次屏蔽,则注销该设备。

  2.2.2 电子地图功能

  在车载终端内屏上要显示当地电子地图,并在电子地图上可显示:

  路线电子围栏;

  工地位置及电子围栏;

  消纳场位置及电子围栏;

  禁区位置及电子围栏;

  停车场位置及电子围栏;

  《处置备案卡》信息;

  车辆基本信息;

  车厢密闭、举升、空重信息;

  车速信息;

  报警提示,支持文字、语音提示,屏幕要闪烁高亮。

  以上信息均在一个程序界面中显示,不需要切换程序,驾驶时自动跟随,不需要司机手动操作,降低安全风险。

  2.2.3 禁行监控功能

  遵照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进入禁行路段后能执行以下指令:

  1、语音自动报警、提示;

  2、自动进入限速模式,限制车辆最高速度为20km/h,回到正常路段限速解除,并向中心平台报送闯禁信息;

  3、接收中心平台指令时,解除个别路段禁行限制。

  2.2.4 密闭监管功能

  实行重车全程密闭,严防未按规定密闭及渣土抛撒。

  1、状态显示功能:车载终端显示顶盖开闭状态;

  2、车速限制功能:重车未密闭,限制车辆最高速度为20km/h,符合规定要求自动解除限速;

  3、人为破坏或干扰密封识别系统首次给予警告、语音提示,第二次(含二次)自动转入平台指令限行模式。

  2.2.5 重车举升监控功能

  识别车辆空重厢体举升状态,实时传送相关信息,

  1、车载终端显示轻车或重车举升状态;

  2、实时向平台传送厢体举升信息;

  3、接受中心平台人工下发的控制举升指令。

  2.2.6 运输路线及倾倒地点限制功能必须支持三种模式:

  1、路线模式:重车只能在指定的路线运输,否则有“越界”报警,且逐渐降速并限速20km/h内。

  2、禁区模式:不指定具体路线,只设置不能行驶的禁行区域,重车可在禁行区域外按规定行驶。

  3、倾倒地点限制模式:车辆未行驶到制定卸货终点位置时,货厢不能举升卸货,若破坏管控设备强制举升卸货的,待车辆熄火后自动锁车,车辆无法再次启动。

  2.2.7 车速限制模式功能

  限制车辆行驶速度,终端设备根据相关管理要求,进行车辆时速限制,车辆限速模式下,不得影响重车爬坡动力。

  1、车载终端显示超速状态;

  2、警告语音与文字同时提示;

  3、超速3分钟后自动降速转入限速,并向平台报送超速信息(时间设定支持配置)。

  2.2.8 车辆锁车限制模式功能

  1、车辆处于熄火未行驶状态,收到锁车命令后,车辆无法启动;

  2、空车行驶中收到锁车命令后,开启跛行模式,车速逐渐降低并限制在20km/h内,停车熄火后自动锁车,车辆无法再次启动;

  3、重车在行驶中收到锁车命令后,仅发出语音文字警告,不立即执行锁车,也不强制降低车速(考虑安全因素),待车辆卸货停车熄火后自动锁车,车辆无法再次启动;

  4、当车辆锁车限制功能开启后,未经后端控制平台解除限制功能前,车辆无法再次启动;

  2.2.9 指纹验证功能

  在车载智能终端自检通过后,应进行驾驶员指纹验证,验证通过后,方可启动车辆。驾驶员指纹信息只能通过主管部门后端信息平台录入。

  2.2.10 接收监控平台数据功能

  1、电子围栏数据

  应能接收并执行监控平台下发的电子围栏数据,并保存在本地,在发生超出电子围栏的行为后能上报平台并进行报警。包括以下几类:

  工地电子围栏;

  消纳场电子围栏;

  路线电子围栏;

  禁区电子围栏;

  停车场电子围栏;

  限速圈电子围栏。

  2、《处置备案卡》数据

  接收监控平台下发的《处置备案卡》数据,并保存在本地,对核准数据进行自动识别判断,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上传报警数据,《处置备案卡》信息包括:

  开工日期段;

  开工时间段;

  工地名称;

  消纳场名称;

  路线描述;

  车辆相关信息。

  3、指纹数据

  应能接收监控平台下发的指纹数据。

  4、提示数据等

  应能接收监控平台下发的提示数据等。

  2.2.11 接收监控平台指令功能

  应能接收监控平台指令并执行,监控平台指令优先级高于本地指令,如车载智能终端本地计算后,执行制定为解除限制举升,但监控平台下发的是限制举升,则优先执行监控平台下发的指令。监控平台下发的指令包括:

  限制车速指令;

  解除限制车速指令;

  违规锁车指令;

  解除违规锁车指令;

  限制举升指令;

  解除限制举升指令;

  远程抓拍货厢图片指令;

  注销注册等。

  2.2.12 停车场控制功能

  车载终端需具备接收监控平台设置的停车场业务数据,并根据业务数据判断车辆是否正常停在规定停车场,并将其状态上报到监控平台,控制系统语音和显示文字提示。

  2.2.13 上报数据功能

  1、基本信息上报功能

  车载智能终端需要获取车辆基本定位信息,并上报到监控平台。具体包括车辆位置信息、车辆方向、车辆速度、车辆货厢状态、违规状态等,每15秒钟上报一次(时间设定支持配置)。

  2、事件上报功能

  车辆发生违规行为等事件时,车载智能终端实时上报事件信息到监控平台,每一次事件在没有变化或恢复之前只能上报一次,不能连续多次上报,事件类型具体见协议规范。

  2.2.14 显示、报警功能

  1、内屏显示,操作功能

  内屏主要为驾驶员提供提示信息,包括:

  《处置备案卡》信息;

  货厢状态信息;

  违规提示信息;

  监控平台公告信息;

  事件提示信息。

  可对显示屏进行选择、翻页、移动等常用操作,查看各种信息。可显示多个《处置备案卡》,《处置备案卡》上要显示工地名称、消纳场名称、有效期、运输时间、路线。

  2、外屏显示功能

  外屏主要为执法人员、工地管理人员提供信息,显示的文字要清晰可见。显示的文字包括:

  证件有效;

  证件无效;

  越界行驶;

  违规异常;

  车辆实时速度。

  3、声音报警功能

  应能通过语音实时播放报警信息,包括:

  智能终端自检提示;

  指纹验证提示;

  与监控平台连接提示;

  车辆违规报警;

  车辆事件报警提示。

  2.2.15 车载智能终端自检功能

  在启动车辆时,车载智能终端应进行自检,所有组件正常则自检通过。自检状态异常时应有语音提示。

  2.2.16 视频行驶记录功能

  车载智能终端支持视频行驶记录,至少可支持4路视频行驶记录功能。

  2.2.17 车载智能终端其他要求

  1、智能系统升级

  根据管理要求,车载终端可由系统开发商进行升级。

  2、防破解

  货厢状态检测模块要支持防破解功能,不能采用物理式传感器、磁电开关等通过金属或磁铁接触即可破解的装置。

  3、防信号干扰

  车载智能终端要提供防止北斗信号被干扰功能。

  4、安装维护方便

  车载智能终端要高度集成化、智能化,便于安装维护。

  5、不能留有技术后门协助运输企业或司机逃避监管。

(作者: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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