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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近日,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一般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及时清运,严禁随意倾倒。
《办法》指出,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规定个人住宅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一般应当袋装收集、定点投放、及时清运,严禁随意倾倒。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所在市、县(区)环卫部门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临时堆放点或者收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运,对无能力清运的个人可委托专业队伍有偿代运。
《办法》规定,各市、县环卫部门应当会同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标准》,对运输车辆整车技术条件、货箱规格、智能监控系统、颜色及标识等进行统一规范。鼓励各地采取信息化、数字化等先进技术进行建筑垃圾管理,逐步建立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资源化利用管理系统,实现市、区、运输企业三级互联互通,有效对运输企业、车辆、人员进行动态监管。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广使用全密闭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逐步限制和禁止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制定允许新型环保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在白天适当时段和路段运输建筑垃圾的激励政策。
《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取得交通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车厢尾部喷涂放大反光号码;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监控装置;安装符合车辆技术标准的全密闭覆盖设施。同时,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超载、超速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或者污损、遮挡号牌;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进行运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保持车轮和车身外部整洁,不得带泥上路;密闭运输,不得超出车箱高度和沿途遗撒、泄漏;将建筑垃圾运送至环卫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
此外,《办法》还规定,建设、环卫、城管执法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本级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