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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建筑废弃物管理将有法可依
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的产生量正在逐年增加,如何实现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直接关系太原市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8月28日,《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对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处理、利用、消纳等环节,进行了立法规范。
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时有发生
8月28日上午,正在进行整村拆除的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村,随处可见成片堆积的建筑垃圾,几十名工人正在忙碌地清理着。
除了城中村改造工程、铁路沿线整治以及近年新修道路沿线棚户区改造等区域产生大量建筑垃圾外,记者走访时发现,不少小区业主装修期间,产生出的建筑垃圾也肆意堆放。另外,旧房拆迁或装修过程中,也会制造出大量建筑垃圾,包括砖头、石块和混凝土渣块等。建筑工地上产生的泥浆,更是数量惊人。
在一些建筑工地周围,记者看到,建筑垃圾得不到及时处理,给周围的居民造成了不小的困扰。记者在建设路附近建筑工地周围看到,施工单位虽然已经对大面积的建筑垃圾进行了苫盖,但是仍有一些建筑垃圾在搬运的过程中散落在道路上。
居民王先生告诉记者,有一次他正驾车行驶过弯路,刚转过去就遇到了一小堆建筑垃圾,他只得从上面开过去,事后发现车身被尖锐的石子划伤了。还有一些居民反映,虽然工地有苫盖建筑垃圾的意识,但是时间一长,防尘网就被破坏,一些石块、沙子呈裸露状态,风一吹,居民楼附近便会尘土飞扬,居民叫苦不迭。有居民表示“在家连窗户都不敢开”。
记者了解到,由于收纳场地有限,建筑垃圾消纳紧张问题凸显。一些企业或单位把建筑垃圾送到城郊,随意处置或简单填埋,垃圾渣土四处倾倒等情况常有发生。这种做法既占地又污染环境,还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地表沉降。
“在建筑废弃物运输过程中,一些运输车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密封、遮盖,造成路面抛洒,对市容环境卫生造成二次污染。”太原市市容环卫局局长张利介绍,渣土和泥浆在运输过程中滴、漏、洒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污染道路环境;建筑工地偷排到地下管网的泥浆沉淀、堆积,会造成下水道不畅等。
通过立法 明确治理处置责任
如何规范清运、处置大量的建筑废弃物,是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作为今年太原市的地方性立法项目,《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将解决建筑废弃物管理中面临的困境与难题,改善太原市环境空气质量,规范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
建筑废弃物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弃土、弃料、石块等建筑垃圾,随着城市建设速度日益加快,太原市建筑垃圾量也持续增加,仅2016年太原市运往东、西山地区消纳的建筑废弃物达2600余万吨。
建筑废弃物的产生来源十分多元,不仅工程建设、房屋拆迁等活动会产生建筑废弃物,而且道路施工、园林绿化、房屋装修等活动也会产生建筑废弃物。《条例(草案)》在建筑废弃物概念的界定上,明确建筑废弃物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
建筑废弃物处置,从流程上划分,包含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环节。在产生环节主要强调要减少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倡导建筑废弃物减量化排放,同时要特别强调如果不能减量排放,必须做到科学分类,为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提供便利。如果无法阻止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那么就要求通过科学分类、合理处置,实现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对于确实无法加以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则必须通过严格规范的处置措施,减少或者杜绝建筑废弃物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同时,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排放谁负责”的环境保护法基本理念精神,《条例(草案)》规定了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回收利用 随意处置要受罚
“就建筑废弃物而言,绝大多数建筑废弃物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进行重新利用的。”太原市市容环卫局局长张利向记者介绍,比如废金属可重新回炉加工,制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竹木、木屑等可用于制造各种人造板材;碎砖、混凝土块等废料经破碎后,可代替砂直接在施工现场利用,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浇捣混凝土等,也可制作砌块等建材产品。
张利介绍,太原市通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专门立法,尤其是一些优惠、鼓励、扶植政策措施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太原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和综合利用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对于减少开山、挖沙缓解资源短缺,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同时,《条例(草案)》提出,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等方面给予扶持。
《条例(草案)》鼓励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如鼓励道路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作为路基垫层。
此外,对于建筑废弃物的管理、清运、倾倒等,也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罚内容。《条例(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堆、乱放、乱倒、抛撒建筑废弃物等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