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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出台

时间:2017年09月28日信息来源:凤凰网 点击:

  9月24日,《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这是东营市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首部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应当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同时《办法》规定,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规模化经营,并符合一定条件。实行运输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包括转运站)设置规划,确定点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消纳场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规定。

  《办法》规定,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集中堆放;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应当对集中堆放的建筑垃圾采取蓬盖、密闭等措施,防止产生扬尘污染,并及时委托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集中清运、处置。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对于缓解建筑垃圾处置压力、提升处置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对此《办法》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同时《办法》对部门职责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不依法履职将被追责。

  为了确保管理措施的落实,《办法》根据《山东省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立足实际,创设了部分行政处罚措施。如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所倒、所堆垃圾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泄漏、遗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办法》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一方面便于将来政府设立的消纳场的运营和补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另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的排放。

(作者:解岩;闫俊峰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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