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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筑垃圾车辆清运扬尘防治导则》的通知(豫建设标[2017]58号)
时间:2017年10月11日信息来源: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点击: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我省建筑垃圾车辆清运过程中的扬尘治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现发布《建筑垃圾车辆清运扬尘防治导则》,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建筑垃圾车辆清运扬尘防治导则》
2017年7月20日
《建筑垃圾车辆清运扬尘防治导则》共6章,42条,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扬尘防治工作。
《建筑垃圾车辆清运扬尘防治导则》规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扬尘防治的重点是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筑垃圾的装载、运输、处置等活动产生的扬尘。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扬尘防治各方职责:建筑垃圾产生方负责建筑垃圾分类堆放、装载等过程的扬尘防治,以及车辆出场冲洗;运输方负责清运车辆达到“四统一”(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要求,确保运输过程中的不扬尘和不抛洒遗漏;消纳场、资源化利用企业负责建筑垃圾进场后的分类堆放、卸载和压实覆盖等过程中的扬尘防治,以及出场车辆冲洗;直接利用建筑垃圾回填或堆山造景等的利用方或施工企业负责利用过程中的扬尘防治,以及出场车辆冲洗。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严格落实“一方案两合同”,即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清运合同和消纳处置或资源化利用合同。方案应包含建筑垃圾的产生情况(产生量、垃圾类型、消纳方式、处置要求等)、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运输路线及运输时间和运输计划等。建筑垃圾清运严格执行“三项准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清运车辆、驾驶员准入)制度、落实“三不出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车身及轮胎不冲洗干净不得出场;手续不齐全、卫星定位等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得出场;车辆没有100%封闭不得出场)规定及对违规违法行为实施“三方惩处”(施工企业、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违反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的,公安、住建厅、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三方进行惩处)。《建筑垃圾车辆清运扬尘防治导则》还规定,新购置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技术要求,车厢顶部宜采用刚性密闭装置,且宜安装闭合限位传感器,并与车载终端连接,当车载终端接收到密闭装置闭合信号后,车辆方可正常行驶。改装车辆车厢顶部宜采用纵向开闭柔性结构篷布覆盖密闭装置,密闭装置性能应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技术要求》DBJ41/T 171-2017中的相关规定。
《建筑垃圾车辆清运扬尘防治导则》规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扬尘防治的重点是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筑垃圾的装载、运输、处置等活动产生的扬尘。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扬尘防治各方职责:建筑垃圾产生方负责建筑垃圾分类堆放、装载等过程的扬尘防治,以及车辆出场冲洗;运输方负责清运车辆达到“四统一”(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要求,确保运输过程中的不扬尘和不抛洒遗漏;消纳场、资源化利用企业负责建筑垃圾进场后的分类堆放、卸载和压实覆盖等过程中的扬尘防治,以及出场车辆冲洗;直接利用建筑垃圾回填或堆山造景等的利用方或施工企业负责利用过程中的扬尘防治,以及出场车辆冲洗。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严格落实“一方案两合同”,即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清运合同和消纳处置或资源化利用合同。方案应包含建筑垃圾的产生情况(产生量、垃圾类型、消纳方式、处置要求等)、建筑垃圾的消纳场所、运输路线及运输时间和运输计划等。建筑垃圾清运严格执行“三项准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清运车辆、驾驶员准入)制度、落实“三不出场”(建筑垃圾运输车车身及轮胎不冲洗干净不得出场;手续不齐全、卫星定位等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不得出场;车辆没有100%封闭不得出场)规定及对违规违法行为实施“三方惩处”(施工企业、运输企业和驾驶人员违反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的,公安、住建厅、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三方进行惩处)。《建筑垃圾车辆清运扬尘防治导则》还规定,新购置的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应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技术要求,车厢顶部宜采用刚性密闭装置,且宜安装闭合限位传感器,并与车载终端连接,当车载终端接收到密闭装置闭合信号后,车辆方可正常行驶。改装车辆车厢顶部宜采用纵向开闭柔性结构篷布覆盖密闭装置,密闭装置性能应符合《建筑垃圾清运车辆技术要求》DBJ41/T 171-2017中的相关规定。
(作者:admin
)文章热词:河南;建筑垃圾;车辆清运;扬尘防治;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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