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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建筑垃圾新规 2018年施行
上海市绿化市容部门10月10日表示,上海将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2018年起施行的《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明确,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未遵守具体投放要求的,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施行后,将取代2010年公布的《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新规将装修垃圾,即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归类为建筑垃圾,并新增了对于装修垃圾的管理。
根据新规,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业主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是责任人。
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保持其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并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至于客观条件有限的地方,如果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应告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负责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责任人还有义务避免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并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进行清运,清运费由产生单位和个人承担。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业主或单位,不等于可以做“甩手掌柜”,他们除了要将装修垃圾投放至指定的堆放场所外,还必须将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将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废弃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否则,最高可面临1000元的罚款。
新规还尤其重视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减排,明确上海将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强制使用制度,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并建立产品目录。
明年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减排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相关使用要求;监理单位应当将相关要求和措施纳入监理范围。
记者从上海市绿化市容部门了解到,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减排已迫在眉睫。数据显示,2015年,虽然止住了连年快速增长的势头,但上海建筑工程渣土垃圾总量仍逼近1亿吨。绿化市容部门相关负责人曾在2016年初预计,2016年到2018年这三年,上海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总量约在1.3亿吨到1.5亿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