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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控制建筑扬尘工作的通知(巴南府办发 [2017] 190号)
时间:2017年10月23日信息来源:重庆市巴南区政府 点击: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各平台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管理工作,营造干净、整洁的城区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以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渣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16〕127号)等规定,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区工作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控制建筑扬尘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一)科学测算建筑垃圾数量。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科学测算本片区建筑垃圾总量及片区内部消化、需要外运数量,报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分局备案。建设项目土石方平场工程开工前,由建设、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方案测算建筑垃圾总量及项目内部消化、需要外运数量,经园区平台公司审核后,报区城乡建委核定。区城乡建委核定后,通报区公安分局、区市政园林局,并由建设、施工单位报区公安分局、区市政园林局备案。
(二)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管理。由区城乡建委负责,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管理,在项目土石方平场工程开工前,要求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核发相关手续。
(三)合理确定运渣车运行路线。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区市政园林局合理确定运渣车运行路线,最大限度减少运渣车辆对道路沿途环境的影响。
(四)严格办理建筑垃圾外运手续
1.《建筑工地渣车准出证》。经区城乡建委审核,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向施工单位核发《建筑工地渣车准出证》,同时通报区公安分局、区市政园林局。《建筑工地渣车准出证》要明确建设项目外运土石方数量。
2.《货运车辆临时通行证》。区公安分局根据区城乡建委核发的《建筑工地渣车准出证》,审核施工单位运渣车辆的运输线路和运渣车数量并发放《货运车辆临时通行证》。对存在加长、加宽、加高货厢栏板、非法改装、不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轮胎不符合要求等情形的,一律不予核发《货运车辆临时通行证》。
3.《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根据区城乡建委核发的《建筑工地渣车准出证》和区公安分局核发的《货运车辆临时通行证》,检查运渣车辆密闭设备情况,对符合密闭运输规范要求的运渣车辆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二、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一)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区公安分局要落实工程运渣车户籍化管理措施,摸清全区工程运渣车及驾驶人员底数,逐人逐车建立台账。要严格运渣车辆管理,要求运渣车辆统一规范设置放大车牌号、标明施工项目名称及运行线路。
(二)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以及各镇街、区属平台公司、土地权属单位发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存在乱倾倒、超载、超限、沿途飞扬撒漏等违法行为时,要第一时间将信息通报其他单位。涉嫌未按规定路线行使、超载、超限、沿途飞扬撒漏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委、区市政园林局按规定查处;涉嫌擅自设置场地收纳建筑垃圾或乱倾倒的,由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区市政园林局根据调查处理结果处罚相关单位或个人,区城乡建委根据调查处理结果责令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停工整改或按规定降低施工单位资质等处罚;涉嫌夜间施工的,由区环保局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秩序管理。区公安分局、交通执法巴南大队、区市政园林局要加大工程运渣车检查力度,杜绝工程运渣车超载运输、超限运输、无证运输、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装载等违法行为。加大对工程运渣车辆行驶的时间、线路、速度的核查力度,预防和减少工程运渣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建筑垃圾违规运输源头追溯。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凡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或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按规定路线行使、超载、超限、沿途飞扬撒漏的,以及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倒卖、倒买渣票的,除依法由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分局追究直接责任外,由区城乡建委根据违法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督促建设单位扣除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保证金,直至查处施工总承包单位。
(五)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巡查值守。由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分局要在重要节点或区域设立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检查点,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守,对未取得我区建筑垃圾外运手续和未按规定线路运行的运渣车辆进行查处。各镇街、园区平台公司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安排专人巡查、监管建筑垃圾车辆非法乱倾倒行为,并核查建筑垃圾乱倾倒地点的土地权属。闲置地块由土地权属单位修建围墙和隔离墩等防范设施,防止建筑垃圾车辆非法倾倒,一旦发现乱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案。辖区派出所接报案后,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
三、加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
(一)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消纳场。按照就近处置原则,各园区平台公司要利用土地整治等项目,尽量实现建筑垃圾内部消化。各园区平台公司在本开发片区设立消纳场以及建设项目需接收其他片区建筑垃圾的,需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渝兴公司负责,利用闲置地或土地整治项目合理规划布局建筑消纳场,统筹解决全区建筑垃圾消纳场不足问题。
(二)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接收管理。各建筑垃圾消纳场要根据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核定的建筑垃圾数量,制定详细的接收计划并建立接收台账。接收建筑垃圾时,要据实核发运渣票据,运渣票据要明确编码和建筑工地项目名称,防止倒卖、倒买运渣票行为。各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接收未经核准及超载、超限等违法运输的建筑垃圾及区外非法运输的建筑垃圾。
(三)加强建筑垃圾消纳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各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单位负责建筑消纳场内部环境卫生管理,要落实扬尘控制措施,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场周边环境卫生。达到接收总量限额后,要及时进行复绿。要强化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加强值班巡查,及时平整进场建筑垃圾,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运行。
四、加强部门联动协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市政园林局牵头,会同区城乡建委、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渝兴公司等单位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半月召开1次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大运渣车辆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采取定点检查与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执法检查力度。
1.建筑工地不按文明施工,未保持周边环境整洁的,由区城乡建委按照《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区市政园林局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沿途飞扬、撒漏的,由区公安分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进行处罚。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指定路线行驶、乱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区公安分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进行处罚,区市政园林局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4.建筑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区市政园林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非法设置建筑垃圾场消纳场的,由区公安分局对行为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区市政园林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6.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设标志、标识的,由区公安分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一)加强社会宣传。各单位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平台,邀请媒体记者报道联合整治、曝光违法行为等方式,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建筑垃圾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设立有奖举报。区市政园林局设立24小时建筑垃圾管理举报电话(023—66211071),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500元奖励。各镇街、园区平台公司也要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守,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六、开展建筑垃圾管理百日攻坚行动
由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制订全区建筑垃圾管理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从2017年9月20日开始,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建设施工现场及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管理工作,营造干净、整洁的城区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以及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运渣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公发〔2016〕127号)等规定,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区工作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控制建筑扬尘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一)科学测算建筑垃圾数量。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科学测算本片区建筑垃圾总量及片区内部消化、需要外运数量,报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分局备案。建设项目土石方平场工程开工前,由建设、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方案测算建筑垃圾总量及项目内部消化、需要外运数量,经园区平台公司审核后,报区城乡建委核定。区城乡建委核定后,通报区公安分局、区市政园林局,并由建设、施工单位报区公安分局、区市政园林局备案。
(二)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管理。由区城乡建委负责,加强建设项目施工工地管理,在项目土石方平场工程开工前,要求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核发相关手续。
(三)合理确定运渣车运行路线。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会同区市政园林局合理确定运渣车运行路线,最大限度减少运渣车辆对道路沿途环境的影响。
(四)严格办理建筑垃圾外运手续
1.《建筑工地渣车准出证》。经区城乡建委审核,符合开工条件的建设项目,向施工单位核发《建筑工地渣车准出证》,同时通报区公安分局、区市政园林局。《建筑工地渣车准出证》要明确建设项目外运土石方数量。
2.《货运车辆临时通行证》。区公安分局根据区城乡建委核发的《建筑工地渣车准出证》,审核施工单位运渣车辆的运输线路和运渣车数量并发放《货运车辆临时通行证》。对存在加长、加宽、加高货厢栏板、非法改装、不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和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轮胎不符合要求等情形的,一律不予核发《货运车辆临时通行证》。
3.《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根据区城乡建委核发的《建筑工地渣车准出证》和区公安分局核发的《货运车辆临时通行证》,检查运渣车辆密闭设备情况,对符合密闭运输规范要求的运渣车辆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二、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一)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区公安分局要落实工程运渣车户籍化管理措施,摸清全区工程运渣车及驾驶人员底数,逐人逐车建立台账。要严格运渣车辆管理,要求运渣车辆统一规范设置放大车牌号、标明施工项目名称及运行线路。
(二)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局以及各镇街、区属平台公司、土地权属单位发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存在乱倾倒、超载、超限、沿途飞扬撒漏等违法行为时,要第一时间将信息通报其他单位。涉嫌未按规定路线行使、超载、超限、沿途飞扬撒漏的,由区公安分局、区交委、区市政园林局按规定查处;涉嫌擅自设置场地收纳建筑垃圾或乱倾倒的,由区公安分局调查处理,区市政园林局根据调查处理结果处罚相关单位或个人,区城乡建委根据调查处理结果责令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停工整改或按规定降低施工单位资质等处罚;涉嫌夜间施工的,由区环保局按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秩序管理。区公安分局、交通执法巴南大队、区市政园林局要加大工程运渣车检查力度,杜绝工程运渣车超载运输、超限运输、无证运输、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装载等违法行为。加大对工程运渣车辆行驶的时间、线路、速度的核查力度,预防和减少工程运渣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行驶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建筑垃圾违规运输源头追溯。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凡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或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未按规定路线行使、超载、超限、沿途飞扬撒漏的,以及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车辆)倒卖、倒买渣票的,除依法由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分局追究直接责任外,由区城乡建委根据违法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督促建设单位扣除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保证金,直至查处施工总承包单位。
(五)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巡查值守。由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分局要在重要节点或区域设立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检查点,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守,对未取得我区建筑垃圾外运手续和未按规定线路运行的运渣车辆进行查处。各镇街、园区平台公司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安排专人巡查、监管建筑垃圾车辆非法乱倾倒行为,并核查建筑垃圾乱倾倒地点的土地权属。闲置地块由土地权属单位修建围墙和隔离墩等防范设施,防止建筑垃圾车辆非法倾倒,一旦发现乱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案。辖区派出所接报案后,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责任。
三、加强建筑垃圾消纳管理
(一)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消纳场。按照就近处置原则,各园区平台公司要利用土地整治等项目,尽量实现建筑垃圾内部消化。各园区平台公司在本开发片区设立消纳场以及建设项目需接收其他片区建筑垃圾的,需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渝兴公司负责,利用闲置地或土地整治项目合理规划布局建筑消纳场,统筹解决全区建筑垃圾消纳场不足问题。
(二)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接收管理。各建筑垃圾消纳场要根据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核定的建筑垃圾数量,制定详细的接收计划并建立接收台账。接收建筑垃圾时,要据实核发运渣票据,运渣票据要明确编码和建筑工地项目名称,防止倒卖、倒买运渣票行为。各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接收未经核准及超载、超限等违法运输的建筑垃圾及区外非法运输的建筑垃圾。
(三)加强建筑垃圾消纳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各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单位负责建筑消纳场内部环境卫生管理,要落实扬尘控制措施,保持建筑垃圾消纳场周边环境卫生。达到接收总量限额后,要及时进行复绿。要强化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加强值班巡查,及时平整进场建筑垃圾,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运行。
四、加强部门联动协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市政园林局牵头,会同区城乡建委、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渝兴公司等单位建立建筑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每半月召开1次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区城乡建委、区交委、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分局等单位,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大运渣车辆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采取定点检查与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重点地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执法检查力度。
1.建筑工地不按文明施工,未保持周边环境整洁的,由区城乡建委按照《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或责令停工整改,区市政园林局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限、沿途飞扬、撒漏的,由区公安分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进行处罚。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指定路线行驶、乱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区公安分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进行处罚,区市政园林局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4.建筑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区市政园林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非法设置建筑垃圾场消纳场的,由区公安分局对行为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区市政园林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6.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设标志、标识的,由区公安分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一)加强社会宣传。各单位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平台,邀请媒体记者报道联合整治、曝光违法行为等方式,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建筑垃圾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设立有奖举报。区市政园林局设立24小时建筑垃圾管理举报电话(023—66211071),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500元奖励。各镇街、园区平台公司也要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值守,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六、开展建筑垃圾管理百日攻坚行动
由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制订全区建筑垃圾管理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从2017年9月20日开始,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建设施工现场及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日
2017年9月27日
(作者:admin
)文章热词:巴南;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建筑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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