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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征集意见 将建立责任人制度

时间:2017年11月13日信息来源:环卫科技网 点击:

  随着深圳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产生大量建筑废弃物,给城市可持续发展造成巨大压力。加快建筑废弃物科学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完善配套立法,具有重要意义。11月6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深圳市法制办上征集意见。意见稿提出实行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工作的主体责任,同时对施工单位和受纳场所执行分类提出要求。

  将建筑废弃物分类

  纳入法律法规体系

  深圳市法制办介绍,在新形势下,深圳急需全面修订现行法规,尽快构建和完善建筑废弃物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建筑工地、泥头车、受纳场和综合利用厂等环节的闭环管理。

  意见稿明确将建筑废弃物分类纳入法律法规体系,为实现建筑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提供立法保障。同时,为了做好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意见稿参考省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工作的主体责任,同时对施工单位和受纳场所执行分类提出要求,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确保建筑废弃物分类排放工作落到实处。

  具体来说,建设单位的工作职责包括建立建筑废弃物分类管理制度,记录产生的建筑废弃物类别、排放量、回收利用、去向等,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开展建筑废弃物分类知识宣传,监督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开展建筑废弃物分类;监督检查建筑废弃物分类,并应交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工作职责。施工单位、受纳场所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有关标准和分类要求进行分类,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已分类的建筑废弃物再混合。

  收费方面,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所处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建筑废弃物处理费专项用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综合利用项目扶持、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等工作。其他建筑废弃物末端处理收费以促进减排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原则,由市场自行定价为主。相关收费指导意见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建设等部门制定。

  拟增海域排放监管

  弥补该项立法空白

  深圳海陆运输系统均较为发达,并大范围辐射周边城市,而现行规定仅规范了建筑废弃物陆路运输,对海域运输及排放的规范尚属空白,导致该环节监管缺失。意见稿起草参考省条例增加相关规定,弥补立法空白。

  意见稿提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海域倾倒建筑废弃物。需要向海域倾倒建筑废弃物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报经批准后,在指定的海域范围内倾倒指定种类的建筑废弃物。
  当前,深圳关于受纳场排放、处置建筑废弃物监管,以及因受纳场运行、闲置、关闭、拆除而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监测评估的立法欠缺,导致该环节监管缺失并引发重大安全隐患。意见稿提出,建筑废弃物关闭、闲置或拆除审批制度,要求从项目运营到封场移交前进行工程安全质量连续监测。其中,监理单位应当设置专职从事建筑废弃物装载、保洁的监管员。工地出入口应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出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视频影像资料保存1个月。未经监管员确认的,建筑废弃物不得运出工地。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管员记载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情况纳入监理范围,并对监管员履行建筑废弃物装载、保洁的监管行为负责。

(作者:林园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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