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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
10月26日,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了《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筑垃圾处置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
《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所指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装饰装修以及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办法》提出,市、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管理信息,定期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办法》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依法向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在施工管理和运输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防止建筑垃圾产生扬尘、飘洒以及其他污染环境的情形。施工现场不得高空抛洒建筑垃圾;不得焚烧可燃建筑垃圾;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对裸露的土面、堆土以及其他建筑垃圾进行覆盖或者绿化;采取洒水等扬尘防治措施等。在城区以及其他交通限制区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通行证。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当在车辆显著位置公示核准证、营运证和通行证;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保持覆盖密闭,防止洒漏污染路面或者造成扬尘;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
除了资源化利用以外,建筑垃圾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消纳场所处置。《办法》要求,禁止向经批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垃圾处置需要,会同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水利、林业、环保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单位或个人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依法向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
《办法》要求,建筑垃圾消纳场要建立建筑垃圾受纳处置台账,登记受纳建筑垃圾数量、种类、运输车辆等信息;不得允许未随车携带核准证、营运证和通行证的车辆进场卸载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等。此外,《办法》还要求,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确定管理人,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日常运营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规定容量后,管理人应当对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办法》对建筑垃圾处置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包括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设置建筑垃圾管理公示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垃圾消纳场超过规定消纳容量接收建筑垃圾或者达到规定消纳容量后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将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管理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