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浏览文章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建[2017]88号)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1号)及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源头管控,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联动机制
(一)加强源头管控
1. 建设单位(或组织拆迁的实施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编制中增加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等,并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2. 中标人与建设单位(或组织拆迁的实施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将建筑垃圾处理费纳入工程预算,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建筑垃圾处置责任。未能明确的,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不予备案。
3. 各类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组织拆迁的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时,要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无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
(二)明确申请排放核准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或组织拆迁的实施单位)在工程开工(拆除)前,须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核准手续;若委托施工(拆除)单位办理的,由施工(拆除)单位负责;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建设单位(或组织拆迁的实施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三)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详见附件1、2)等相关材料,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处置核准手续。建筑垃圾产生方根据主管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测算的建筑垃圾产生量,将建筑垃圾处理费预交到监管方开设的专用账户,运输方或处置方承担运输或处置业务后,经产生方、监管方审核同意后将费用支付给运输方或处置方,清运、处置完工后处理费按照实际清运量、处置量据实结算。
(四)落实联动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7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建筑垃圾源头管控联动工作。
自2017年5月1日起,新开工(拆除)项目所涉及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应当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或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统一纳入市、县政府行政服务大厅(中心)审批系统办理。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暂停办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备案。
二、加快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建设运行
建立全省联网的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是我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有关要求的通知》(豫建墙〔2016〕17号)要求,加快平台建设运行,2017年6月1日之前必须全部完成与省级监管平台的对接验收工作。
1. 2017年5月1日之后,已建成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的各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所在市(县)政府行政服务大厅(中心)审批系统同步。
2. 2017年6月1日之前,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牵头,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联合向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请示汇报,将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与各市(县)的审批系统(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备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进行联网对接,实现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三、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充分利用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台账应包括工程概况(项目名称、性质、位置、建筑面积等)、建筑垃圾种类、产生量、清运量、消纳处置量等内容,完整记录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四、严格执法依法处罚
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是从源头解决建筑垃圾私拉乱倒、预防扬尘污染的有效措施。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行业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管执法,对建设单位或施工(拆除)单位未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被暂停办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和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备案而擅自施工(基坑开挖、拆除清理建筑物等)的,严格依法处罚。同时,依据《河南省关于加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将建设单位、施工(拆除)单位作为失信者列入“黑名录”,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使违规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五、加强督查问责追究
上述工作已纳入我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督查督办事项,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职尽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对庸政懒政怠政、慢作为、不作为导致未能按上述时间节点完成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将提请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效能问责。
附件:1. 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
2.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编制要求
2017年4月27日
附件1: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
编号:
申报单位(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报须知
建筑垃圾处置申报须提供以下资料:
1. 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
2. 依据《河南省建筑垃圾计量核算办法(试行)》(豫建墙〔2016〕4号)明确的工程性质,能有效计算出建筑垃圾产生量的相关资料。
3. 附“一方案两合同”,即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清运合同和消纳处置或资源化利用合同。
项目名称 |
|||||
位置 |
市(县) 区(镇) 路 号 |
||||
工程性质 |
1.拆除工程□2.房屋建设工程□3.市政工程□4.装饰装修工程□ |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总造价 |
万元 |
||
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单位)名称 |
|||||
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施工(拆除)单位名称 |
|||||
施工(拆除)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运输单位名称 |
|||||
运输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消纳(资源化利用)单位名称 |
|||||
消纳(资源化利用)单位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建筑垃圾种类、总量(立方米) |
||
消纳处置方式 |
回填、铺路等直接利用种类、数量( 立方米) |
|
临时储运种类、数量( 立方米) |
||
再生加工等资源化处理种类、数量( 立方米) |
||
废弃无害处理种类、数量( 立方米) |
||
建筑垃圾处理费工程预算 |
万元 |
|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业务处(科)室意见: 业务处(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主管领导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主管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编制要求
根据《河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及考核奖惩暂行办法》(豫环攻坚办〔2017〕71号)要求,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经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具体编制要求如下:
一、工程项目在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或组织拆迁的实施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要明确规定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编制中增加《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内容,并将其列入技术标评审要求。该方案主要包含以下简要内容:1.建筑垃圾种类,2.预计产生量,3.建筑垃圾处理费概算(该费用列入工程预算),4.扬尘防治措施。
二、工程项目在签订施工(或拆除)合同阶段,建设单位(或拆除工程的组织实施单位)在施工(或拆除)合同中要明确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纳入合同附件。该方案的编制内容除上述招投标阶段内容外,还应当增加以下内容:1.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河南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消纳地点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3.工程概况(项目名称、位置、建筑面积等内容);4.权利和义务;5.清运起止日期;6.消纳处置方式(回填数量,外运数量);7.安全防范措施;8.组织机构;9.违约责任(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没落实好相关规定应当承担哪些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