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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
环保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开征,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
利用经济手段调节环境和发展问题、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环保税的正式开征标志着我国经济增长新方式的到来,也将开启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篇章。综合中国环境新闻、中国税务报及各省市区人大网信息,统计了全国各地环保税额方案。
1.北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的授权,统筹考虑我市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一、北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二、北京市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2.天津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本决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本决定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三、应税大气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
(一)二氧化硫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
(二)氮氧化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元;
(三)烟尘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
(四)一般性粉尘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
(五)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四、应税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
(一)化学需氧量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7.5元;
(二)氨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7.5元;
(三)其他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五、应税固体废物和噪声适用税额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市对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
七、本市征收环境保护税后,不再征收排污费。
八、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3.河北
12月1日下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方案》,方案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方案》将环保税主要污染物税额标准按地域分为三档,分别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的8倍、5倍、4倍执行。
执行一档税额标准的区域:与北京相邻的13个县(市、区)。税额标准为: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9.6元,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11.2元;大气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别执行每污染当量4.8元和每污染当量5.6元。
执行二档税额标准的区域:石家庄、保定、廊坊和定州、辛集市(不含执行一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为: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6元,水中的主要污染物执行每污染当量7元,大气和水中的其他污染物分别执行每污染当量4.8元和每污染当量5.6元。
执行三档税额标准的区域:唐山、秦皇岛、沧州、张家口、承德、衡水、邢台、邯郸市(不含执行一档、二档税额的区域)。税额标准为:大气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执行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均执行每污染当量5.6元。
(来源:河北发布、燕赵都市报)
4.山西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现就本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作如下决定:
一、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8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1元/污染当量。
二、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5.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等建议的决议
(2017年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我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等建议草案的报告》,并对建议草案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等建议。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6.辽宁
2018-2019年,大气污染物拟定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拟定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2020年及以后年度具体适用税额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再研究确定。(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7.吉林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绿色发展,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吉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执行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税额标准执行每污染当量1.4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8.上海
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
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2018年1月1日起,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已通过市人大表决)
9.江苏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物征收标准分别是每污染当量4.8元和5.6元。基本遵循“税费平移”。而江苏南京,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7倍;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6倍。
10.浙江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基本遵循“税费平移”。
11.福建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中,五项重金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基本遵循“税费平移”。(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12.江西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遵循“税费平移”,且为最低税收标准。
13.山东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是国标下限值的5倍!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由1.4元提高到3元,其他水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14.河南
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5.6元。
15.湖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和我省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实际情况,现决定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如下:
一、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其余大气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二、水污染物的税额。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其余水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已经涵盖了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对决定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税额及项目数的适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6.湖南
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拟为每污染当量3元。
17.广东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相比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有所上浮。
18.海南
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19.重庆
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5元;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
20.四川
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21.贵州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为贵州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两倍。(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22.云南
2018年按照现行排污费的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4元。2019年1月起,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大气污染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每污染当量3.5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23.陕西
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确定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24.青海
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25.甘肃
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26.宁夏
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4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
27.新疆
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已通过省人大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