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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及时处置建筑垃圾
据了解,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受)纳、利用等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均适用该《办法》。《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家庭装修和店面经营户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不包含有毒有害危险废物。《办法》明确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任何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及时处置并消除污染。代为处置的,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清运、消(受)纳等费用。此外,建筑垃圾的处置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实行核准制度,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处置。
那么,建筑垃圾该如何处理呢?《办法》中也对此进行了明确。其中,家庭装修和店面经营户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按下列情形处置: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并交纳建筑垃圾运输、消(受)纳等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统一委托纳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控平台企业名录的运输企业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村(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并交纳建筑垃圾运输、消(受)纳等费用,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委托纳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控平台企业名录的运输企业清运;自行委托纳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控平台企业名录的运输企业及时清运。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处置,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处置。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产生建筑垃圾的个人和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玩忽职守或追责
《办法》明确,违反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