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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7年12月18日信息来源:大众网威海频道 点击:

  12月18日,威海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威海市法制办、住建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情况。《办法》共5章28条,主要规定了建筑垃圾的管理机制、处置核准、综合利用、施工和运输管理、消纳场运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威海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市区拆迁、建设及公共建筑和居民装饰装修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造成了扬尘、污染市政道路等情况。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威海市政府先后出台了相关文件,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在建筑垃圾管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威海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则从联动机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要求、建筑施工的现场管理和垃圾运输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为了保障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不发生系统风险,《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依法向区(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则按照循环经济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针对建筑施工的现场管理和垃圾运输管理,《办法》对施工现场提出了采取扬尘防治措施、实施封闭施工管理等7项要求,并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公示牌,在施工现场设置车辆自动冲洗设施,或采取其他能够防止扬尘的措施。在城区以及其他交通限制区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依法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通行证,并在运输途中保持覆盖密闭,防止洒漏污染路面或者造成扬尘。针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滞后问题,《办法》重点从消纳场设置、管理人、消纳场运行、消纳容量管理四个方面完善了消纳场管理制度。

  对居民装修产生的垃圾,《办法》结合生活实际,在参考外地立法的基础上,从减少审批、减轻群众负担的角度考虑,对于产生少量建筑垃圾的居民装修等活动进不要求进行审批,但是,不审批不意味着不管理。《办法》对居民装修产生的少量垃圾的清运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投资额三十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建筑垃圾产生量五吨以下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但是应当将建筑垃圾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运输企业进行清运和处置。

(作者:王晓青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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