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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9月起施行,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管理
《办法》明确,海口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个人和未经核准的单位,不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办法》要求,在建筑垃圾的排放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的,应当征得海口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装修或者维修房屋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实行袋装化收集;无主建筑垃圾,由垃圾所在区域的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上报各区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海口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资源化处置。
在建筑垃圾的运输上,《办法》指出,建筑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监控设备、行车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等电子装置,纳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平台,并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覆盖设施。禁止在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河流、湖泊、水库、渠道、港湾、入海口等保护范围,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消纳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建筑垃圾的,应当提前告知,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消纳建筑垃圾。
此外,《办法》要求,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经检测合格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在监管方面,《办法》指出,海口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的,将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