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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首个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出台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六盘水市结合实际出台首个《六盘水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10月1日正式实施。
《规定》共六章32条,主要适用于六盘水市城市建成区域内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规定中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规定》要求,六盘水市城管局牵头该市城市建成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各县(市、特区、区)和钟山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消纳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再报经市城管局进行终审;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在县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规定》要求,建筑垃圾处置应遵循政府主导、行业指导、资源化利用、无害化消纳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置。同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
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为;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及施工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行为以及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或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对违反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