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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扬州市城市管理局
扬州市公安局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扬州市交通运输局
扬州市水利局
扬州市环境保护局
扬州市园林管理局
2018年9月25日
扬州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设工程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扬州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区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公安交警、建设、房管、交通、水利、环保、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区建筑垃圾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五条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于开工前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建筑垃圾处置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建筑垃圾处置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准。
第六条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人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或直接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提出申请,通过寄送或现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填写《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窗口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及时组织至少2名执法人员会同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提出查勘意见。对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三)审核查勘合格后,通知申请人缴费,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并通过窗口现场送达或EMS送达。同时,窗口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通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和辖区执法(综合执法)部门。
(四)从受理到办结,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公告、听证时间不计入在内。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领取《建筑垃圾处置证》后,应当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核准手续方可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持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由运输企业统一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领取。
第三章 工地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进行管理:
(一)设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示牌;
(二)主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的,需在工地进出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统一纳入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平台,并确保正常使用;
(三)采取遮挡措施,设置围墙、围挡,硬化工地出入口路面,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四)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
(五)保持场内道路整洁湿润,做好出入口门前“三包”,确保建筑工地大门左、右两侧各50米范围内道路干净整洁;
(六)凡未密闭运输、污损遮挡号牌、车身未冲洗、无公安交警部门核发通行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驶出工地;
(七)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九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定期对施工工地是否按核准要求处置建筑垃圾进行核查,对未按要求进行处置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建设、房管、交通、水利、园林等部门按照职责承担加强施工工地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章 运输管控
第十一条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建设、房管、交通部门根据建筑垃圾处置需求、道路通行条件、安全运输规范、车辆技术规范,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基本车型(长、宽、高)、核载质量,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市区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平台,市区建设工地和运输车辆安装平台硬件及视频监控、卫星定位系统并接入平台,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监管,对违反交通法规、驶入禁行区域、超载或超范围承运建筑垃圾、未密闭运输、带泥行驶、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道路上发生带泥行驶、抛洒滴漏污染路面和未按要求密闭运输污染环境的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应当运用技术手段,确定违法车辆和行为人,并及时告知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运输期间,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出场的监管工作。对未携带公安交警部门发放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进行运输的和未经冲洗、车容不整、号牌不清、密闭不严的车辆驶离工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有序消纳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建设、国土、环
保等部门根据建设活动需要,编制建筑垃圾弃置场地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经由法定程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申请建筑垃圾弃置场地设置核准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或直接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提出申请,通过寄送或现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填写《建筑垃圾弃置场地设置审批行政许可申请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窗口受理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及时组织至少2名执法人员会同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提出查勘意见。对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由城市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三)审核查勘合格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过窗口现场送达或EMS送达。同时,窗口应当将审批结果及时通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和辖区执法(综合执法)部门。
(四)从受理到办结,7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中,公告、听证时间不计入在内。
第十八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需建设一至两处建筑垃圾弃置场,承担辖区内建筑垃圾弃置场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监管主体责任。
建筑垃圾弃置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建筑垃圾弃置场公示牌;
(二)场区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统一纳入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平台,并确保正常使用;
(三)采取遮挡措施,设置围墙、围挡,硬化场区出入口路面且适合重型车辆的进出,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四)配备大型挖掘机、推土机等机械设备;
(五)进场的建筑垃圾应当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
(六)保持场内道路整洁湿润,做好出入口门前“三包”,确保场区大门左、右两侧各50米范围内道路干净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卸载建筑垃圾。
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及时清运处置辖区内偷倒乱倒的无主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处置建筑垃圾。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加强建筑垃圾弃置场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要求运营管理、收纳建筑垃圾的弃置场,通报属地政府(管委会),限期整改。
城市管理部门加强日常巡查督查,对偷倒、乱倒、抛洒、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建设一至两处临时堆放场,作为建筑垃圾调剂、中转的场所,并承担辖区内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场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监管主体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实行统一调配管理。建筑垃圾运送至建筑垃圾弃置场。确需基础回填或铺垫等用途的,由使用方提出申请,报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审查,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实地勘察同意后进行调剂。如需跨 区消纳处置须征得接收弃置场的同意,签订消纳处置协议。
第六章 联合执法
第二十三条 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公安交警、建设、房管、交通、水利、环保、园林等部门参加,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级每月、区级每半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联合执法,对下列事项加强监管:
(一)对施工场地执法。由建设、房管、交通、水利或园林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公安交警部门,严格督查落实“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公示、渣土车密闭化、车轮冲洗后上路”等工作要求;督促渣土运输企业按规定办理渣土处置许可和车辆通行许可,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采取篷布密闭措施,严禁超载。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执法工作;房管部门负责拆迁工程工地的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执法工作;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工地的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执法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工地的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执法工作;园林部门负责园林工程工地的建筑垃圾处置监管执法工作。
(二)对建筑垃圾运输道路交通执法。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对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抛洒污染路面、随意倾倒、超载、无合法证件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不按行驶路线行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由交通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公安交警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运输和污染路面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执法。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交警、环保、建设、房管、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对建筑垃圾装载、运输、倾倒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建筑垃圾弃置场地执法。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对违反核准条件收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组织公安交警、环保部门进行查处,并移交属地政府(管委会)进行整改;对私设建筑垃圾弃置场地的违法行为会同国土、规划、环保部门进行联合查处,并移交属地政府(管委会)予以取缔。
第二十四条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承担组织责任,负责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协同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案件办理期限,协调执法问题的处理,统一发布执法信息,督促、检查协同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部门和单位承担配合责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第七章 定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 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交警、建设、环保、交通、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双月考核,逐次通报考核结果,并呈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对连续两次考核排名末位且得分低于85分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约谈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并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三次考核排名末位且得分低于85分的,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在年度党政正职考核中扣减区长(主任)1分。
第二十七条 对在督查考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工地、运输企业,情节严重或问题反复出现整改不到位的,城管部门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曝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扬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是《2018“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文件的配套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