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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获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原则,对全市施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投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体系化、特色化规定。
“源头分类”+“综合利用” 实现开源节流循环发展
《办法》提出,我市要实行“源头分类”制度,对建筑垃圾加强源头管理,并鼓励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实现源头减量。同时,对已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在分类的基础上采取针对性措施,能直接利用的应当直接利用,不能直接利用的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对“综合利用”也设立了专门条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综合处置,鼓励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对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这就从“开源”和“节流”两方面为建筑垃圾的处置提供了符合生态要求的有效途径,有力贯彻循环发展、绿色发展的理念。
“问题导向”+“闭环思维” 构筑覆盖全环节链条体系
建筑垃圾管理的主体责任不明确、投放运输不规范、消纳处置较薄弱、管理成效不明显等突出问题,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办法》以问题为导向,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进行制度设计,着力打通贯穿建筑垃圾处置的投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各个环节,规范管理部门、投放责任人、消纳场等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构筑出覆盖全环节、多主体、闭环相扣的制度体系。
根据《办法》,我市通过建筑垃圾投放管理人责任制度,可明确不同工程的建筑垃圾责任人和建筑垃圾的投放、运输要求;通过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以及建立有偿收费制度等,可解决消纳薄弱问题;通过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等11个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可以细化职责、形成合力,保障管理成效。
“进出机制”+“信息平台” 实现高效便捷的动态监管
《办法》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提出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实现对市场主体准入准出的管理。同时,赋权职能部门要建立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对失信违法的市场主体进行动态监管。
着眼于信息化、动态化管理服务需要,《办法》还提出要建立建筑垃圾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投放与需求信息,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运输车辆和建筑垃圾消纳场信息,及与建筑垃圾相关的行政执法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为建筑垃圾投放和需求主体调剂利用建筑垃圾提供场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水利等部门均须进驻该平台并提供相关信息。该平台的建成将为我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管理服务提供一个更加高效便捷的线上空间。
【各方声音】
漳州市城市管理局:五举措提升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水平
《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作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将通过五大举措,全力贯彻实施好《办法》,提升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水平:一是在全市开展形式多样的法规宣传活动,提升群众对《办法》的知晓率;二是举办执法人员、企业从业人员的法规培训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三是采取堵疏结合的治理模式,加大对建筑垃圾“滴洒漏”行为、乱倾倒行为的查处力度;四是大力统筹协调推动县域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和建设工作;五是积极探索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新途径,实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新突破。
建筑垃圾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涉及物业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施工单位等多方面主体,牵涉面广。市城市管理局将积极协调各方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动我市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发展取得新成效。其中,对于实行物业管理小区的建筑垃圾,要求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统一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运输企业清运;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根据装饰装修垃圾产生量及其分布,合理设置装饰装修垃圾集中收运点;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宋方青:体现地方特色 打造漳州人大立法新名片
体现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之所在,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重要标准。《办法》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指向,立足精细化开门立法,对漳州市建成区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如投放、运输、消纳、利用等,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范。
同时,《办法》明确了责任主体,理顺了管理体系,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提供了可操作、精细化的法律规范,这对于切实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水平、维护和改善市容与环境卫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等发挥着重要保障作用。可以说,这是漳州市作为设区的市拥有立法权后,人大立法的又一张颇具特色的名片。
闽南师大法学院院长、教授 何东平:绿色发展 闭环推动
《办法》的出台,让漳州市建筑垃圾从产生、运输到监管、处置都有了明确的地方性法规保障,也加快推动建筑垃圾变废为宝、实现再利用。
其中,绿色发展贯穿《办法》始终。从第三条强调的“建筑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到第七条“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直接利用、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的设定,再到第二十六条“逐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的倡导,都体现出《办法》的绿色立法理念。
同时,《办法》从建筑垃圾的产生到利用都有相应的制度设计,形成了立法的闭环。特别是在管理体制的设计上,强化了政府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义务与责任,严格了建设、施工或者运输单位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权的行政许可要求,对各个法定主体作了相应的可操作性的法律责任设定,并对建筑垃圾处置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收费等进行了规定,既体现出了社会治理中政府的主导功能,也强调了多元主体参与的重要性。
漳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市十六届人大代表 蔡丽羡:《办法》具有四大亮点
《办法》有适用范围明确、可操作性强、制度设计科学、施行时间合理四大亮点。其中,适用范围不仅明确了建筑垃圾的概念、适用区域为本市城市建成区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还明确了规范的行为是建筑垃圾投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同时,《办法》对职能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建筑垃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对各种违反《办法》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办法》设立了建筑垃圾源头分类制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并对颁布到实施预留出半年左右的学习过渡期,制度设计科学、施行时间合理。
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立法服务中心 余荔苹:加快进入建筑垃圾法治管理快车道
城市的建筑垃圾由哪些部门管、哪些主体负有配合义务,在《办法》中都做出了细致规定。从管理主体来看,《办法》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从管理相对人来看,投放、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的责任主体清晰。以往问题比较突出的装饰装修建筑垃圾,也被纳入了《办法》的约束范畴,不仅临时堆放点、集中收运点的设置、建设主体明确,而且投放责任人是物业公司还是业主也一目了然。我们相信,随着《办法》的实施,漳州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将很快进入法治管理快车道。
芗城区西桥街道延安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 林立宇:《办法》有利于解决重难点问题
建筑垃圾管理涉及城市市容、环境保护等多个层面,是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相信《办法》的实施,将有效规范我市的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对推动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漳州高新区公用事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区人大代表 李青根:推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城市管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这部地方性法规最大的亮点是推行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对于缓解建筑垃圾处置压力、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