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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出台的新闻发布会
首先,我谨代表马鞍山城管局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我市城管工作的社会各界表示诚挚的谢意!根据新闻发布会安排,下面,我就《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0号)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新形势新政策的要求。现行的《马鞍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是2009年颁布实施的,对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原《规定》实施11年来,省里出台、修订了一系列规定,如《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的通知》(建城〔2014〕108号)等,对建筑垃圾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原《规定》存在许多与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亟待修订。
二是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管理水平的需要。建筑垃圾管理涉及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生态保护等多个层面,是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难点。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发展,建筑垃圾急剧增加,建筑垃圾乱象愈发严重,车辆出场未净车、运输沿途滴洒漏、建筑垃圾乱倾倒等问题较为突出,成为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顽疾。原《规定》对建筑垃圾处置配套设施建设、建筑垃圾处置各环节管理的规定都较为粗放,已不符合新形势下建筑垃圾管理的要求。
三是健全建筑垃圾管理体制机制的需要。在管理体制方面,原《规定》设立的市一级管理体制已不适应管理需要。在管理机制方面,原《规定》已不适应全面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智能化监管的需要。
四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全国双拥模范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试点城市的需要。
二、制定本《办法》的过程及主要依据
政策修改启动以来,我局认真分析研究国家、省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参考外地先进做法,拟定《办法》初稿。后多次组织讨论会逐条讨论反复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先后向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市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后,按要求两次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两次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法律专家意见、征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意见,通过了专家论证会、内部合法性审查等政策出台审核相关程序,形成了《办法》(草案)。
《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是《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参考借鉴了合肥、宜昌等地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立法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验。
三、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是总则,共8条。分别说明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术语含义、职责分工、管理原则及处置收费等。需要重点说明两点:一是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类建筑垃圾和零星建筑垃圾,主要目的是对应两级管理体制,即工程类建筑垃圾主要由市级城管部门管理,零星建筑垃圾主要由区级(含开发园区)城管部门管理,这是总结历年管理经验,结合我市管理实际需要的设计。此外,两类建筑垃圾性质不同,导致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如车辆要求、登记条件等都有区别。二是对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明确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考核,以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是建筑垃圾运输,共9条。主要对建筑垃圾运输主体、运输车辆及运输行为进行了规范。从实践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重点在运输,所以本章对运输进行专门规范。这里需要重点说明三点:一是要求建筑垃圾经营者到城管部门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合法的经营者名录,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规模化、规范化、信息化。二是通过核发单车准运证,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依法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经营者运输,加强运输环节的管理。三是对建筑工地管理提出要求,加强源头管理。
第三章是建筑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共6条。包括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规划的编制、消纳场所管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主要设定了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消纳场所的统筹规划,要求市城管部门牵头编制消纳场所规划,消纳场所的设置须符合规划,并对不得设置消纳场所的地点进行了规定。二是从安全、环保及加强监管的角度对消纳场所管理提出要求。三是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作出安排。鼓励优先采用建筑垃圾作为回填材料,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
第四章是监督管理,共4条。这部分内容是适应新形势需要而新增的,包括提高审批效率,推行智能监管、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实行信用管理等。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共11条。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这一部分的依据主要是《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并注意与建设部印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衔接。《办法》设定了以下6处处罚:一是第三十条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经营者处置的处罚。上位法对此行为没有规定,我们参照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我省规章可以设定的处罚幅度内作出了对单位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二是第三十二条违反工地管理规定的处罚。《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单位须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有规定,结合管理实际需要,我市对工地管理增加了在施工现场出入口等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智能监管平台和施工现场出入口位置配备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和沉淀池的要求,并相应设定了1万元以下罚款,其他违反《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条例规定进行处罚。三是第三十三条对随意堆放零星建筑垃圾的处罚,上位法没有规定,我们根据行为的危害程度,并参照别的城市的做法,设定了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四是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对未接入建筑垃圾智能监管平台、未随车携带准运证和不在规定的场所倾卸建筑垃圾的处罚,这些是本办法设定的行为准则,上位法无规定,根据我市管理需要和行为的危害程度设定了处罚。五是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擅自关闭消纳场所及消纳场所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责任的处罚,上位法无规定,根据我市管理需要和行为的危害程度设定了处罚。六是第三十六条违反建筑垃圾回填规定的处罚,上位法无规定,根据管理需要和行为的危害程度设定了处罚。
第六章是附则,共2条。规定含山县、和县、当涂县、博望区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时间和废止市政府44号令。
《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于2020年4月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健全建筑垃圾管理机制,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助力文明城市创建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市城管局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此《办法》,科学管理,规范处置,为提高全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为把马鞍山建设成“生态福地 智造名城”而不懈努力!
谢谢大家。
关于《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解读
本《办法》旨在从“源头、运输、消纳”三个环节入手,加强建筑垃圾常态化精准化管控,实现建筑垃圾全程管理。
一、注重源头规范,加强工地管理
施工工地是建筑垃圾的出土点,也是产生建筑垃圾的源头,《办法》对施工工地的开工管理进行了规定,明确建设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的责任主体,须严格落实“工地道路硬质化、渣土车密闭化、车轮冲洗后”上路以及不抛洒、不乱倒的工作要求。同时利用城管、交警、建管三部门建立的联审联批制度严把准运手续核准审批关口:市建管处和市城管局联合验收工地硬件设备;市交警支队三车办审核渣土车辆车况和运输路线;市城管局审核外运渣土方量和消纳场所。全部审核通过后才可办理准运手续,以三部门的联审联批工作为抓手,从源头上规范建筑工地的工程渣土运输行为。
二、突出运输环节管理,规范运输主体
(一)建立渣土车智慧管理平台
渣土车智慧管理平台,可以实现对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时智能管控。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如果出现超载、超高等现象,智能渣土车的车顶篷布将无法关闭,车辆将无法启动。同时,管控平台会对车辆出场后的运输情况,例如车速、路线、卸料地点等进行实时监控,一旦车辆行驶路线偏离或者运输超载超限,车辆将会自动提醒,并限制驾驶员操作。管理平台还可对施工工地及消纳场进行视频监控,支持与数字化城管平台视频模块对接,直观查看现场真实状态,自动抓拍违规行为,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缝监管,确保建筑垃圾常态化精准化。
(二)推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资质百分制考核办法
《办法》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经营者信用管理制度,对违法失信的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市城管局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马鞍山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马鞍山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资质百分制考核办法》,按照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由高到低的扣分分值,一旦有违章行为发生,该资质公司便扣去相应分值。每年对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者名录的资质公司采取记分管理的方式进行考核和年度复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情况。利用考核办法对渣土资质公司进行管理,实现资质公司自觉约束本公司车辆,渣土运输车辆自觉主动遵章守法的良性循环。
三、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利用
明确城管负责编制消纳场所规划,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增加“建筑垃圾消纳和综合利用”一章,填补了原《规定》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