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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发布
6月18日,青岛市发布《青岛市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于属实举报,每次可以获得200元奖金。
《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等废弃物。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包括随意倾倒、私自倒卖、私设消纳场所、运输未密闭或密闭不严造成沿途撒漏等违法行为。
《办法》要求,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人应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详细地点、车辆主要特征,要附带清晰可查证的图片、影像资料(带车牌照、车辆进出、有倾倒撒漏行为过程等),并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对于通过热线电话方式举报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应保存违法图片和影像资料,以备向相关部门提供。
举报人可以通过各区市公开电话或者青岛城管微信公众号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各区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核实。核实属实的,由各区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发放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区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所需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办法》明确,举报下列情况,经调查情况属实,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一)随意倾倒;(二)私自倒卖;(三)私设消纳场所;(四)运输未密闭或密闭不严造成沿途撒漏。
对上述违法行为举报属实的,第一至第三款按每人每件奖金200元进行奖励,第四款按每人每件奖金50元进行奖励。对违法行为无法查实,或在受理举报前已被媒体曝光,或已经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处罚的,或举报人采取多头重复举报、恶意举报的,以及情节显著轻微的,对举报人不予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青岛市、区建筑垃圾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各渠道举报信息后,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和期限调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为便于及时准确调查处理,举报人举报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应尽可能的协助受理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需对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和有关场地、车辆等进行指认。
举报人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2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青岛市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事项奖金领取表》,办理领取奖金事宜。举报人应在有效期内提供本人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等信息,由奖金发放单位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发放奖金。无法联系到举报人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