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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与运行管理标准》(日渣土办〔2020〕2号)
2020年11月12日,日照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印发《日照市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与运行管理标准》(日渣土办〔2020〕2号),明确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统一规范,推进建筑垃圾消纳场规范化建设。
日照市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与运行管理标准
为规范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实现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和制度化管理,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十个必须”》《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日照市范围内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二、建设标准
(一)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建设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二)消纳场外围应采用施工围挡,封闭管理。围挡应严格按照《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轻质围挡墙施工图集》(2020版)或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工程项目施工围挡设计方案,进行制作安装。围挡内侧上部不大于4米设置1处喷雾装置,水管直径不小于50mm,且具有防冻措施。
(三)消纳场应安装大门,大门设置要美观大方,基础要牢固,采用钢结构蓝底白字,门宽8米,高5.5米,每根立柱宽1米。
(四)消纳场出入口应安装符合要求的隧道式全自动冲洗设备(以下简称冲洗设备,不得小于9m,宽度不得小于4m,满足大型车辆的需求),并配备高压水枪。冲洗设备应安装在施工现场大门内主施工道路上,沿出车方向设置,两端应各设回水坡道和减速带。冲洗设备应设置沉淀池和清水池,回水坡度要大于3%。
(五)消纳场出入口及场内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道路长200米、宽8米以上(3:7灰土垫层厚0.3米;C25混凝土路面厚度0. 3米)满足车辆进出要求。道路应有一定横坡,并在道路两侧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宽度不得小于30cm。
(六)消纳场出入口处配建符合标准的管理用房和管理系统监控室。原则上建设彩钢板活动板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间隔成三间办公室,其中一间为专门电子监控室。
(七)消纳场至主要道路交叉口显著位置设立明显的路标标识,标明方向和距离,规格要求长2米,宽1米蓝底白字夜光标识牌。
(八)配备推土机、挖掘机、压实机、洒水车、机扫车、移动雾炮车等机械设备,安装足够的照明设施。
(九)消纳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牌规格要求长2米,宽1米蓝底白字,公示牌内容为:1.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3.建筑垃圾消纳场名称、概况;4.建筑垃圾消纳场文明服务承诺;5.建筑垃圾消纳场现场负责人职责;6.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标准;7.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行管理标准;8.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节选)。
(十)配备应急物资并制定应急措施。消纳场内要存有足够的石子和沙子,用于雨雪天气后道路铺垫,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和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一)做好消纳场内裸露渣土的覆盖(或临时绿化)工作,对出入口和场内及时洒水降尘,确保不扬尘,对已倾倒的建筑垃圾及时进行必要的覆盖(或临时绿化),防止扬尘污染。
(十二)消纳场要安装信息监管系统并连接到市建筑垃圾管理平台。信息监管系统主要包括必要的视频监控、远程智能扬尘喷淋系统、扬尘检测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三、运行管理
(一)消纳场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建立日常运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消纳场要保持24小时开放,现场管理人员要和监管部门始终保持联系,如遇雨雪天气等特殊情况,临时消纳场暂时无法接纳建筑垃圾,应在六小时前通知监管部门,严禁擅自关闭临时消纳场。
(三)消纳场管理人员做好出入临时消纳场车辆管理工作,现场管理人员要做好登记并签字确认;对进出场倾倒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有效指挥,及时处理应急突发事件,保证安全;不接收建筑垃圾以外的工业、生活、医疗等垃圾;对临时消纳场出入口1公里以内道路上出现的撒漏建筑垃圾,及时进行清理并做好硬化路面的保洁洒水降尘工作。
(四)消纳场要建立车辆及建筑垃圾进场量台账,内容包含车辆信息、垃圾种类、垃圾量、垃圾来源,并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数据报到监管部门。
(五)落实安全运行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保障建筑垃圾及时、安全、妥善处置。
(六)做好视频监控、远程智能扬尘喷淋系统、扬尘检测设备等监管系统维护工作,确保相关信息与市建筑垃圾管理系统实时传送。
(七)消纳场要建立车辆及建筑垃圾进场量台账,内容包含车辆信息、垃圾种类、垃圾量、垃圾来源,并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数据报到监管部门。
(八)按照主管部门要求严格落实其他各项措施,运行管理情况纳入对区县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考核。
四、实施要求
(一)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登记备案,对各区县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二)各区县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各区县须建设满足本区域需求的建筑垃圾消纳场。
(三)各地要多措并举,积极引导、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变废为宝。在符合环保要求和有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将建筑垃圾用于废弃矿坑和采矿塌陷地治理、破损山体修复、填海造地。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和填垫材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