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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 建筑垃圾处置费9元/立方
时间:2021年03月09日信息来源:晋城市人民政府 点击:次
2021年3月1日,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晋市政办〔2021〕7 号),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9元/立方。
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住建局是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包括城区、开发区、南村镇)以及在泽州县范围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审批项目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场专项规划。同时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属地住建等职能部门落实建筑垃圾管理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泽州县住建局负责泽州县行政区域范围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出具建筑垃圾处置场选址规划意见和用地审批。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清运车辆的运输路线、速度、时限依法实行通行证管理。查处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遗撒措施的运输车辆,以及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受理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移交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线索,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暂按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市发改价管发〔2019〕156 号)规定的每立方米9元执行,执行过程中随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适时调整。
建筑垃圾处置费应一次性缴至市住建局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清算专户,建筑垃圾处置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市住建局统计建筑垃圾填埋场受纳量后,报市财政。市财政接到市住建局申请后,每季度按每立方米5元拨付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给建筑垃圾填埋场所在地县(区)财政。该费用专项用于补贴县(区)建筑垃圾处置场建设管理、沿途卫生保洁、生态补偿和终端处置等工作。
市住建局直接管理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具备完善的环保手续和污染防治设施)相关管理、运行、保洁等费用按规定和协议予以拨付。市住建局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设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第五条 市住建局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具备资质的测量机构,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进行测算。市住建局要加强对依法选定的测量机构事中事后管理,提升测算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政府投资项目,以财政预算评审的建筑垃圾外运量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收费依据,最终以实际发生的处置量结算。
建设工程需要回填无害化土方时,由市住建局统筹调度,就近从施工工地受纳无害土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具体许可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执行。
第七条 城区和泽州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建设, 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要符合环境评价、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城区和泽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属地范围内环境管控,制定措施有效防控偷倒、乱倒城市建筑垃圾等行为。鼓励居民对偷倒乱倒城市建筑垃圾的各种车辆进行监督举报。
建筑垃圾处置场由市住建局统一合理调度使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关闭、侵占、毁损、改变用途。
第八条 发现在本市公共道路、辖区范围内有抛洒、遗弃的建筑垃圾,无法确定责任者的,属于市住建局管理范围内的区域,由市住建局负责及时清理;其他区域建筑垃圾由县(市、区)属地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清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晋市政办〔2021〕7号).pdf
第二条 市住建局是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包括城区、开发区、南村镇)以及在泽州县范围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审批项目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建筑垃圾处置场专项规划。同时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属地住建等职能部门落实建筑垃圾管理及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泽州县住建局负责泽州县行政区域范围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出具建筑垃圾处置场选址规划意见和用地审批。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对清运车辆的运输路线、速度、时限依法实行通行证管理。查处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遗撒措施的运输车辆,以及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受理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移交的违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线索,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暂按晋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市区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市发改价管发〔2019〕156 号)规定的每立方米9元执行,执行过程中随政府有关部门规定适时调整。
建筑垃圾处置费应一次性缴至市住建局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的清算专户,建筑垃圾处置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支出通过部门预算安排。
市住建局统计建筑垃圾填埋场受纳量后,报市财政。市财政接到市住建局申请后,每季度按每立方米5元拨付建筑垃圾处置费用给建筑垃圾填埋场所在地县(区)财政。该费用专项用于补贴县(区)建筑垃圾处置场建设管理、沿途卫生保洁、生态补偿和终端处置等工作。
市住建局直接管理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具备完善的环保手续和污染防治设施)相关管理、运行、保洁等费用按规定和协议予以拨付。市住建局应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设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第五条 市住建局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具备资质的测量机构,对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进行测算。市住建局要加强对依法选定的测量机构事中事后管理,提升测算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政府投资项目,以财政预算评审的建筑垃圾外运量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收费依据,最终以实际发生的处置量结算。
建设工程需要回填无害化土方时,由市住建局统筹调度,就近从施工工地受纳无害土方。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具体许可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执行。
第七条 城区和泽州县人民政府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建设, 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要符合环境评价、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城区和泽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属地范围内环境管控,制定措施有效防控偷倒、乱倒城市建筑垃圾等行为。鼓励居民对偷倒乱倒城市建筑垃圾的各种车辆进行监督举报。
建筑垃圾处置场由市住建局统一合理调度使用,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关闭、侵占、毁损、改变用途。
第八条 发现在本市公共道路、辖区范围内有抛洒、遗弃的建筑垃圾,无法确定责任者的,属于市住建局管理范围内的区域,由市住建局负责及时清理;其他区域建筑垃圾由县(市、区)属地的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清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县城规划区、镇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晋市政办〔2021〕7号).pdf
(作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章热词:晋城;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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