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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时间:2021年10月29日信息来源:蚌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 点击:次
市政府:
《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二十八条,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管理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单位、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义务和职责,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解决建筑垃圾管理的难点、盲点,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利用,减少城区环境污染问题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改进《办法》中存在的不足,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我局决定对《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办法》评估目的和方式
(一)评估目的
此次对《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主要目的如下:
1.通过对《办法》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和评估,了解《办法》实施后的成效,听取相关责任部门对《办法》的执行情况,了解《办法》是否达到了立法目的,客观评价《办法》的立法质量。
2.分析《办法》中各项规定的合法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发现办法中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办法》的修订工作做准备。
3.总结《办法》立法和实施工作中的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完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城市文明创建,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二)评估方式
为了使《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以汪文学副局长为组长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制定了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对《办法》实施的效果、条款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几个方面开展评估。7月中旬,市住建局通过书面方式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4家单位征求《办法》实施情况的意见,相关单位提出了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9月份,评估工作小组组织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代表召开《办法》立法后评估专题座谈会,根据企业代表提出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内部讨论、整理,撰写立法后评估报告,现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立法后评估报告。
二、《办法》的实施情况
(一)实施效果
《办法》实施后,解决了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难点、盲点,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利用,减少城区建筑垃圾污染,促进建筑垃圾市场稳定、有序发展。《办法》明确了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职责,对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利用实行特许经营,明确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义务,吸纳了目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已实行的相关制度、具体举措,规范了施工工地、外运作业及大气污染预警时的管理要求。
1.编制完成《蚌埠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划(2019-2035)》,为蚌埠市建筑垃圾产业化发展确定了方向。出台《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制定《装饰装修垃圾规范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细则》等配套制度,为我市建筑垃圾“收、运、处、利用”各环节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支持。蚌埠市获批全国建筑垃圾治理首批试点城市,建成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化利用项目,获得2020年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2.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运输采取市场准入制,已核准渣土运输经营企业41家,共有585辆全密闭智能环保运输车辆。形成了“一压、二盖、三扫、四冲洗”并保持50米缓冲带干净整洁的一整套工作流程和管理模式。严格落实城市道路和城市范围内施工工地“六个百分百”扬尘管控措施。利用GPS+物联网技术,实施24小时全程智能监管,实现了实时定位、实时跟踪及历史运行轨迹回放,做到有据可查,实现管罚分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行为,以及无证从事建筑垃圾收集、利用与处置经营活动。2021年以来,全市共办理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案件84件,处罚金额共71.93万元,做到依法办事,处罚到位。
(二)程序设计的可操作性
《办法》按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流程的逻辑顺序分为二十八条,结合我市目前建筑垃圾管理现状,细化了城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重点工作环节。一是明确对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利用实行特许经营;二是优化建筑垃圾核准流程;三是明确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义务。明确产生单位和运输单位的职责,规范了施工工地、外运作业及大气污染预警时的管理要求。相关部门均认为《办法》的程序设计逻辑清晰明确,制定内容详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办法》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制定。经过核对,《办法》内容并无违反上位法的情形,具备合法性和规范性。
目前,住建部已于今年启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修订工作。上位法中《固废法》于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完善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和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推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对生活垃圾治理违法行为,单位罚款下限从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5万元,上限则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三、《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宣传力度不够。《办法》正式颁布后,在蚌埠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住建局等网站对外公开登载,并组织开展了普法宣传,在行政执法系统内进行了专题培训。但根据相关部门反映,对《办法》的宣传力度不足,建议采取更为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规章宣传实施工作,提高规章的公众知晓率和参与率。
(二)部分内容不够完善。《办法》对于拆迁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以及部门协调推进机制规定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对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条款还不完善,缺乏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同时《办法》实施后执行情况检查方面的内容还不够具体完善,缺乏相关的监督考核制度,建议补充相关内容。
四、评估结论与改进建议
通过此次对《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我们认为,《办法》的出台实施,达到了在立法工作中对有规章立法任务的部门起到指导性和规范性的目的,使规章立法工作中的各个部门能够更加顺利地完成相关工作,在我市规章立法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必须看到,《办法》在各相关部门两年多的实践中,也反映出了一些缺点和不足,下一步计划修改完善规章配套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完善: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公益广告,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发布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在实施的各个环节中拓宽公众对规章草案提出意见的渠道,让尽可能多的社会公众可以了解、关注到规章内容,提高政府规章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公众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二)不断完善相关内容。根据职责职能和上位法的规定,在合适的时候开展《办法》的修订工作,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固废法》,已于今年3月份启动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我局待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修订完成后,结合《固废法》进一步完善内容,将上位法中新的建筑垃圾有关规定具体落实到《办法》中,使《办法》的表述更加规范,内容更加完善,充分发挥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二十八条,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及管理方面进行了规定。《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单位、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义务和职责,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解决建筑垃圾管理的难点、盲点,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利用,减少城区环境污染问题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改进《办法》中存在的不足,保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我局决定对《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办法》评估目的和方式
(一)评估目的
此次对《办法》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主要目的如下:
1.通过对《办法》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和评估,了解《办法》实施后的成效,听取相关责任部门对《办法》的执行情况,了解《办法》是否达到了立法目的,客观评价《办法》的立法质量。
2.分析《办法》中各项规定的合法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发现办法中存在的问题,为以后《办法》的修订工作做准备。
3.总结《办法》立法和实施工作中的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完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城市文明创建,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二)评估方式
为了使《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以汪文学副局长为组长的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制定了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对《办法》实施的效果、条款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几个方面开展评估。7月中旬,市住建局通过书面方式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4家单位征求《办法》实施情况的意见,相关单位提出了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9月份,评估工作小组组织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代表召开《办法》立法后评估专题座谈会,根据企业代表提出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内部讨论、整理,撰写立法后评估报告,现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立法后评估报告。
二、《办法》的实施情况
(一)实施效果
《办法》实施后,解决了我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难点、盲点,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处置利用,减少城区建筑垃圾污染,促进建筑垃圾市场稳定、有序发展。《办法》明确了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职责,对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利用实行特许经营,明确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义务,吸纳了目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已实行的相关制度、具体举措,规范了施工工地、外运作业及大气污染预警时的管理要求。
1.编制完成《蚌埠市建筑垃圾治理规划(2019-2035)》,为蚌埠市建筑垃圾产业化发展确定了方向。出台《建筑垃圾治理实施方案》,制定《装饰装修垃圾规范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考核细则》等配套制度,为我市建筑垃圾“收、运、处、利用”各环节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支持。蚌埠市获批全国建筑垃圾治理首批试点城市,建成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化利用项目,获得2020年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科学技术计划项目。
2.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运输采取市场准入制,已核准渣土运输经营企业41家,共有585辆全密闭智能环保运输车辆。形成了“一压、二盖、三扫、四冲洗”并保持50米缓冲带干净整洁的一整套工作流程和管理模式。严格落实城市道路和城市范围内施工工地“六个百分百”扬尘管控措施。利用GPS+物联网技术,实施24小时全程智能监管,实现了实时定位、实时跟踪及历史运行轨迹回放,做到有据可查,实现管罚分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行为,以及无证从事建筑垃圾收集、利用与处置经营活动。2021年以来,全市共办理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案件84件,处罚金额共71.93万元,做到依法办事,处罚到位。
(二)程序设计的可操作性
《办法》按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流程的逻辑顺序分为二十八条,结合我市目前建筑垃圾管理现状,细化了城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等重点工作环节。一是明确对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利用实行特许经营;二是优化建筑垃圾核准流程;三是明确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义务。明确产生单位和运输单位的职责,规范了施工工地、外运作业及大气污染预警时的管理要求。相关部门均认为《办法》的程序设计逻辑清晰明确,制定内容详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内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办法》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制定。经过核对,《办法》内容并无违反上位法的情形,具备合法性和规范性。
目前,住建部已于今年启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修订工作。上位法中《固废法》于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完善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和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推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对生活垃圾治理违法行为,单位罚款下限从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5万元,上限则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三、《办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一)宣传力度不够。《办法》正式颁布后,在蚌埠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住建局等网站对外公开登载,并组织开展了普法宣传,在行政执法系统内进行了专题培训。但根据相关部门反映,对《办法》的宣传力度不足,建议采取更为切实可行的措施推动规章宣传实施工作,提高规章的公众知晓率和参与率。
(二)部分内容不够完善。《办法》对于拆迁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以及部门协调推进机制规定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对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条款还不完善,缺乏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同时《办法》实施后执行情况检查方面的内容还不够具体完善,缺乏相关的监督考核制度,建议补充相关内容。
四、评估结论与改进建议
通过此次对《办法》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我们认为,《办法》的出台实施,达到了在立法工作中对有规章立法任务的部门起到指导性和规范性的目的,使规章立法工作中的各个部门能够更加顺利地完成相关工作,在我市规章立法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必须看到,《办法》在各相关部门两年多的实践中,也反映出了一些缺点和不足,下一步计划修改完善规章配套制度。在今后的工作中,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和完善: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公益广告,通过多种途径公开发布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在实施的各个环节中拓宽公众对规章草案提出意见的渠道,让尽可能多的社会公众可以了解、关注到规章内容,提高政府规章制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公众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二)不断完善相关内容。根据职责职能和上位法的规定,在合适的时候开展《办法》的修订工作,目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固废法》,已于今年3月份启动关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修订工作。我局待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修订完成后,结合《固废法》进一步完善内容,将上位法中新的建筑垃圾有关规定具体落实到《办法》中,使《办法》的表述更加规范,内容更加完善,充分发挥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4日
2021年9月24日
(作者:admin
)文章热词:蚌埠;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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