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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1年10月29日信息来源:资阳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

  2021年9月6日,资阳市司法局发布公告,就资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草拟的《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0月8日。
  为了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资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草拟的《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如有修改意见,可以于2021年10月8日前到资阳市司法局立法科当面提出,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邮寄地址: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天台路368号3楼325室,资阳市司法局立法科收,邮编:6413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zyszffzjzhc@163.com
  (三)传真号码:028- 26110189。
  联系人:查丹 联系电话:028-26116207
  附件:1.《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资阳市司法局
2021年9月6日
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资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城区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资阳市、安岳县、乐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土石方作业、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的领导工作,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源头管理及协调配合工作。
  第四条【处置原则】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五条【处置收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以及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
  第六条【备案审查】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证书管理】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九条【申请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持下列材料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一)合同及工程量清单; 
  (二)消纳场所配套设施证明材料; 
  (三)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表;
  (四)标示图或者施工现场照片;
  (五)消纳场所配套设施场地权属证明。
  第十条【零星规定】零星装修或者维修房屋产生建筑垃圾的业主或者施工单位、个人可以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或社区,委托辖区内已备案、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单位或企业统一处置。
  第十一条【排放现场规定】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公示牌;
  (二)工地进出路口、车行道路路面硬化处理;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
  (四)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
  (五)按照规定对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等防尘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准入条件】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专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运输。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可依法平等进入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并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运输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车辆停放场所; 
  (二)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具有适度数量规模的自有运输车辆;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企业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车辆规定】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和运输规范等制度,对所属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运输车辆维修养护和驾驶员培训,保证运输安全、规范。
  鼓励建筑垃圾运输企业采用新型环保智能运输车辆。
  第十四条【运输规定】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备案登记资料;
  (二)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运输,不得带泥行驶,不得沿途泄露、遗撒;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三)运输车辆的监控定位等电子装置确保正常使用;
  (四)运输车辆在交通限行区域内准予通行的,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禁止性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六条【消纳场规划】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将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等内容。
  第十七条【消纳场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管理要求】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四周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或者围墙,路面硬化;
  (二)配备摊铺、碾压、除尘、冲洗、照明、计量、排水、消防、喷淋等设备、设施;
  (三)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五)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等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制度执行情况的原始记录;
  (六)有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九条【关停条件】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擅自关闭或者拒绝受纳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时,应当覆盖还田、绿化,或者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建筑垃圾排放量核算标准及排放处置核准情况;
  (二)运输企业名录及运输车辆信息;
  (三)临时消纳场、长期消纳场的地点、容量信息;
  (四)建筑垃圾消纳供需和综合利用信息;
  (五)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建筑垃圾管理相关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一条【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应当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并公布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工程开挖、回填建筑垃圾以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需求等信息,并根据本区域建筑垃圾的排放情况,合理安排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交换利用建筑垃圾。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充分利用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有效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市政项目】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性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
  第二十三条【联动机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建筑垃圾管理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资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立法计划》安排,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草拟地方政府规章《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确保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成立了相关的《办法》起草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落实了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分别到成都、重庆、德阳等地进行实地考察学习其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的先进工作经验。《办法》征求了各县区、相关市级部门的意见,现对《办法》说明如下:
  一、出台《办法》地方政府规章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工作的全面推进,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建筑垃圾处置需求不断增加,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加大,各类矛盾较为突出:一是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偷倒乱卸现象屡禁不止;二是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不完善,运输车辆超载、“扬撒滴漏”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建筑垃圾监管部分环节缺失、管控合力不强、管理效果不佳;四是建筑垃圾消纳场无统一规划,建设滞后,导致许多建筑工地产生的大量建筑垃圾仅少部分能够在项目内部自行平衡消纳,其余部分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五是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机制尚未形成,资源化利用率很低等。因此,为提升我市城区城市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增强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的权威性,尽快制定出台具有资阳本地特点、符合资阳实际的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十分必要,也迫在眉睫。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框架
  紧密围绕资阳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依法治国”精神为指导,深入落实“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充分借鉴、吸收全国各地成熟的立法成果,立足资阳本地实际,反复调查研究,形成《办法》初稿。
  《办法》从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方面进行制定,共计24条。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适用范围
  明确了使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资阳市城区从事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区,是指资阳市、安岳县、乐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区”。结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实际,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土石方作业、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界定为建筑垃圾。
  起草过程中,曾有两种不同考虑:一是确定为资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二是确定资阳市中心城区、安岳县、乐至县规划区范围内。鉴于市、区县建筑垃圾管理查处工作中都遇到相同的执法困惑和执法难题,外地此类地方立法均适用本地城市范围内,且考虑地方性政府规章应当提高站位、统筹全局、着眼长远,最终选择了第二种考虑。
  (二)关于责任分工
  当前,从政府层面看,建筑垃圾管理统筹力度不够,部门之间存在执法交叉、推诿扯皮等现象。为明确界定各部门职能职责,防止争权诿责,《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的领导工作,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源头管理及协调配合工作。
  (三)关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综合利用
  建筑垃圾不仅仅用于填埋,对可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对其积极加以利用、再生利用,既是本《办法》“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的体现,也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体现了鼓励对建筑垃圾加以综合利用的内容。
  (四)关于行政许可的设置的细化规定
  《办法》第七、九条分别对建筑垃圾处排放、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作了相关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列为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要求,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内容作了简要规定。考虑到建筑垃圾处置包含多个环节,各个环节责任主体不同,承担的义务也不相同,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办法》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细化为建筑垃圾现场排放规定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两个方面。这样规定,有利于各职能部门对建筑垃圾排放和运输等行为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五)关于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建筑垃圾的运输问题,一直是我市城区建筑垃圾问题较多的环节,许多的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没有密闭装置,没有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并接入数字化城管平台,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运输;未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处置场所;运输车辆超载、沿途“抛撒滴漏”等。《办法》第十二、十三条明确了运输企业准入标准,并规定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运输至经许可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综合利用场地。《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对运输车辆的详细要求。《办法》第十五条要求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以期通过上述规定的设立解决我市城区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六)关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办法》规定了消纳利用场所规划、设置、管理要求、关停条件以及资源化利用等内容,从末端遏止违规处置、受纳建筑垃圾的乱象。
  四、征求和采纳意见情况
  《办法》第一稿出来后,我局分别征求了各县区、发改、规划、建设、公安、交运、水务等部门意见,大部分意见均已采纳。
  市水务局提出建议:1、“在第三条管理职责中明确市发改委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项目立项职责”;2、“修改第三条管理职责:水务部门在建筑垃圾消纳场完成规划造地、土地预审、林地占用和立项等相关依据情况下,负责依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并督促建设业主落实水土保持措施”;3、“修改第三条管理职责:水务部门在建筑垃圾消纳场完成规划造地、土地预审、林地占用和立项等相关依据情况下,负责依法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并督促建设业主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在《办法》第三条管理职责中已明确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因此没有采纳市水务局对该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

  一、征求意见概况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草拟了《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资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日期为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10月8日。
  二、意见征集结果
  在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共收到公众意见6条。
  附:资阳市司法局关于《资阳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资阳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26日
(作者:资阳市司法局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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