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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12月7日,晋中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根元对条例的立法必要性、指导思想、法律依据以及主要内容作新闻发布。晋中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王双寿主持会议。晋中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就群众关切的问题答记者问。
晋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根元
新闻媒体的各位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一项重要立法项目。条例于2021年10月26日经晋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11月25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对《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必要性、指导思想、法律依据以及主要内容作以简要介绍。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推动建筑垃圾治理法治化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绿色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2020年全省城市工作会议明确要求“通过焚烧和再利用,形成减量化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分类处置体系”。在当前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新形势下,开展建筑垃圾管理立法,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构建美丽宜居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法治化水平是顺应城市化发展进程,着力解决现存突出问题的客观需要。近年来,随着晋中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不断加快,建筑垃圾逐渐成为我市城市管理中的难点问题。主要表现在: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运输市场规范化管理不够,乱运、乱堆、乱放、随意抛洒现象依然存在;单位零星施工、临街门店和家庭装修建筑垃圾等仍然存在管理盲点;执法联动合力不强、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等,急需寻找破解之策。为进一步明确部门管理职责、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行为,出台符合我市实际需要的、具有指导性的《条例》势在必行。
(三)加强建筑垃圾治理立法是突出重点领域立法,积极构建地方生态环境治理法规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我市已先后就餐厨废弃物和医疗废物管理分别立法。目前,这两部法规已施行一段时间,社会反响较好。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同向引领、分类施策、科学衔接的垃圾治理地方法规体系,我们及时启动了建筑垃圾治理立法。这是我市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领域立法,按照“切小题目、切细内容、切准特色、切实措施”的“小切口”原则,积极构建地方生态环境治理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
条例针对我市建筑垃圾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立了行为规范,建立起覆盖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管理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明确了法律责任,为推进建筑垃圾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行业标准。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三十一条,分总则,建筑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现对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
一是条例明确了建筑垃圾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及处置原则。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建筑垃圾”的含义给出明确解释,并规定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同时考虑到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条例在附则中规定“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农村区域的建筑垃圾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确立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处置原则,明确了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扶持政策和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鼓励措施。
二是条例从源头管控、处置核准、垃圾清运、场所建设等方面对建筑垃圾治理予以规范。在产生环节,条例规定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实施源头减量,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要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向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理建筑垃圾;同时对单位零星施工、临街门店和居民个人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的投放和集中清运问题也加以规范,充分发挥基层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的作用,多管齐下共同做好各类小区装饰装修垃圾的定点收集和清运工作。在运输环节,针对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监管,将建筑垃圾交由无运输资质的车辆清运,扰乱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导致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洒等情形,为保证安全规范营运,维护建筑垃圾清运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范、取缔无资质的黑车,条例规定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经核准的运输经营者清运,并签订运输合同,并对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做了相应规定。在处置环节,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直接影响到建筑垃圾的清运管理工作,为推动处理场所的建设,条例在依法保障处理场所用地需求、按照规划建设处理场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处理场所建设、处理场所的使用要求以及达到容量后的封场要求均作了全面规定。
三是条例专设章节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是发展循环经济、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和经济活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筑垃圾处置的重要环节,鉴于目前我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尚在起步阶段,条例除在总则中规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扶持政策外,专设第三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明确规定:一是鼓励倡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二是鼓励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三是强化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四是条例建立“一机制一平台”加大对建筑垃圾的日常监管力度。为完善建筑垃圾相关监管制度,条例在监督管理章节规定建立“一机制一平台”。一机制即建立建筑垃圾处理日常巡查机制,实施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的日常监管;一平台就是建立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现监督管理信息互通共享,这不仅有助于实现对全市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和利用的全过程管理,更有利于将各部门的力量汇集起来形成监管合理,形成部门间建筑垃圾管理的无缝对接。“一机制一平台”对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促进建筑垃圾行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是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为确保条例的有效施行,条例专设法律责任章节,在严格遵照上位法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基础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了建筑垃圾管理活动的法律责任,就违反条例的规定设定了相应处罚,针对创设的法律责任,举行了立法听证会,不仅维护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同时增强了条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同志们,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希望相关部门单位及时启动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积极营造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切实推动条例认真扎实实施,依法推动建筑垃圾有效治理,为提升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