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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1年12月29日信息来源:淮安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次
《淮安市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八届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2月1日正式实施。为便于理解和落实《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国家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住建部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循环发展引领行动》,明确要求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探索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为全面落实中央部署,全国许多城市制定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我省南京、徐州也制定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的地方政府规章。
目前,淮安市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正在建设。为推进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三十条,包括总则、资源化利用源头管理、资源化利用企业管理、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监督管理、附则六个章节。
(一)明确了各部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职责。为了确保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落实到位,《办法》明确了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技术导则,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科学、规范地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税务、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工作。
(一)明确了各部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职责。为了确保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落实到位,《办法》明确了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技术导则,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科学、规范地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税务、科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工作。
(二)明确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的主要措施。目前,由于拆除方法、拆除步骤的不规范产生了大量不必要的拆除垃圾,乱倒乱排建筑垃圾现象还比较严重,不但增加了资源化利用的难度,也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明确了以下措施:第一,鼓励通过优化设计、推广装配化施工、全装修交付等方式,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第二,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送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按照所编制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处理其产生的建筑垃圾。第三,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排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三)明确了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主要措施。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目前存在管理流程不明,如何投放,投放到哪里,谁来监管,如何处置等一系列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主要明确了家庭装修和店面经营户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实行袋装化收集,堆放至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集中堆放点。在运输环节,要求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清运。
(四)明确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的主要措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是整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最后一个环节,只有再生产品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才有可能实现盈利,进而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转。目前再生产品推广应用主要面临使用者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不放心,了解不多,心理上难以接受。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明确了以下措施:第一,保证质量,不搞差异化标准,要求再生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同类建材产品的质量,对掺量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必须标明成分,做到信息透明;第二,政府示范,要求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必须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第三,适当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和财政补助。
(五)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场的主要措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在无门槛的背景下,一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小作坊往往通过违反生产技术标准方式降低处理成本,这不仅扭曲了市场价格,而且其建筑垃圾尾渣往往会混入生活垃圾甚至偷排到江河湖海中,造成环境二次污染,且打击难度大。为解决上述问题,《办法》明确了以下措施:第一,对拆建垃圾和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允许实施特许经营,并鼓励有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资源化利用一体化的生产运营模式。第二,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无法就地利用的拆除垃圾或者工程垃圾委托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企业运送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三)明确了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主要措施。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目前存在管理流程不明,如何投放,投放到哪里,谁来监管,如何处置等一系列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主要明确了家庭装修和店面经营户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实行袋装化收集,堆放至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集中堆放点。在运输环节,要求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清运。
(四)明确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的主要措施。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是整个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最后一个环节,只有再生产品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才有可能实现盈利,进而实现企业的正常运转。目前再生产品推广应用主要面临使用者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不放心,了解不多,心理上难以接受。为解决这一问题,《办法》明确了以下措施:第一,保证质量,不搞差异化标准,要求再生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同类建材产品的质量,对掺量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必须标明成分,做到信息透明;第二,政府示范,要求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广场等市政工程和建筑工程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必须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第三,适当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和财政补助。
(五)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场的主要措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在无门槛的背景下,一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小作坊往往通过违反生产技术标准方式降低处理成本,这不仅扭曲了市场价格,而且其建筑垃圾尾渣往往会混入生活垃圾甚至偷排到江河湖海中,造成环境二次污染,且打击难度大。为解决上述问题,《办法》明确了以下措施:第一,对拆建垃圾和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允许实施特许经营,并鼓励有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资源化利用一体化的生产运营模式。第二,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无法就地利用的拆除垃圾或者工程垃圾委托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企业运送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作者:admin
)文章热词:淮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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