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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怎么处理?浙江将修订相关条例
记者从浙江省司法厅获悉,4月29日下午,浙江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后续将以法规案形式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的修订以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新要求为准则,以“无废城市”建设为指引,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改革导向,总结浙江经验,回应现实期待和实践需求,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作出系列制度安排,为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将其作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美丽浙江建设的重要载体,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打造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修订草案为适应新时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形势,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高质量建设美丽浙江作为立法目的;明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以及统筹规划、分类管理、污染担责、数字赋能、社会共治的方针,全方位、全领域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强调固体废物产生者责任;鼓励和支持采取措施,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另外,修订草案还对适用范围、大综合一体化改革等作了相关衔接性规定。
针对固体废物治理涉及职能部门较多,污染防治中存在底数不清、流向不明、闭环不足等问题。修订草案明确固体废物全过程数字化监督管理要求,实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同时,强调平台建设部门职责,要求依托浙江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数字化监管系统以及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行业数字化监管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危险废物具有有毒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多种危害,目前国家有关危险废物防治的规定已经较为完备。修订草案根据浙江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求编制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固化小微收运体系建设实践经验;优化行政审批监管程序;在上位法规定基础上,增加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贮存时限要求;规定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临时设立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疫苗接种点、核酸采样点以及口岸等产生的与防疫相关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中村改造等工作的全面推进,特别是前亚运时代的开启,全省建筑垃圾产生量不断增加。为了构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修订草案单列一章,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做出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