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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句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金融单位,市各直属单位,驻句单位:
《句容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渣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化工企业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产生的废弃物、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产生的污染土壤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划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市行政区划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和调剂建筑垃圾回填和利用。
2.负责本市行政区划内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统一设置和监督管理。
3.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工作,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市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辖区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管理工作。城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市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委员会)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管理和执法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综合利用等设施,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
第九条 申请设立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单位,应当持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相应的设备、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材料,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场地、自有土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不作为造成乱倒、乱堆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原则上受纳本市行政区划内的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综合利用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中转场所、弃置(消纳)场所、综合利用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核准文件的查验工作和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登记工作,合理安排倾倒,及时平整场地,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四条 对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弃置(消纳)场,建筑垃圾应尽可能把黄土、工程渣土、拆迁垃圾(材料)等进行分类分区堆放,为今后的开发利用储备资源。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受纳饱和后,要及时整理好相关资料,为土地资源利用做好准备。
第十五条 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弃置(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处置建筑垃圾,工程需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并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与城市管理部门联系,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处置。
第十九条 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集中堆放,由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集中清运至指定的中转场所、弃置(消纳)场所或综合利用场所。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因建设施工、拆除(迁)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或区域单独存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房(箱、桶)。
第二十一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核准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进行处置,不得乱倾倒;运输中应当保持整洁、卫生和车况良好,保持密闭状态,不得超载或带泥行驶,不得丢弃或者沿途抛、洒、扬、滴、漏建筑垃圾,造成扬尘,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运输车辆全密闭机械装置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整洁,并保持车身整洁,各种标识完好。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者车辆应当服从城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依法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拖欠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止。2019年7月5日发布的《句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句政规发〔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