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协会活动 > 浏览文章
《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现将《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意义
《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20年4月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6月1日起生效的政府规章。《办法》的施行对推动我市城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办法》实施后的两年时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了《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也出台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安徽省实施办法》),并新修订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徽省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使《办法》的上位法依据发生了变化,少数条款己不符合法律规定,需要修订。
二、修订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4、《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6、《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此外,本办法的修订还参考了安徽省住建厅、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经信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借鉴了合肥、宜昌等地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立法及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验。
三、研判和修订过程
4月13日,市城管局制订《〈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启动修订工作,通过公开比选的方式选择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具体负责。4月25日,通过门户网站公示《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修订稿(草稿)对照表》,公示期限一个月。5月25日,书面征求了各相关部门意见,并于5月27日,分别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和行政相对人代表座谈会,充分征求意见。《办法》(草案送审稿)报请市政府审核后,市司法局根据规定,及时开展立法审查,就是否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平竞争制度等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的意见。与市政协进行了立法协商,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基层群众座谈会,听取基层执法人员、企业代表和群众意见。组织立法咨询员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咨询,形成了本《办法(修订草案)》及说明。
目前修订后的《办法》已经2022年9月21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计划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工作目标
解决建筑垃圾管理缺乏上位法依据以及根据上位法规定需要完善的困难,从立法层面保证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得以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办法内容
《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八条)为总则部分:主要是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权利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第二章(第九条至第十七条)为建筑垃圾运输部分:主要是规范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经营许可证制度及申请条件、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及申请资料、鼓励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施工单位对建筑工地管理的措施、零星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三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为建筑垃圾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部分:主要是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设置、禁止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区域、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者应当遵守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为监督管理部分:主要包括投诉举报后的处理、建立建筑垃圾智能监管平台及信息收集办法、建立建筑垃圾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和纳入建筑企业信用考核评价体系管理。
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二条)为法律责任部分:包括处罚条款、规范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为。
第六章(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为附则部分:各区县参照执行、办法生效时间。
六、主要举措
(一)实行建筑垃圾全程管理
注重源头规范,加强工地管理;完善运输环节管理,规范运输主体,引入信用管理,推行运输车辆智能化、环保化;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利用,明确城管负责编制消纳场所规划,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
(二)完善建筑垃圾管理体制机制
实行市区两级管理,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属地责任。建立智能监管平台,利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缝监管。
(三)优化审批程序
结合放管服和简政放权的新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条件,压缩审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