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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解读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吉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市五届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必要手段。随着我市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和老旧小区改造的持续进行,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由此造成建筑垃圾乱倾倒、垃圾围城污染环境,影响城市形象等问题日益突出。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必要规范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二是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现实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有必要对上位法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对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以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建筑垃圾无序收运、偷倒乱堆等现象。
三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资源化利用是处理建筑垃圾的有效手段和终极目标,国家、省对于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也有明确要求,而我市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还处于起步阶段,《管理办法》就推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推广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我市制定《吉安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三、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利用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从宏观上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界定、政府各部门职能、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建筑垃圾违法处置举报制度等内容,统领全文。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第九条至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要处置建筑垃圾需向当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建筑垃圾运输行为进行规范。
第三章建筑垃圾消纳,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的禁止性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行为规范等。
第四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管理制度,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循环经济产业园发展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单位和个人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运输规定、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等,由辖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部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沙石、粉煤灰、种植土和其他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规定了本办法施行的时间。
解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管理科 0796-8239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