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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调整建筑垃圾备案办理程序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垃圾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
京管发〔2022〕25号
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专项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京管发〔202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京管发〔2022〕24号)等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本市对“建筑垃圾消纳备案”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程序进行调整,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备案程序
2.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程序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5日
附件1: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备案程序
一、备案依据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93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二、备案服务对象
建设单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
三、备案服务部门
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备案要求及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承诺书;
(二)建设单位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编制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应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
(三)建设单位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与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消纳处置合同。
(备注: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置或直接利用的,无需签订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合同和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备案)
五、备案办理程序
(一)备案信息填报。备案服务对象应登录“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如实填写《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上传加盖公章的材料清单。确实无法在线报备的,应持加盖公章的材料清单到备案服务部门指定的地点现场办理,备案服务部门应帮助备案服务对象将相关材料录入“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
(二)备案信息核对。城市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后,应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工作。备案服务对象提交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在“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备案表》,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备案表》寄出至备案服务对象指定地址。备案服务对象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填写不予备案原因,并一次性告知缺失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清单。
附件:1.1 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备案表(居住区)
1.2 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备案表(工程类)
1.3 北京市建筑垃圾消纳备案办理承诺书
附件2: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程序
一、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二)《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93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备案服务对象
施工单位。
三、备案服务部门
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
四、备案要求及提交材料清单
(一)承诺书;
(二)建设单位编制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应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三)施工单位编制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建办质〔2020〕20号)编制,应体现建筑垃圾类别、数量、产生时间及处理计划,以及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污染防治等措施、目标及责任人);
(四)对建筑垃圾中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实施处置的,需要提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临时处置点)经营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合同;
(五)对建筑垃圾中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实施直接利用的,需要提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签订的运输服务合同,利用点位信息及时向“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报送。
五、备案办理程序
(一)备案信息填报。备案服务对象应登录“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依据建筑垃圾产生的种类如实填写《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上传加盖公章的材料清单。其中,产生种类是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的,填写《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利用备案)》;产生种类是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的,填写《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处置备案)》。确实无法在线报备的,应持加盖公章的材料清单到备案服务部门指定的地点现场办理,备案服务部门应帮助备案服务对象将相关材料录入“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
(二)备案信息核对。备案服务部门收到备案服务对象提交的申请后,应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线上核对工作。备案服务对象提交材料齐全的,备案服务部门应在“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与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备案表》,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备案表》寄出至备案服务对象指定的地址。备案服务对象提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服务部门应填写不予备案原因,并一次性告知缺失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清单。
六、备案信息公示
备案服务对象收到备案服务部门发放的备案表后,应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在施工现场公示相关信息。
附件:2.1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处置备案)
2.2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利用备案)
2.3 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办理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