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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种红豆杉竟改为建筑垃圾堆场 “绿色原则”不可违
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用途纠纷案,判决药业公司偿付绿化公司损失876750元。
原告上海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被告租借原告林地30亩,作为红豆杉种植基地。合同约定,绿化公司提供土地共130亩,供药业公司在2021年植树节前种植红豆杉500棵,一期工程30亩。
被告在铲除林地苗木后,却欲将涉案土地用途改为接纳附近地块22000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堆放场所。原告不同意配合,被告便直接终止合同。原告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应赔偿违约责任。
绿化公司称,药业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来现场考察并对土壤进行检测,觉得可行后就签订了协议。但是药业公司清理土地上原有的林木25.05亩后,一直未种植红豆杉,其签合同实际上是为了堆放渣土等建筑垃圾,存在过错,应承担逾期履约的违约金,并赔偿绿化公司遭受的损失。
药业公司称,涉案地块需要覆盖厚渣土进行改良,以适合红豆杉的种植。在签订协议前后,我方出资对土地进行检测并出具土壤改良方案,绿化公司作为专业的园林绿化公司,对红豆杉的土壤条件也明确知悉,按照合同约定,应提供适合种植红豆杉的土地。但在履行过程中,绿化公司没有完成土壤审批和施工相关手续,致使我方没有办法栽种红豆杉,药业公司在此过程中无过错。
上海奉贤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需要原告配合办理的申请内容,是将涉案林地改为建筑垃圾的堆放场所,而不是其方案中所称的来自浙江一带的山泥土。
原告不按被告要求配合其提交有关材料,不同意将涉案林地改为建筑垃圾的消纳、堆放场所,是符合国家对建筑垃圾、生态保护等有关管理规定,其行为值得肯定与鼓励。故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因此,上海奉贤法院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利益的角度,支持了原告的诉请,判决药业公司偿付绿化公司损失876750元。
法官心语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应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这是法律赋予私主体的权利。但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没有边界的,还需要遵循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等原则,对于事关资源、生态环境的活动,更应作出有利于节约、环保的选择。
本案中,即使药业公司可以证明涉案土地不符合红豆杉种植要求,但其要求以3米厚建筑渣土覆盖原有的园林土地作为改良土地的唯一办法,并不符合其作为制药行业的专业认知水平,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要求。
因而本案中,鉴于案件事实和“绿色原则”的综合考量,对符合环保立场的合同“阻却”事由进行积极正面的评价,对违反绿色原则的合同“履行”行为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