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动态 > 浏览文章
《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解读
2022年12月2日,枣庄市政府印发了《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理解政策相关内容,推动政策落地见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工地不断增多、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污染环境风险日益突出,对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2011年,为规范我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我市颁布了《枣庄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对我市建筑垃圾倾倒、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初步规范,取得了一定治理成效。但随着“放管服”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建筑垃圾市场的变化,原有建筑垃圾管理办法难以适应当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借鉴济南、临沂、滨州、济宁、泰安等市建筑垃圾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市城市管理局结合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际,完成《办法》的起草工作。在邀请市司法局和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多次修改后,书面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的意见建议,形成《办法(合法性审查稿)》。2022年11月21日,《办法》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决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枣庄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枣庄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出台目的
《办法》的出台旨在解决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部门职责不明确,建筑垃圾经营秩序混乱等问题,为建立我市建筑垃圾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建筑垃圾全过程管控,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提供法规保障。
四、重要举措
《办法》共30条。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是明确了本办法的主要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各级各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主要是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运营、封场等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主要是对建筑垃圾处置流程进行了规范,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是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市场准入制度、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单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主要是明确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原则和政策,对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主要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主体和相应处罚措施。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主要是明确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处置和监督管理工作,并规定了本办法施行的时间。
(一)理顺建筑垃圾管理体制。《办法》明确了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市)城市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应急管理、审批服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二)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置具体流程及相关要求。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向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应当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向公安机关申领临时通行证。
(三)明确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实时掌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信息,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办法》第十八规定,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审批服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者其运输车辆信息情况及时通报给城市管理部门。
(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为加强建筑垃圾末端管控,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办法》第九条规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五、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3199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