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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招远市《关于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推广和应用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1月16日,招远市人民政府拟印发《关于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推广和应用的指导意见》。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招政办发〔2021〕22号)文件提出的“到 2023 年底,建成较为完备的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 70%以上”要求,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推广和应用,起草了《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推广和应用的指导意见》。
二、起草依据
1.山东省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
2.《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1〕17号);
3.《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招政办发〔2021〕22号)。
三、主要内容
1.开展产品认定。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加工处理后,生成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建材的统称。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对再生利用产品进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
2.拓宽应用领域。一是规定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园林景观、交通基础设施,在地面、道路、广场、停车场、人行道板、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基础垫层和非主体承重结构等部位,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工程、输水渠道衬砌、水库护坡、河道护岸等非承重结构工程建设中在满足设计、技术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情况下,应优先使用取得《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证书》和通过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做到能用尽用(原则上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替代天然砂石建材产品用量比例不少于30%)。二是对于社会性投资项目,逐步提高再生产品在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力争到2023年底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再生产品且使用比例不低于15%,到2025年底使用比例达到 30%。
3.加大推广力度。一是主管部门在《建设条件意见书》这个源头对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使用比例提出要求;二是规定了建设单位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相关要求纳入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并在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同时规定了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的职责。三是要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工程项目起到示范作用,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同时鼓励社会性投资工程项目使用,并按使用情况给予财政奖励。
另外,将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使用情况纳入工程奖项申报、绿色建筑评价,社会信用评价等,优先考虑或给予奖励加分。
4、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建筑垃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再生利用产品推广利用的指导和管理。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市交通局、水务局分别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在房建、市政、公路、水利项目上的应用及推广工作。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2)加快科技创新。鼓励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相关科学研究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3)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法规的宣贯,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本知识,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公众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联系单位:招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王浩勇
联系电话:0535-8113471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依据山东省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1〕17号)号及《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招政办发〔2021〕22号)》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现将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踊跃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月27日前反馈至招远市住建局,联系电话:0535-8113471,电子邮箱:zhk1-6@163.com
关于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推广和应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依据山东省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1〕17号)号及《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招政办发〔2021〕22号)》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产品认定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是指以建筑垃圾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一定技术手段加工处理后,生成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符合相关行业标准的建材产品的统称,主要包括再生骨料、再生透水砖、再生路面砖、再生水泥稳定碎石、再生商品混凝土、再生砂浆、再生制品等。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对再生利用产品进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
二、拓宽应用领域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资金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园林景观、交通基础设施,在地面、道路、广场、停车场、人行道板、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基础垫层和非主体承重结构等部位,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工程、输水渠道衬砌、水库护坡、河道护岸等非承重结构工程建设中在满足设计、技术和使用功能要求的情况下,应优先使用取得《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证书》和通过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做到能用尽用(原则上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替代天然砂石建材产品用量比例不少于30%)。
2.对于社会性投资项目,逐步提高再生产品在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力争到2023年底在可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替代天然砂石建材产品用量比例不少于15%,到2025年底使用比例达到30%。
三、加大推广力度
1.新建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使用比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使用要求,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合理估算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并计入工程造价,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相关要求纳入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并在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中明确;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拟选用的再生产品使用范围、内容、比例等事项;施工图审查机构对送审的设计文件,应当对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使用落实设计招标文件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使用;对于未按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监理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做好监督指导,发现未按设计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和违反有关技术标准的行为,责令施工单位改正。
2.社会性投资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混凝土、再生砖、再生干粉砂浆和再生种植土比例分别达到总用量30%、20%、20%和10%的,市财政按照项目购买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支出的10%对建设单位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将符合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经认定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可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进行推广宣传并优先用于政府投资工程。
4.将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使用情况纳入工程奖项申报、绿色建筑评价和社会信用评价等。对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工程在各类奖项评选和申报绿色建筑中予以优先推荐,对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施工企业给予诚信加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建筑垃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再生利用产品推广利用的指导和管理;负责监督、指导房屋建筑和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道路、隧道、桥梁等)、海绵城市、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2.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在道路、隧道、桥梁等维护修缮工程、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厂建设等市政工程项目中依法推广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
3.市交通局、水务局分别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在公路、水利项目上的应用及推广工作。
4.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二)加快科技创新
鼓励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相关科学研究与技术合作,开发、推广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三)加大宣传力度
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作为节约土地、节约资源、抑制扬尘、减少污染的重要途径,作为一项利国利民的重要工作加快推进。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法规的宣贯,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本知识,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公众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本文件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