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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罚!

时间:2023年05月24日信息来源: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点击: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仅降低空气质量、破坏土壤质量,而且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近日,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贺州市平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对广西贺州某运输有限公司罚款决定一案。

  案情简介

  广西贺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在贺州市平桂区工业大道旁某选矿厂后山违法倾倒渣土,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贺州市平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西贺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决定处以罚款50000元。广西贺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贺州市平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经依法催告后,广西贺州某运输有限公司仍未缴纳罚款,该局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经依法审查认为,贺州市平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履行了审批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前告知等法定手续,处罚程序合法,广西贺州某运输有限公司应当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义务。法院最终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平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被执行人广西贺州某运输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

以案说法 |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罚!

 

 

  案例解读

  本案中,广西贺州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随意处置建筑垃圾,受到了严厉的处罚。

  一直以来,平桂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结合辖区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实际情况,着力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切实维护了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也推动了环境保护责任主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助力保护绿水青山。

(作者:钟钦廉;陈凤英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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