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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坚持法规引领,开创建筑垃圾治理新局面
建筑垃圾治理是垃圾分类和治理的核心课题,也是美丽城市建设的难点和堵点。近年来,江苏省南通市紧紧围绕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在省内率先出台《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到以法规为引领,系统施策、多措并举,初步实现了制度设计体系化、全程管理规范化、终端处置标准化、资源利用科学化、综合执法常态化,开创了建筑垃圾治理新局面。
《条例》制定背景及主要内容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范围不断扩大,各类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小区改造及居民装潢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收集、中转、消纳、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随意堆放、偷倒乱倒现象屡禁不止,成为城市管理工作的难点、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升建筑垃圾管理绩效,强化法治保障,南通市城市管理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支持,推动开展建筑垃圾治理立法工作。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南通市取得立法权后第二部地方立法,也是全省第一部建筑垃圾专项地方性法规。
在建筑垃圾的排放管理方面,《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排放建筑垃圾的相关义务和责任,并规范装饰、装修垃圾的排放活动,实行排放许可。在建筑垃圾的运输管理方面,规定了建筑垃圾的运输主体、运输车辆和运输要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核准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将建筑垃圾服务资质纳入行政许可。在建筑垃圾的消纳管理方面,对建筑垃圾的回填、中转调配、资源化利用和填埋等消纳活动进行了规范。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了城管、建设、水利、交通、房管、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分工,强化诚信管理,将建筑垃圾处置信息情况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和应急机制。《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和幅度设置处罚条款。
以《条例》为引领的治理实践
构架整体链条。市政府制订《关于贯彻落实〈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南通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实施方案》系列文件,围绕建筑垃圾治理关键环节,从加强源头分类、处置核准、运输监管、资源利用等方面明确具体标准和工作要求,构架完善整体链条,建立较为完整的工作体系。
优化核心环节。出台《南通市市区新建成品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最大限度减少二次装修。印发《市区建筑垃圾临时堆场设置及管理规定》,为后端充分资源利用创造有利条件。出台《南通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企业资质审验工作方案》,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联合实施运输企业资质许可。出台《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着力关键支撑。编制《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规划》,固化中转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处理设施空间布局。出台《关于推行全密闭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工作方案》和《南通市全密闭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推广使用新型全密闭智能建筑垃圾运输车。
运用《条例》严执法
推动联动执法。印发《违法运输建筑垃圾联合整治工作方案》,整合城管、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执法力量,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协同作用,多方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常态化组织市、区、街三级城管部门开展联动整治。组织县(市、区)城管部门实行跨区联动,交叉执法。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车辆一律先行暂扣,统一移交属地城管部门进行查处。
开展专项执法。组织对未经许可开展建筑垃圾处置的违法行为专项打击,依法关停取缔了10多家“散乱污”企业。组织开展未密闭运输、车身不洁、带泥上路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印发《关于开展跨区域偷运偷倒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针对跨省偷运偷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
坚持全时全域执法。针对后半夜违法运输建筑垃圾现象,组织开展“零点”行动。从夜间11点开始巡查,实现巡查全时段、全覆盖。注重城区执法向乡镇地区执法延伸,扎实推进执法力量下沉,推行“乡镇吹哨,城管报到”共治共管机制,着力扭转建筑垃圾治理在基层乡镇缺位现象,为实现城乡一体治理提供保障。
完善《条例》再提升
伴随上位法修订、城镇一体化进程加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向镇街下沉等形势发展需要,南通市对《条例》进行修订。新版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扩大适用范围。将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及执法管理活动从原来的市区中心城区、县(市)城区范围向建制镇范围延伸,逐步推进建筑垃圾全域管理,进一步扩大了条例适用范围,强化各级生态保护责任。
优化审批程序。深化“放管服”改革,方便群众办事,精简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企业许可的申报材料,将原来的10项申报材料精简为5项,精简率高达50%,在办理程序方面,简化为一证许可,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加大处罚力度。对行政处罚幅度进行了调整,特别是将“在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或者批准地点以外的场所消纳建筑垃圾”“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调整为100万元的罚款;“委托未经许可的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调整为10万元罚款;“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调整为20万元罚款等。进一步提高《条例》威慑力,增强各类主体守法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