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浏览文章
平潭综合实验区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岚交建市政〔2023〕41号
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区属国企:
《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管理,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垃圾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合理布置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体系设施,梯度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加快构建与发展相匹配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2025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30%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前端收运行为
1.严格执行处置核准。依据《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垃圾暂行管理办法》,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一是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联单制度,强化“企业登记、源头申报、中转分拣、定点消纳”全过程管控,并通过建立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监管。二是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制度,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运输、超速超载、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区建筑垃圾治理办、区公安局、行政审批局、执法应急局,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运输企业、消纳企业
2.分类规范收运行为。严格落实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规范建筑垃圾分类、收运及资源化利用行为,一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设计文件等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就地利用的要求和措施,减少建筑垃圾出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计划,开工后1个月内报区建筑垃圾治理办备案。对于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鼓励施工企业与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投标,现场联合作业,提高资源化利用率。二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及各村居推行装修和拆除垃圾定点收集,明确垃圾投放时间、分类要求及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建筑垃圾定点定时分类投放,方便集中清运。三是各片区管理局结合实际条件,选址设置建筑垃圾中转站,保障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四是由执法应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或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责任单位:各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各片区管理局、资源生态局、交通建设局、执法应急局
3.建立市场收运机制。逐步完善“上门服务、按量收费、便民利民”的市场化收运机制,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一是建筑垃圾由经核准的收运企业进行收集转运,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行为。二是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区交通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
(二)提升末端处置能力
1.加快综合基地建设。一是根据全区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合理建设消纳场。探索区域“收集、转运、资源化利用”一体化处置模式,加快构建全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二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力争年底前推动1家建筑垃圾循环再利用企业投产运营。
责任单位:各片区管理局、区经济发展局、资源生态局、交通建设局
2.提升技艺工艺水平。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自行研发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建筑渣土改良应用、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细粉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坚持“少破多筛、分级利用”原则,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管理水平,确保进厂建筑垃圾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
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3.实行建设运营奖补。一是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配套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二是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资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上级补助资金,支持实验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三是积极推动“无废城市”建设,统筹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责任单位:区交通建设局、经济发展局、资源生态局、财政金融局
(三)大力推广再生产品
1.强化产品推广使用。一是鼓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全面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二是支持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C30及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时,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再生骨料。三是对于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推荐纳入绿色建筑、优质工程等各行业领域示范奖补项目。
责任单位:区经济发展局、交通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各项目建设单位
2.完善产品标准体系。一是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积极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相关应用技术标准的制定。二是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优先推荐纳入省级绿色建材产品推广应用目录。三是制定并更新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预决算提供支撑。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交通建设局、经济发展局
3.加大产品科普宣传。加强再生产品应用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宣传作用,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常识,增强社会公众节约资源和环保的理念,提高公共优先使用再生产品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区宣传影视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建筑垃圾治理与资源化利用个工作同步推进原则,依托区建筑垃圾治理办,定期协调解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中的问题,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日常管理工作,共同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二)加强全过程管理
严格落实管理责任人制度、垃圾分类制度、运输备案核准制、转移联单制等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的排放、分类、收集、清运、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的全过程管理。
(三)加大执法力度
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随意倾倒、违法运输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违规的个人,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运输企业和消纳企业给予媒体公开曝光。
(四)加大政策支持
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配套政策,鼓励社会资源积极参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资源化产品技术标准制定、再生利用建材产品的研发及生产。
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名称 |
基本内容 |
牵头单位 |
责任(配合)单位 |
备注 |
1 |
(一)规范前端收运行为 |
1.严格执行处置核准。 |
一是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联单制度,强化“企业登记、源头申报、中转分拣、定点消纳”全过程管控,并通过建立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监管。 |
区建筑垃圾
治理办 |
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运输企业、消纳企业 |
|
2 |
二是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制度,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运输、超速超载、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 |
区建筑垃圾
治理办 |
区公安局、行政审批局、执法应急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
|
||
3 |
2.分类规范收运行为 |
一是新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设计文件等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就地利用的要求和措施,减少建筑垃圾出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计划,开工后1个月内报区建筑垃圾治理办备案。对于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鼓励施工企业与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投标,现场联合作业,提高资源化利用率。 |
区建筑垃圾
治理办 |
各项目
建设单位 |
|
|
4 |
|
|
二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及各村居推行装修和拆除垃圾定点收集,明确垃圾投放时间、分类要求及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建筑垃圾定点定时分类投放,方便集中清运。 |
区建筑垃圾
治理办 |
各建筑垃圾管理责人 |
|
5 |
(一)规范前端收运行为 |
2.分类规范收运行为 |
三是各片区管理局结合实际条件,选址设置建筑垃圾中转站,保障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
各片区管理局 |
各片区管理局 |
|
6 |
四是由执法应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或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加大执法力度。 |
区执法应急局 |
区执法应急局 |
|
||
7 |
3.建立市场收运机制 |
一是建筑垃圾由经核准的收运企业进行收集转运,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行为。 |
区交通建设局 |
区交通建设局、区行政审批局 |
|
|
8 |
二是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区市场监管局 |
各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 |
|
||
9 |
(二)提升末端处置能力 |
1.加快综合基地建设 |
一是根据全区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合理建设消纳场。探索区域“收集、转运、资源化利用”一体化处置模式,加快构建全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 |
区交通建设局 |
区经济发展局、区资源生态局、各片区管理局 |
|
10 |
二是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力争年底前推动1家建筑垃圾循环再利用企业投产运营。 |
区经济发展局 |
区交通建设局、区资源生态局、各片区管理局 |
|
||
11 |
|
2.提升技艺工艺水平 |
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自行研发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建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建筑渣土改良应用、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细粉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坚持“少破多筛、分级利用”原则,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管理水平,确保进厂建筑垃圾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 |
区经济发展局 |
区经济发展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 |
|
12 |
(二)提升末端处置能力 |
3.实行建设运营奖补 |
一是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配套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 |
区交通建设局 |
区财政金融局 |
|
13 |
二是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资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上级补助资金,支持实验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
区经济发展局 |
区交通建设局
区资源生态局 |
|
||
14 |
三是积极推动“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统筹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
区资源生态局 |
区交通建设局 |
|
||
15 |
(三)大力推广再生产品 |
1.强化产品推广使用。 |
一是鼓励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全面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
区交通建设局
区农业农村局 |
各项目建设单位 |
|
16 |
二是支持预拌混凝土企业在生产C30及以下强度等级混凝土时,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再生骨料。 |
区交通建设局 |
区交通建设局 |
|
||
17 |
|
|
三是对于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推荐纳入绿色建筑、优质工程等各行业领域示范奖补项目。 |
区经济发展局 |
区交通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 |
|
18 |
(三)大力推广再生产品 |
2.完善产品标准体系。 |
一是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积极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相关应用技术标准的制定。 |
区经济发展局 |
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建设局 |
|
19 |
二是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优先推荐纳入省级绿色建材产品推广应用目录。 |
区交通建设局、区经济发展局 |
|
|
||
20 |
三是制定并更新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预决算提供支撑。 |
区交通建设局 |
区城乡交建中心 |
|
||
21 |
3.加大产品科普宣传。 |
加强再生产品应用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宣传作用,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常识,增强社会公众节约资源和环保的理念,提高公共优先使用再生产品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
区影视宣传部 |
区影视宣传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