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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印发《莆田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时间:2023年10月10日信息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2023年9月4日,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莆田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莆政办〔2023〕27号),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培育1家年处理量50万吨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20%以上。《实施方案》提出了“严格执行处置核准”“分类规范收运行为”“加快资源化利用基地建设”“强化产品推广使用”等九个方面任务,并对涉及的责任单位进行任务分工。《实施方案》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落实情况纳入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工作考核内容,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莆田市印发《莆田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莆政办〔2023〕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莆田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3〕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实际需要,以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为导向,推动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断提升城乡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美丽莆田。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完成建筑垃圾消纳场前期手续办理并开工建设;到2024年底,各县(区、管委会)建筑垃圾消纳场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建立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转运、处置体系,运输、处置企业建立工作台账,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全过程追踪;到2025年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培育1家年处理量50万吨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20%以上。

  二、任务分工

  (一)严格执行处置核准。依法开展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现有工程渣土管控体系,建立管理台账,加强日常监管,实行“企业登记、源头申报、中转分拣、物流管控、定点消纳”全过程管控。严厉打击无证运输、超速超载、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垃圾分类后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具备相应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分类规范收运行为。新建工程产生的工程垃圾,通过现场分类、运用移动式设备处理后就地再利用,减少工程垃圾出场。对于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的拆除工程,鼓励施工企业与资源化利用企业联合体投标,现场联合作业,提高资源化利用率。住宅小区推行装修垃圾定点收集,采取固定厢房式、专用回收箱式、临时交付点式(预约式)等模式,方便集中清运。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依职能负责房建、道路、桥梁、水利、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和住宅小区产生的建筑垃圾落实源头分类监管,各县(区、管委会)结合实际,设置建筑垃圾中转站,保障建筑垃圾及时清运。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建立市场收运机制。建筑垃圾由经核准的收运企业进行收集转运,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向收运企业付费。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就近运输、就近消纳、综合利用、安全环保”的原则,且须在城市管理部门核准的消纳场(中转场)或资源再生利用场所进行处置。政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收运企业名录等相关信息,逐步完善“上门服务、按量收费、便民利民”的市场化收运机制。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加快资源化利用基地建设。探索区域“收集、转运、资源化利用”一体化处置模式,加快构建以市级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基地为主、各县(区、管委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和各类中小微民营企业为辅的资源化利用体系,鼓励引导国有企业参与资源化利用基地建设。充分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等内容,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合理布局,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积极鼓励引导国有企业、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地,争取培育一批龙头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市发改委、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在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评、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提升技术工艺水平。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积极研发再生产品,合理确定产品价格,建立完善再生产品售后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再生产品的竞争力。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引进先进工艺,加强技术攻关,致力研发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免烧砖、预制构件、水稳材料或路基回填材料等高性价比产品。坚持“少破多筛、分级利用”原则,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生产管理水平,确保进厂建筑垃圾利用率稳定在90%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实行建设运营奖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配套政策,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强化产品推广使用。财政性资金占主导的建设工程项目,具备再生产品供应能力后应当全面优先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特别是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海绵城市建设等项目。鼓励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在工程的基础砖胎膜、砌筑围墙、人行道、室外绿化停车场和路基垫层等部位部分或全部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支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等产品。对于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纳入绿色建筑、优质工程等各行业领域示范奖补项目。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完善产品标准体系。编制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产品的绿色建材目录,及时更新发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价格信息,为工程建设预算提供支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加强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再生建材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九)加大产品科普宣传。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普及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常识,增强社会公众节约资源和环保的理念,提高公众优先使用再生产品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理解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履行本辖区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体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必要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细化工作内容,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明晰化。

  (二)部门协同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

  城管部门:负责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协调推进设施建设管理,负责城市建成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

  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资源循环利用基地设立,配合企业做好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财政补贴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会同住建(城管)部门指导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并申报列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名单等。

  财税部门:负责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照《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及公告所附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等。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供地,配合城管部门做好与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快构建市级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基地,保障资源化利用企业建设用地的长期性和合法性。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项目运营单位依法开展环评工作,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部门:负责指导所在行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水利部门还要负责项目建设水土保持监管等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部门:依职责加强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

  金融监管部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莆田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莆田市分行):负责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并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等。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推进处置设施建设,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未进入政府指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的进行查处,被确定为市级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综合利用基地的区域,属地政府应牵头辖区职能部门提供保障要素。

  (三)强化监督考核。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落实情况纳入城乡建设品质提升工作考核内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和再生产品推广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实施方案落地见效,确保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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