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 浏览文章

关于喀什市建筑垃圾集中消纳处置的公告

时间:2023年12月05日信息来源:澎湃新闻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喀什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创建卫生、有序、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喀什市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喀什市实际,现就喀什市城乡建筑垃圾处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本通告适用于喀什市城乡范围内建筑垃圾倾倒处置活动。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房地产开发施工工地建设施工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残土、砖石等建筑废弃物。

  一、喀什市已建成建筑垃圾处理场(位于喀什市阿克喀什乡3村),可对建筑垃圾进行集中倾倒和综合回收利用,达到将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的目的。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喀什市城乡建筑垃圾必须运送至该处置场进行回收处理,禁止任何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擅自处置或随意倾倒。

  二、建筑垃圾须自行分类,建筑垃圾综合回收利用处置场主要接收可进行调配综合利用的建筑垃圾(碎石块、砖瓦碎块等)。

  三、建筑渣土应按喀什市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指定的路线、时间、地点等另行处置,用于回填、绿化等再利用。

  四、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得将其他垃圾(包括生活垃圾、 塑料、泡沫、包装袋等可回收、易燃物)混合在拟进行回收处理的建筑垃圾内运输到建筑垃圾处理场进行倾倒。

  五、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合在拟进行回收处理的建筑垃圾内运输到建筑垃圾处理场进行倾倒。

  六、任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得随意在城区、城郊、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空地、河道以及各类公路两侧等非指定区域倾倒、抛洒或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

  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消纳场倾倒处置,严禁出现沿途抛洒、乱拉乱倒、带泥上路、未实施密封运输等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

  八、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或不按规定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九、市民发现违法运输和乱倒垃圾渣土的行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举报,经核实后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举报电话:0998-2523359 、13899110482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喀什市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2023年12月2日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延伸阅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