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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中院发布建筑垃圾违规处置典型案例

时间:2024年01月03日信息来源:太原中院 点击:

杨某某、赵某某非法经营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处置建筑垃圾资质的情况下,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乡大窑头村大梁山、龙门沟附近私设渣土倾倒场地,接纳运输车辆在该处倾倒渣土并收取费用。其中,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整体管理该渣土倾倒场地,被告人赵某某负责销售土票及记账,期间共计收费约6.2万元。被告人杨某某个人获利约8000元,被告人赵某某个人获利约4200元。

  二、裁判结果

  杏花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私自设立渣土倾倒场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赵某某私自开设土场,导致大量渣土倒入龙门沟,堵塞河道,影响河道行洪,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对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并应当按倾倒比例承担清理费用。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二百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杨某某的违法所得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赵某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4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共同缴纳清理河道费用242426.464元(已缴纳)。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私自开设土场,导致大量渣土堵塞河道,影响河道行洪引发的刑事案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随意倾倒渣土,不但会造成水体污染、影响生态环境,还会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提防安全,被告人在违反国家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未取得处置建筑垃圾资质的情况下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依法打击了非法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又通过相关河道清理费用有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切实实现对污染个人的严格追责、对受损环境公共利益的充分救济。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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