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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观案评案丨帮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时间:2024年01月12日信息来源: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点击: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法治的精神与法官的情怀,蕴藏在一则则案例中,彰显公平正义,传递人文情怀,生动典型的案例让群众深刻体会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观案

  长三角地区经济发达,人流汇集,各种基础设施的建设脚步不停。伴随城镇迅猛发展,若市场主体未经许可运输和处理建筑垃圾,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同时也会造成大气扬尘、环境污染等问题。

  违规倾倒,行政处罚

  凌晨1点多,更深露重,万籁俱静。吴江一条村道的尽头,却并不宁静。

  “倒车倒进去!”

  “搞!速度!没事!”

  夜色中,谭某通过微信,指挥王某将一车车的建筑垃圾从堆场运至吴江,偷偷倒入水沟。

  次日深夜,同样的戏码再此上演。

  “车子全部安排进去,赶快装,你就往那边卸就行了!”

  谭某着急地向王某发布指令。

  “好好好!”王某按照谭某的要求,再一次完成了倾倒。

  但倾倒的垃圾不会凭空消失,路边的监控将一切违法行为记录了下来。很快,王某随意倾倒垃圾的事情就被发现了,相关政府部门经过现场检查、查阅监控,很快查获了倾倒垃圾的车辆,顺藤摸瓜找到了王某。

  事已至此,王某不敢再有侥幸心理,如实陈述了谭某委托他倾倒垃圾的事实。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对王某挂靠的苏州市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5000元。

  清理垃圾,追讨款项

  为了修复倾倒建筑垃圾的后果,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某环保能源公司对案涉建筑垃圾进行清运。

  垃圾清理完毕后,王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支付了垃圾清运费30000元和罚款5000元。

  王某本以为帮谭某运输垃圾,可以赚点运输费,却没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仅没有赚到钱,还搭进去几万元。为了挽回损失,王某只能通过微信向谭某催讨。

  “你昨天说好打钱的,我不知道你到底是啥意思?”

  “你接电话行吗?”

  经过反复催讨,谭某仅支付了垃圾清运费5000元,除此以外,王某得到的回复只有“哪有钱交”。

  于是,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谭某支付垃圾清运费25000元。

  合同无效,共同负责

  “你知不知道建筑垃圾是不能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倾倒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审理中,法官向王某释法说理。

  “我当时不知道,现在我知道了,违规倾倒建筑垃圾是违法的”。了法官的话,王某很后悔。

  但是法官多次联系谭某无果,他始终没有现身。

  考虑到国家对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管制,市场主体未经许可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将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也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违反公序良俗,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鉴于谭某的垃圾已经得到有效处理,谭某也支付了部分垃圾清运费用,王某与谭某在本案中均有过错,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垃圾清运费用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谭某支付王某10000元。

评案

  苏州市吴江区政协委员、吴江生态环境局副局长陆国祥:民法典新增绿色原则为一项基本原则,其第九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体现了党中央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生态绿色是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的鲜明底色,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惩处力度是应有之义。本案中,吴江区人民法院将市场主体未经许可进行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理的服务合同认定为无效,并将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判决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各方共同承担,贯彻了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体现了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守护生态环境的司法态度,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提供了坚实保障。

(作者:李薇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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