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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被罚!

时间:2024年02月26日信息来源:上海城管 点击: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建筑垃圾的处置在法律法规中有严格全面的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如果建筑垃圾放置不当,会对环境卫生产生严重不良影响,不仅危害空气质量,还会对土壤、水源产生污染,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随意排放、运输、回填、消纳等活动。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22日,青浦城管徐泾中队巡查至一处厂房,经查该厂房为废弃厂房,厂房内堆放了石块、水泥块、木块等废弃物。厂房权利人蒋某称他设立了该建筑垃圾堆放点,从2023年8月设立,接收其他车辆运过来的建筑垃圾,并表示设立的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无相应的合法手续,城管中队队员告知其行为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告知其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以案释法】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被罚!

  对于蒋某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青浦城管徐泾中队执法队员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案件涉及其他违法行为另案调查)

案例警示
  不符合法律规定进行运输、堆放、堆放建筑垃圾,不仅严重影响城市市容环境,而且如遇大风天气,尘土随风飞扬,扬尘污染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同时对城市公共资源、生态环境及公共安全等方面均会产生不良影响,也会增加二次清运成本。

  建筑垃圾属于特种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需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方可实施,处置城市建筑垃圾需要符合法定要求,依法获得许可之后方可从事具体活动。城市居民应意识到随意处置建筑垃圾的危害性,提升维护环境卫生安全的重要性,以自己的行动维护大家赖以生存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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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二、《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作者:admin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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