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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关于印发《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设置标准及程序》的通知
齐城管发〔2023〕17号
北三区城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设置,确保城市环境整洁有序,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市城管局制定了《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设置标准及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9日
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设置标准及程序
一、设置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7.2。
二、设置主体
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设置程序
(一)临时处置点设置。区城市管理部门指导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具体条件如下:
1.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应具备区政府同意设置的会议纪要或区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同意设置函及土地使用权证明或政府出具的同意使用土地说明。
2.临时处置点堆放区可采取室内或露天方式,出入口硬化,外围设置具备喷淋雾化系统围挡,具备湿法作业条件。堆放区地坪标高应高于周围场地至少0.15m,四周应设置排水沟,满足场地雨水导排要求。
3.临时处置点应配备装载机、推土机等作业机械。
(二)临时处置点登记。临时处置点设置完成后,经营(管理)单位持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登记表(一式三份),到区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程序。区城市管理部门收到登记表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临时处置点实施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应督促经营(管理)单位整改。
(三)临时处置点备案。区城市管理部门应结合临时处置点的服务内容,向经营(管理)单位提供加盖公章的《XX区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登记表》,并将临时处置点信息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
(四)公示。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在处置点位现场公示临时处置点登记表。
四、设置期限
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设置年限为一至五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办理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设置手续。
XX区建筑垃圾临时处置点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