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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3月14日,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网站公布《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厦建规〔2023〕8号),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在2018年《办法》基础上,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共13条措施。关于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办法》要求,区分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其中前者管理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后者根据四类不同的场所对应明确管理责任人。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建筑装修垃圾处置台账,定期统计建筑装修垃圾产生量,并报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对未按规定落实建筑装修垃圾处置要求的,报区政府指定的部门。关于建筑装修垃圾的处置方式,《办法》规定,建筑装修垃圾应采用袋袋方式,投入至指定的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运送至建筑废土资源化处理工厂进行处理再利用,或运送至建筑废土消纳场进行填埋;或运送至区政府指定的临时中转场进行分类筛选再利用。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建规〔2023〕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行为,促进建筑装修垃圾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了《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合理、管理有序的建筑装修垃圾收运监管体系,规范建筑装修垃圾全过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装修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处理”的原则。全面推行建筑装修垃圾袋装、装车转运,有效抑制装修垃圾撒漏产生污染,实现建筑装修垃圾“源头有分类、收集有主体、运输有监控、消纳有利用”的总体目标。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建筑装修垃圾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装修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修垃圾是指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或其他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四条 建筑装修垃圾产生者负有建筑装修垃圾处置义务;建筑装修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推行社会化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装修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与建筑装修垃圾混合投放。
第五条 本市实行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六条 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专门的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保持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干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三)督促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四)明确建筑装修垃圾投放要求、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五)建立建筑装修垃圾处置台账,定期统计建筑装修垃圾产生量,并报送区政府指定的部门;
(六)对未按规定落实建筑装修垃圾处置要求的,报区政府指定的部门。
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应当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定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第七条 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在产生建筑装修垃圾前,应向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报备,并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或个人,按本规定要求进行建筑装修垃圾的分类、分装、投放。
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要对责任范围内的建筑装修垃圾分类、分装、投放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第八条 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建筑装修垃圾投放至本办法规定的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或者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消纳场所。
建筑装修垃圾应采用装袋方式,投入至指定的建筑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运送至建筑废土资源化处理工厂处理再利用,或运送至区政府指定的临时中转场进行分类筛选再利用,或运送至合法的建筑废土消纳场进行填埋。
鼓励建筑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对可资源化利用的建筑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具体分类投放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予以引导。
第九条 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建筑装修垃圾,交由已信息登记的运输车辆或具有建筑废土运输资格的企业承运,并实行建筑装修垃圾运输主动告知和联单管理制度。
建筑装修垃圾处置采取联单制度,建筑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运输企业或个人、建筑废土资源化处理工厂或临时中转场或建筑废土消纳场运营单位依次签字盖章确认,并留底备查。临时中转场或建筑废土消纳场运营单位定期将联单报区政府指定的部门。
第十条 市建设局会同各区政府适时邀请行业专家对建筑装修垃圾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抄送相关部门。
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责任人的,将建筑装修垃圾处置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星级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修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查处随地倾倒建筑装修垃圾以及运输建筑装修垃圾的车辆不采取密封、覆盖等保洁措施造成泄漏、遗撒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在辖区内合理规划建设建筑装修垃圾临时中转场,实施分类筛选和减量化管理,满足辖区内中转要求,并督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建筑装修垃圾处置工作。
鼓励市区国有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建筑废土消纳场和临时中转场,开展建筑废土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装修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工〔2018〕1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