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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3月22日,鄂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就《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3月22日-2024年4月21日。《条例》共九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源头减量、备案和核准、排放和运输、消纳和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实行建筑垃圾绩效目标责任制考核,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建筑垃圾治理经费投入;市容和环境卫生、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等部门各负其责。
《条例》要求,建筑垃圾实行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原则,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处理费标准及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建立建筑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做好信息互联共享,实行联单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全程管控和信息化追溯。
《条例》提出,要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减少排放,实施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明确了排放单位、运输单位、利用和处置单位应当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证及申办条件、管理要求。
《条例》鼓励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优先采用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并对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水平,压实各职能部门职责,规范建筑垃圾规划建设、源头减量、备案核准、处置、监督管理等规定,解决我市建筑垃圾投放、运输、消纳不规范及综合利用率低等问题,我委牵头制定了《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现就《鄂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4年3月22日-2024年4月21日。
联系人:市城管委政策法规科 高倩
电话:027-60660938
邮箱:394332572@qq.com
地址:鄂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鄂城区吴都大道69号附楼三楼)
邮编:4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