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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导则》
2024年4月10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导则》,为浙江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提供规范化指导,标志着浙江省在建筑垃圾管理与处置领域取得重要进展。
一、编制背景
在当前城市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建筑垃圾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环境挑战。建筑垃圾占城市垃圾的比例高达40%以上,引发水体污染、噪音污染、空气污染和土壤污染等多重环境问题,亟需关注和解决。
近年来,浙江省住建厅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问题,陆续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关于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指导浙江省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和积极成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能够统筹部署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部门协同监管、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工作,有助于有效控制和减少建筑垃圾带来的环境污染,解决现有建筑垃圾治理的漏洞和弊端,有效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
二、关于导则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部署,由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杭州市环境卫生和生活固废处置保障中心共同编制,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导则。
《导则》共分5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编制内容;5规划成果。其中,编制内容基于规划总则,在建筑垃圾治理的现状分析和规划解读基础上,结合地区实际发展定位制定规划目标,开展建筑垃圾治理的规模预测,从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收集运输、利用及处置、存量治理、监督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等角度统筹规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制定近期实施计划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确保规划贯彻落实。
作为浙江省指导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的指导性文件,本导则的发布有助于各地区统筹部署建筑垃圾治理相关工作,厘清建筑垃圾治理各环节政府和部门责任,构建全过程全链条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产业健康发展。此外,《导则》具有示范引领作用,可为其他地区提供宝贵经验,促进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整体效能提升。
(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工程设计院 李梦婷、罗淋 供稿)
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导则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
前 言
本导则共分5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编制内容;5规划成果。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编制导则》编制组(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德福巷12号,邮政编码:310021,邮箱:745825919@qq.com),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环境卫生和生活固废处置保障中心
参编单位:浙江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浙江建科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岱山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主要起草人:王 丰 胡前亮 柳 青 章 凯 魏海俊 张志生
郭 婷 董雯婷 姚滨锋 许孝权 李首旻 沈志波
王英达 刘祥宏 冯曼迪 吴恬恬
1 总 则
1.02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县(市、区)在编制工作规划时,应按照本导则的要求执行。
1.03 工作规划编制除应遵循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的总称。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经检验、鉴定为危险废物的建筑垃圾。
2.02 工程渣土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建设过程中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2.03 工程泥浆
钻孔桩基施工、地下连续墙施工、泥水盾构施工、水平定向钻及泥水顶管等施工产生的泥浆。
2.04 工程垃圾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2.05 拆除垃圾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桥等在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2.06 装修垃圾
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和塑料等废弃物。
2.07 直接利用
将建筑垃圾直接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绿地覆土等的利用方式。
2.08 资源化利用
将建筑垃圾可利用部分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或者可利用原料的利用方式。
2.09 就地利用
在建筑垃圾产生场所,对原生建筑垃圾、分类后建筑垃圾、预处理后建筑垃圾进行再利用或资源化利用。
2.10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包括再生材料(如再生粉料、再生骨料等)和再生制品(如再生骨料混凝土及其构件、再生骨料砂浆、再生混合料、再生混凝土砖、再生混凝土砌块、再生混凝土墙板、烧结砖和烧结砌块等)。
2.11 建筑垃圾处置
将无法综合利用的建筑垃圾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处置场的活动。
2.12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用于转运调配、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场所,包含转运调配场、资源化利用厂(场)、堆填场以及填埋处置场。
2.13 存量建筑垃圾
在规划基准年之前已经产生但尚未计划治理的建筑垃圾。
3 基本规定
3.02 市应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工作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确保工作规划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03 工作规划编制应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同、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的工作方式。
3.04 工作规划编制工作程序应包括现状调研、规划编制、审查论证、规划公示、成果报批、规划公告等。
3.05 工作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调研,深入分析。编制前应充分开展实地调研,全面了解掌握建筑垃圾主要源头类型、产生量、利用量和处置量情况以及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规模和布局情况,梳理分析地区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存在的问题与矛盾。
(2)目标导向,补齐短板。聚焦建筑垃圾优先源头减量化、充分资源化利用、全程无害化处理,以强化分类管理和全过程管理、降低建筑垃圾处理压力、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资源化产业发展、防范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风险等方面为重点,加快补齐相关治理体系和基础设施短板。
(3)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立足当前需求,兼顾长远发展,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建筑垃圾转运调配、资源化利用、堆填、填埋处置等消纳设施和场所的建设目标和工程规模,确保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妥善利用和处置,推进产消平衡。
(4)全程谋划,推进分类。根据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情况,科学预测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加强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等各环节的衔接配套,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分类分质利用和全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填埋处置量。
(5)强化衔接,充分论证。加强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的衔接,强化环境、社会影响分析和预防,系统谋划、科学论证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的空间布局,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防范“邻避”问题发生。
(6)系统推进,绿色低碳。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碳达峰碳中和等重大战略部署下,系统谋划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任务,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目标,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加快构建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推进城市绿色低碳转型。
3.06 工作规划的范围应包含地区全域,并与规划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一致。
3.07 工作规划的期限,近期应至2030年,远期宜与国土空间规划一致。工作规划可根据上位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修编及时调整,每轮修编时限间隔不超过5年。
3.08 工作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地区建筑垃圾治理现状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合理预测建筑垃圾产生量,研究提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规划目标,并分析提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存量治理、监督管理以及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的目标、措施、相关设施和场所的布局等,并明确近期建设项目的建设标准、用地面积、投资估算、建设时序等。
3.09 工作规划的编制主要参照以下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6《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7《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8《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9《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0《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
11《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
1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7号);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
14《关于“十四五”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381号);
1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标〔2022〕53号);
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
17《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14号);
18《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10号);
1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
20《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2;
21《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
2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
4 编制内容
4.1.1 规则总则应包括工作规划的编制背景、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依据、规划范围、规划对象和规划期限等。
4.1.2 编制背景应明确工作规划编制的社会、经济、环境等背景及当前形势下的机遇与挑战,突出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4.1.3 指导思想应明确工作规划的思想核心和总体目标,概括工作规划的理念和愿景,为后续工作规划的制定提供明确方向和基础框架。
4.1.4 规划原则应明确制定和实施工作规划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确保工作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可参照3.0.5执行。
4.1.5 规划依据应明确工作规划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增强工作规划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可参照3.0.9执行。
4.1.6 规划范围应明确工作规划的地理位置、区域划分等空间范围,为工作规划的具体实施提供地理边界。
4.1.7 规划对象应明确工作规划所涉及的建筑垃圾类型。
4.1.8 规划期限应明确工作规划的实施周期,包括规划期、基准年、规划近期年限和规划远期年限。
4.2 现状分析和规划解读
4.2.1 工作规划编制前宜按附录A的要求对规划区建筑垃圾现状情况开展充分调查,调查内容应包括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监督管理和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情况。
4.2.2 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处理量统计数据不应少于3年。
4.2.3 建筑垃圾治理现状分析应根据建筑垃圾治理现状,结合建筑垃圾治理的要求,分析建筑垃圾治理的相关政策与工作举措,梳理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差距。
4.2.4 相关规划解读应分析和解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中关于环境卫生、建筑垃圾治理等内容,确保规划内容充分衔接。
4.3 规划目标
4.3.1 规划目标应包括建筑垃圾管理的总体目标、分期目标和控制指标。
4.3.2 总体目标应明确工作规划的长远愿景和最终达成的核心目标,并根据规划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聚焦建筑垃圾治理的短板和弱项,加快提升地区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切实健全完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
4.3.3 分期目标应根据总体目标,结合规划区发展阶段、建筑垃圾治理要求,明确规划期限内近期和远期所要实现的目标,推动工作规划的有序实施。
4.3.4 控制指标是用于评估规划实施效果的具体指标。控制指标应落实上位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要求,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数字化的量化指标,应按附录B执行。控制指标可结合地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增加地方特色指标。
4.4 规模预测
4.4.1 规模预测应包括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利用及处置规模预测。
4.4.2 建筑垃圾产生量预测宜根据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掌握的历年统计数据,全面考虑城市建设、拆除和维护等方面的因素,采用科学的方法对未来建筑垃圾的产生趋势进行估算,科学预测规划期末的各类建筑垃圾产生量。重点对规划近期建筑垃圾产生量进行预测,并对远期进行展望。
4.4.3 工程渣土和工程泥浆可结合现场地形、设计资料及施工工艺等综合确定,采用土方调配和平衡法预测;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可按附录C估算,相关指标数值宜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选取。
4.4.4 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规模预测应基于规划区各类建筑垃圾预测产生量,根据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目标要求,结合区域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确保规划区建筑垃圾产消能力基本平衡。
4.5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
4.5.1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应包含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目标、源头减量措施以及源头污染防治要求。
4.5.2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应明确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的总体目标,并结合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排放限额以及减量化工作要求,明确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的源头减量目标或者工作要求。
4.5.3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应根据源头减量目标,因地制宜制定规划区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明确设计优化减量、施工优化减量施、就地利用等措施。
4.5.4 建筑垃圾源头污染防治要求应明确建筑垃圾产生环节的环境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包括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水环境污染防治等。
4.6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
4.6.1 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应包括建筑垃圾的收运模式、收运要求、分类收运、收运设施设备。
4.6.2 建筑垃圾收运模式应明确各类建筑垃圾收运主体和收运流程。
4.6.3 建筑垃圾收运要求应明确各类建筑垃圾收运环节的具体污染环境防治措施和管理要求。
4.6.4 建筑垃圾分类收运应明确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管理要求、具体分类收运措施以及就地回收利用措施。
4.6.5 建筑垃圾收运设施设备应包括装修垃圾指定投放点、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建筑垃圾收运车辆(船舶)等,并符合下列要求:
1 装修垃圾指定投放点应明确布置原则、规模类型、用地面积、建设标准、环境保护和运营维护等;
2 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应明确布局、规模类型、用地面积、服务范围、选址要求、建设标准、环境保护和运营维护等;
3 建筑垃圾收运车辆(船舶)应明确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4.7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
4.7.1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应包括建筑垃圾利用、建筑垃圾处置、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设施设备。
4.7.2 建筑垃圾利用应明确各类建筑垃圾的利用方式和要求。
4.7.3 建筑垃圾处置应明确各类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和要求。
4.7.4 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设施应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厂(场)、建筑垃圾堆填场、建筑垃圾填埋处置场的布局、规模、用地需求、服务范围、选址要求、建设标准、环境保护、运营维护和数字化管理要求。
4.8 建筑垃圾存量治理规划
4.8.1 建筑垃圾存量治理规划包括存量建筑垃圾现状分析、存量治理工作机制、存量治理计划、存量治理要求。
4.8.2 存量建筑垃圾现状分析应包括存量建筑垃圾的规模、组成、安全和环境影响等。
4.8.3 存量治理工作机制应包括摸底排查、全面治理和长效监管等要求。
4.8.4 存量治理计划应估算存量建筑垃圾治理规模,明确治理期限和责任分工,制定存量建筑垃圾治理的具体措施。
4.8.5 存量治理要求应明确存量建筑垃圾治理的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
4.9 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规划
4.9.1 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规划应包括管理制度机制建设、部门职责分工、全过程数字化治理建设、突发应急预案。
4.9.2 管理制度机制建设应注重健全完善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包括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全过程管理、电子转移联单、运输企业监管、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生态环境补偿、联合监管执法、许可备案、执法检查、举报投诉等制度机制。
4.9.3 部门职责分工应明确建筑垃圾管理涉及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实现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4.9.4 全过程数字化治理建设应按照“省级统构、分级应用、一网统管”的思路,基于全省统一的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进行规划,明确建筑垃圾基础数据归集、物联感知设备配置、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等。
4.9.5 突发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专篇,明确应急处理设施的规模及功能定位,提高规划区应对建筑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4.10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规划
4.10.1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规划应包括规划目标、产业发展重点、产品质量管控、产业支持策略。
4.10.2 规划目标应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各类建筑垃圾近期和远期的资源化再生利用率目标。
4.10.3 产业发展重点应根据规划区建筑垃圾产生情况和建材市场情况,提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重点方向,推进建筑垃圾精细化、规模化分类分质利用。
4.10.4 产品质量管控应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4.10.5 产业支持策略应包括产业落地保障、产品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政策等,提出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中综合利用产品的最低使用比例,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和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
4.11 近期规划实施计划
4.11.1 近期规划实施计划主要应包括近期工作规划和近期项目规划。
4.11.2 近期工作规划应结合地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实际,明确近期建筑垃圾治理重点工作内容。
4.11.3 近期项目规划应根据近期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结合地区经济产业发展、建筑垃圾产生量等因素,合理安排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项目应包括项目名称、位置、规模、用地面积,制定相应的投资估算、年度计划等。
4.12 规划实施保障
4.12.1 规划实施保障应包括政策保障、组织保障、资金保障、土地保障和技术保障。
4.12.2 政策保障应制订与规划实施相配套的技术标准,并将规划成果内容转化为具有指导性和操作性的政府文件。
4.12.3 组织保障应明确目标任务,确定部门职责,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研究制定本地建筑垃圾治理相关制度与配套政策,确保工作规划落地实施。
4.12.4 资金保障应根据建筑垃圾治理目标任务,匡算资金、统筹安排、逐年分解,并制定治理期间专项资金计划。
4.12.5 土地保障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4.12.6 技术保障应落实建筑垃圾治理相关数据实时上报联动机制,通过汇集、分析和共享各类数据信息,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产生、分类投放、分类收运、综合利用到末端处置的全过程数字化闭环监管。
5 规划成果
5.0.2 规划文本编制大纲详见附录D,应包括规划总则、现状分析和规划解读、规划目标、规模预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划、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规划、建筑垃圾利用及处置规划、建筑垃圾存量治理规划、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规划、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发展规划、近期规划实施计划、规划实施保障等内容。
5.0.3 规划图纸应包括区位分析图、相关规划分析图、建筑垃圾治理现状分析图、建筑垃圾治理规划图、建筑垃圾消纳设施近期建设规划图等,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相关规划分析图包括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现状图、用地规划图、道路交通网络规划图等。
2 建筑垃圾治理现状分析图包括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布局现状图、建筑资源化利用厂(场)布局现状图、建筑垃圾堆填场布局现状图、建筑垃圾填埋处置场布局现状图、收运路线现状图等。
3 建筑垃圾治理规划图包括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布局规划图、建筑资源化利用厂(场)布局规划图、建筑垃圾堆填场布局规划图、建筑垃圾填埋处置场布局规划图、收运路线规划图等。
5.0.4 说明书应衔接相关规划、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规划区现状情况,对规划总则、现状分析和规划解读、规划目标、规模预测、规划方案等内容做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