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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一案三查”办案提示

时间:2025年06月09日信息来源:@法曹日志 点击:

  各地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方案、细则等等,大同小异,落实到执法人员具体操作上,又显得纲领性太强,实操性欠奉。特别是一些地区开展“一案三查”行动,在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任一阶段发现违法线索,同时追查上下游是否存在违法问题,这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站在法制审核人员的视角,从实际案例出发,挂一漏万,聊一聊处置建筑垃圾案件实务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希望能对执法办案有所帮助。

  案例1:执法记录仪能开尽开

  某日,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设置在工地的监控发现,运输车辆A进入工地又驶出,车牌识别系统提示该车辆未纳入名录管理(注:在济南地区没有纳入名录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是非法的),遂移送线索给辖区执法人员处理。

  因为事情发生在夜间,监控视未拍摄清楚车辆A是否运输建筑垃圾驶出,以常理推断,车辆A应当是满载驶出。后台监控系统还提示,该车辆曾经纳入名录管理,挂靠在某公司名下纳入名录,车主为赵五,后来因不明原因脱离名录。

  执法人员通过工地找到“车主”张三,执法人员把张三叫至办公室取笔录,张三声称车辆是其父张二购入,车辆行驶证也登记在张二名下,张三是实际运营,张三在看到视频后,当场辩解该车辆空车进,空车出。

  执法人员将上述情况记入笔录。

  张三情绪激动,认为没有赚到多少钱,被处罚实在冤枉,同时声称其父张二身体状况差,正在医院接受治疗,拒绝在笔录上签字并离开。

  取笔录的过程中,执法人员没有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也没有见证人,导致执法人员对张三的制作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执法人员随后通过其他渠道调取车辆A的行驶证信息,该车辆的确登记在张二名下。因为张三拒绝接受调查并不再出现,不能进一步调查张三与张二的关系,也不能明确张三是不是实际运营人,在张三离开后,很难获知他和他爸张二的行踪。

  执法人员担心,即便强行推进调查,如张二身体状况确如张三所说,万一有个三长两短,很容易引起舆论事件。

  执法人员只能继续通过工地内外其他监控调查案发当日车辆A的运输情况,确定车辆A是否空车驶出。

  如果不是空车,就继续追查当晚是不是张三来驾车来的,继续通过工地追查谁喊来了这辆车(追溯上游),谁在实际运营这辆车,并追溯建筑垃圾最终运到了哪里。

  如果是空车,姑且放张三一马。

  案例2:没倒也要追到底

  王五有一辆前四后八的大车,平时给工地运送沙子石料啥的,因为没安装车厢覆盖装置和***,是不能纳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名录的。某日他给某工地送完沙子之后,工地负责人钱老六给了他500块钱,让他捎着一车渣土走,至于渣土倒在哪,钱老六让王五随意处置。王五随即拉着一车渣土到郊区一人烟稀少的空地,正打算卸掉,被埋伏在此的执法人员阻止。

  钱老六的施工单位因为将渣土交给个人车辆运输被处罚。

  对王五的处理,有观点认为王五是在打算乱倒的时候被制止,可比照刑法上的“未遂”按照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有观点认为,既然王五打算乱倒的行为被制止,也没有实际危害后果,就不应该按照乱倒建筑垃圾定性处罚,可以定性为使用未纳入名录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从轻处罚,但是要把车上的渣土运到合法的建筑垃圾受纳场才算结束。

  本着能少罚慎罚的原则,执法人员让王五找了个合法的受纳场把这一车渣土倒了,结果执法人员没有跟车监督,王五也没有留下倒渣土的全过程录像。王五到底去没去,执法人员也不知道,全凭王五一张嘴说。

  最后,还是让王五找到那个受纳场开了证明,证明的确把渣土倒过去了,才算了事。

  实际上,核实王五是不是到合法的受纳场处置建筑垃圾,应该由执法人员亲自去做。

  案例3:谁是责任人

  登记在曹八的名下的车辆B挂靠在乙公司名下,取得纳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名录的资格。曹八雇佣的司机李三驾驶车辆B在运输建筑垃圾时乱倒,车辆被扣,李三消失,曹八出面处理,并声称李三是临时喊来的司机,现在已无处寻找,并联系不上,乱倒的事与李三无关,都是他曹八指使的,也跟乙公司无关,因为曹八是实际运营人。

  登记在乙公司名下的车辆C实际车主是孙九,也纳入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名录,案情跟车辆B完全一致,孙九跟曹八一样,把责任全揽在自己头上。

  曹八、孙九提供的跟乙公司的挂靠协议也明确约定,乙公司仅提供挂靠服务,具体运营由曹八、孙九自行处理,发生违法行为也由曹八、孙九自行承担责任。

  像乙公司这样的运输公司有很多,有的运输公司愿意替实际车主出头,以公司名义接受处罚,拿着授权委托书到执法机关接受处理的基本都是实际车主。

  也有的运输公司除了收挂靠费把车辆纳入名录之外,其他概不负责。

  有观点认为,对于此类案件如果按照便于结案的思路去处理,谁出头罚谁,事实清楚,当事人如实供述,决定做出后及时履行,案结事了,方便快捷。这其实是一种变相的认罪协议,即当事人主动认罪认罚,执法人员无需投入更多精力查证、论证谁是适格当事人。

  姑且将这类观点定义为实际运营说。

  也有观点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为了处罚而处罚,有失粗暴,达不到真正的喝止违法的效果。如果单纯地处罚实际运营人,万一运营人在决定做出后反悔,很容易导致案件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无法执行,甚至是败诉。实际执法过程中应当认真查清谁才是真正的当事人,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因此,执法人员应当深入调查挂靠单位,实际运营人,获取他们的挂靠协议,背靠背取笔录,调取挂靠费用结算清单,车辆购买记录即付款记录等,如果没有过硬的证据证明挂靠单位的确与违法行为有关,还是以处罚挂靠单位为宜。

  姑且将这类观点定义为法定运营说。

  不同地区对于挂靠行为的处理,也有不同的规定,有的地区认为存在挂靠情形的,一律以挂靠单位为责任人。也有地区发布的案例以实际运营人为责任人。

  具体的执法操作还得看实际情况,毕竟实际在一线工作的执法人员精力有限,能力更有限,在没有更权威的部门发布具体规定之前,还是以效率为先较好。


  在建筑垃圾 “产生—运输—处置” 全链条治理中,运输与处置环节衔接处的乱倾倒问题,是违法现象最直观、治理难度最大的 “顽疾”。 “一案三查” 机制的实践中,涉及乱倾倒的案件线索占比相对较多。

  从违法形态看,乱倾倒行为可分为两类:随机性乱倒与目的性乱倒。

  一些定义

  本文中建筑垃圾、渣土为同一含义。

  对乱倒的定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随意包含不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处置。

  对建筑垃圾的定义:是指各类建(构)筑物、地下管网、道路桥隧、水利河道、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以及拆除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产生的渣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间接正犯的定义:是指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非直接实施犯罪,从而实现自身犯罪目的的人。

  案例4:随机和有目的乱倒

  随机性乱倒的违法事实认定相对简单,但日常监管难度突出,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实施动态追踪与伏击式管控,与潜在违法者形成持续博弈。

  部分渣土车利用夜间监管盲区,在偏僻地段实施偷倒——车辆停靠后迅速倾倒,随即驶离现场。只要没有摄像头,没有执法人员提前埋伏,这样的乱倒很难被抓。有效治理只能寄希望于更大范围地设置摄像头,和对一些出现乱倒苗头的地方重点巡查。

  此类情形一旦抓了现行,违法事实明确,当事人明确,即便是有不配合调查的情况,各种客观证据也足以结案处罚。

  对于执法人员,最重要的是做好现场勘查并形成证据材料,像是估算倒了多少方量,拍摄车辆外观及牌照,司机或车主对现场的指认,现场是否及时清理等。

  目的性乱倒的法律关系更为复杂,可细分为两类:一类是受蒙骗实施的被动乱倒,另一类是以 “合理利用” 为名的主动违规。

  蒙骗式乱倒,大多起因于某些乡间闲汉混混,借着对常驻地环境熟悉,找个看起来可以倒渣土的地方,假称池塘、洼坑、地基填垫,招徕一批渣土车来倒,按车收钱。渣土车司机也因为这类地方比原定的渣土场近,省下的油钱也比闲汉混混收的“渣土处置费”多,乐得去倒。只要不被抓住,这钱就赚了。

  这类乱倒不仅要处罚渣土车乱倒,还要处罚那些闲汉混混擅自设置渣土场,如果被利用的空地属于农用地等,还得考虑是否有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情形。

  另一种蒙骗式乱倒是正规渣土场干的,比如某渣土场手续齐全,但是已经差不多收满了。隔壁还有一大片空地,渣土场老板就指使来倒渣土的车辆去隔壁的空地倒,渣土车也不知道那片空地其实已经超出了渣土场的范围。

  这类案件处罚渣土车就不太合适,毕竟渣土车也不知道这片场地的具体范围,何况渣土场还持有正规手续。

  如果按照刑法上的概念来解释,此时渣土场成了建筑垃圾乱倒的间接正犯。同时,渣土场也涉嫌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情形。

  案例5:正当利用式乱倒

  正当利用的乱倒,就是确实有正当利用渣土的情形,但没有办理合规手续。

  比如真正的池塘、洼坑、地基填垫、农田修复工程等,有些工程并没有办理渣土利用手续。渣土车到这些地方倒渣土,并没有整改的必要。

  收渣土的地方,的确属于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受纳场。

  倒渣土的车,也的确属于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两方都违法,但是都没有直接危害后果。

  另外一种正当利用的乱倒,是本来按照方案应运到甲乙丙丁渣土场的渣土,被运到了戊己庚辛渣土场,甲乙丙丁戊己庚辛都是正规渣土场。

  虽然戊己庚辛都是正规渣土场,但渣土运输车辆并没有按照原定方案处置建筑垃圾,仍属于管理秩序层面的违规。

  这类行为,除了违反了建筑垃圾管理秩序,并没有其他实害后果,即便是处罚,因其行为未造成实质危害,也不存在整改的必要。

  这些正当利用的乱倒案件面临两难局面:

  处罚,就面临处罚合理性问题。

  不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就得面对其他运输车辆大量效仿。

  这让建筑垃圾的管理链条出现了漏洞,一个看起来合理但违法的漏洞。

  也许立法者的初衷也是反对此类情形吧,只能期待立法修订时能出台更有实操性的规定。在此之前,执法人员暂时还得按照现行的法规执行,该处罚处罚,在调查时注意搜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综合考量。


  今天是建筑垃圾“一案三查”系列的最后一节,借案例聊一聊家庭装修建筑垃圾的处理,以及“一案三查”是不是一个有效的建筑垃圾管治方式。

  先聊个闲话。十几年前,在我国小偷这个职业还很“人丁兴旺”。最终解决掉小偷问题并不只靠公安同志奋力工作,而是靠做大经济蛋糕,让普通人能通过正经工作获得收入,还用科技手段——移动支付消灭了钱包。

  案例6:再聊家庭装修垃圾

  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第十一条,家庭装修产生的垃圾是单列处置的。山东地区的处理思路,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注1)”为主要责任人,把家庭装修垃圾管起来。

  对于新建的管理完备的小区,物业在小区内划定一个专门区域堆放装修垃圾,堆满后统一运走,这是正常的处置模式。在这一模式下的装修垃圾,运到指定合法场所处置是可操作的。当然也有运输车辆乱倒的可能,只是概率较小。

  在这一模式下,偶尔会出现场地划了,装修垃圾也堆了,物业公司却没钱找人运。曾经碰到类似的举报,在现有的法规条件下,用行政处罚来督促物业及时运走很难。因为物业公司是按照规定指定了堆放场所,不能说它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收纳场,就算硬说它是,它本来就说没钱运,一处罚更没钱,矛盾不仅没解决,反而激化。行政处罚不是解决这类问题的办法,辖区街办居委会得另想辙。

  当小区进入正常运转状态,以及一些老旧小区,面对偶发的家庭装修,专门划定装修垃圾堆放区域,得看物业管理能力如何,管理得好跟前文差不多,管理得不好,就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了。所以,这类区域的装修垃圾往往由装修公司统一处理,甚至是包工头大包干。在这一模式下,装修垃圾大概率会被悄悄“处理”掉了。

  以上,是家庭装修垃圾的基本情况。只要乱倒,抓住必处罚。但是,大部分城市的地方性法规都参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注2)做了特别规定,个人是不能获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而装修垃圾的清运主力基本上都是个人,很少出现正牌建筑垃圾运输公司承揽家庭装修垃圾的活。

  因此发生一个包含性违法问题。本文特地请来张三,作为案例人物打满全场。

  张三有一辆渣土车,甚至都不是渣土车,是一辆“蓝精灵”——蓝色平头小卡。没被纳入名录管理,接了一单装修垃圾,运到郊区,找了个空地,倒了,然后被执法人员控制。

  这样的情形也出现在建筑工地的建筑垃圾清运案件里。

  还是那个张三,他还有一辆正常的渣土车,但是这辆渣土车已经到了临近报废的年限,或者有其他什么隐情,不可能纳入名录管理,张三依然接了建筑垃圾运输的活(这里当然还要追建设方或者施工方的责任),还随便找了个地方把建筑垃圾倒了。

  以上两种情形下的张三,按照济南市规定,至少同时违反了两条规定,一是未纳入名录(注3)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二是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那么问题来了:

  问题1:对张三应该是数罪并罚?还是择一重处?

  问题2:如果张三运输的是家庭装修垃圾,要不要追究来源地居委会和物业的责任?

  问题3:要不要追究装修人的责任。

  这里自问自答,一家之言,仅供参考,如有更权威解释,以权威为准。

  对于问题 1:看情况。

  从刑法的角度解释这一问题,假设张三不仅从事渣土车运输业,还是一个经验丰富的小偷,盗窃赃物之后,销赃是必然的。在刑法上,对张三盗窃财物并销赃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只定盗窃罪一罪,不会同时定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只有明知是赃物,又替张三销赃的人,才会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同样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张三开着没纳入名录管理的渣土车,把建筑垃圾倒在了不该倒的地方,他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尽快找个地方倒了收工,省得浪费油钱。在济南,对乱倒的处罚要高于不被核准,因此,按乱倒重处张三,较为合理。

  但是,如果张三不仅自己倒,还拉着同伙李四、王五、赵六一起来倒,那就得对张三数罪并罚,既要罚不被核准,又要罚乱倒。

  对于问题2:法无明文规定不可罚。

  虽然山东省的文件把家庭装修垃圾的处置管理责任交给了物业服务企业和居委会。但是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这一文件只能指导居委会,不能要求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住建局,自然需要落实这一文件精神。但是没有明文规定居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做不好这一点,就要被处罚。

  因此,当辖区内真的出现了装修垃圾被没被核准的车辆运走,甚至是乱倒,按照“一案三查”的要求倒追回去,如果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并没有介入装修垃圾清运工作,或者说压根不知情,处罚它们是没有依据的。

  除非,物业服务企业和居委会在明知张三开的是没被纳入名录管理的运输车辆,张三的公司也不是纳入名录管理的运输公司的前提下,依然与其约定清运辖区内的装修垃圾,也不明确约定合法的处置目的地,按照《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注4)处罚它们,勉强可以。

  但是,物业服务企业和居委会不会傻到跟没有任何资质的张三明确约定。

  对于问题3:个人装修人很难追, 但是可以追装修公司,还有特殊情况需要考虑。

  没有明文规定要追究装修业主的责任,除非业主明确指示张三要随便找个地方倒了,不倒不给结账。这时的业主就是乱倒建筑垃圾的间接正犯,但这样莽撞的业主也基本碰不上。

  有一种情况可以追究装修公司的责任。如果装修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装修公司要合法合规地处理装修垃圾,但装修公司随便找了张三运走、乱倒,那么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注2)追究装修公司的责任是应当的。

  出现这种情况,办案阻力往往很大。因为张三碍于合作关系,不会出卖上家,会有各种理由搪塞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想倒追,就必须付出极大的精力去排查,还不一定能排查到(有成功的案例)。即便张三把上家说出来,执法人员发现上家在辖区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启动案件移送程序也是要费功夫的。

  但是,有一种装修人必须追查——精装修交付的商品房开发商。

  甲公司卖的楼盘是精装交付,进入装修阶段,产生大量的装修垃圾,如果甲公司直接找张三把装修垃圾清走,要罚(注4)。

  或者说甲公司做好了建筑垃圾清运方案,但是负责装修施工的乙公司并没有贯彻执行,交给了张三等人处置。此时,执法人员应当顺着线捋,一案三查,确定甲公司、乙公司、张三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如果线索是从张三开始的,依然面临着张三不想出卖上家的情形,很考验执法人员的耐心。

  办案提示系列的案例就聊到这里,挂一漏万,浅谈轻啄,等遇到新情况,再补遗。

  接下来,回到“一案三查”。

  “一案三查”的出处已不可考。去年风闻某地碰到上级督查建筑垃圾跨省乱倒的案子,特别狼狈。通过乱倒的渣土车,追到出渣土的工地,把一些已经完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揪回来罚款。

  这即便不是“一案三查”的肇始,也是具体表现。

  “一案三查”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建筑垃圾处置预案并贯彻执行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如果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没有搞定建筑垃圾如何处置,那么一旦出现建筑垃圾乱倒,就必然会被追究。不仅建设单位会被追究,施工单位也会被追究。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管控好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这一要求的蹊跷之处,前文聊过,本文不多说。

  除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法务团队给力,铁了心要跟执法机关硬干,这类情形目前很少见,在几万块钱的罚款面前,跟执法机关搞好关系显然更重要。

  “一案三查”对执法人员提出的要求是,不仅要对辖区内乱倒的行为进行处罚,还要对辖区外移送来的协查线索进行核实。

  有的地区因为地处郊区,主要处罚乱倒。至于源头,一旦渣土车主张三招了,移送到源头即可。但是,从发现乱倒,到找到张三,再到查清源头,源头的工地可能早就完工大吉了。线索一来,源头的执法人员得把当初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喊回来,还得小心着把证据做扎实,免得真碰上头铁的。

  一般来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能量都不小,作为基层执法人员,要对抗的灰色阻力很大,特别是需要跨省协作的案件。

  回到济南地区,建筑垃圾从产生到处置,本辖区就能解决,只需要考虑济南市内各区县怎么互相配合,上升不到跨省的难度。比如长清区南山区会有乱倒的困扰,市区是建筑垃圾的主要源头。

  市区的大规模商品房建设也已经不像前些年那么火热,在建的商品房工地大多手续完备,源头一般没问题,问题出现在运输,也就是渣土车乱倒。

  源头出现问题的,大部分是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这些工地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不是一般单位。

  按照《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规定,建设方必须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执行。在济南,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在这方面落实得都不错,因为没有方案很多手续都批不下来嘛。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贯彻得也不错,毕竟是国投的工程,前置文件就算不全,也能迅速齐备。

  除非张三咬死了还有证据证明是建设单位把建筑垃圾交给他的,也没交代好倒哪。否则,《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注4)基本没有用武之地。但是,很少有张三冒着接不到活的风险把上家卖了。

  最终,还是土方施工单位(有时候也包运输),也就是张三承担了所有。

  从《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全文来看,像是一个披着法规外衣的行动方案。它既像行动方案那样规定了一些具体操作,拔高了日常管理的精细程度,又像法规一样留有一些空白,让一些情况难以被定义。

  像前文提到的新能源车辆和其他特殊车辆如何才能纳入名录;

  张三挂靠公司,李四借名公司,都可以纳入名录管理,违法时却难以归责;

  对家庭装修垃圾的处置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只是大概指明了方向,济南在这些方向上只有部分经济条件好的辖区部分实现;

  该如何给临时出现的合理的消纳场所正名,又如何处理在这些地方倒渣土……

  这部条例虽然并不完备,也有些落后于时代,但这依然是一部管罚并重的条例。“一案三查”行动,虽然体现了全链条处置建筑垃圾违法的决心,却把重心放在了罚。


  就像一棵景观树,除了用修剪让它保持美观,还得靠浇水施肥让它保持茂盛。

  修剪可以让树立即变美,但得经常做。

  浇水施肥是基础,很难从表面上看到。

  只要树不死,很难说浇水施肥的工作做得怎样。



  注1:山东省住建厅等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6.建立装修垃圾管理体系。落实街道、社区、小区装修垃圾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鼓励小区在内部适宜地点设置专门的装修垃圾暂存点,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装修业主应承担装修垃圾清运和处置费用。建立装修垃圾专业收运服务队伍,定期动态公布装修垃圾收运企业目录和处置价格信息,清运至指定地点处置。逐步推广装修垃圾预约收运,方便市民、提高效率。(监督指导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注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注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纳入名录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4:《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2018)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的企业运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刀笔法曹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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