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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标准》修订征求意见(2)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国家标准《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6日。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zengfengzhao@tongji.edu.cn;2)通信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土木大楼A412室;邮政编码:200092。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修订了与最新相关规范不协调的内容;2)优化并细化了再生骨料的分级与应用体系;3)补充完善了再生混凝土构件配筋设计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4)补充完善了适用于再生骨料混凝土与再生砂浆的施工及验收要求;5)增加了工程渣土资源化再生利用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6)增加了工程泥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7)合并了废模板再生利用、废砖瓦再生利用和其他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的要求;8)增加了碳排放减量措施的要求。
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技术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6 工程泥浆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6.1 一般规定
6.1.1 工程泥浆资源化利用,应根据工程泥浆的来源、种类及性质将其分为原位处理模式和集中式工厂化处理模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泥浆经脱水、固化处理后形成的再生填料,可在填料需求的工程现场就地利用进行利用;
2 无法原位处理时,工程泥浆可运输至集中式工厂化进行处理后,产出的再生产品,可应用到建材原材料、种植土、非烧结砖等相关工程领域中。
6.1.2 工程泥浆应遵循原位处理优先的原则。
6.1.3 工程泥浆固化再生处理制备成流态固化土时,应先制备标准泥浆,泥浆密度不宜低于1.35g/cm3。
6.1.4 工程泥浆应满足环保要求。污染成分超标的工程泥浆不应作为流态固化 土的标准泥浆。
6.1.5 应充分利用泥水盾构泥浆、桩基泥浆、地连墙泥浆等工程泥浆制备标准 泥浆。若采用工程废弃渣土制作标准泥浆,优先选用现场开挖土、工程弃土、建筑垃圾再生料,有机质含量不应大于5%,其颗粒最大粒径宜与搅拌和泵送设备相匹配,且不得大于40mm。
6.2 工程泥浆脱水再生处理
6.2.1 不同来源的工程泥浆宜分类处理。处理前应分析泥浆的成分、含水率、失水率、酸碱度等指标。
6.2.2 工程泥浆脱水处理时,可根据泥浆的浓度、成分,添加适量的絮凝剂等化学药剂作为脱水助剂。
6.2.3 工程泥浆脱水再生处理应根据工程现场条件、泥浆的类别,选取高效环保的泥浆处理设备。
6.2.4 工程泥浆经处理后直接或改良后用作绿化土或种植土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绿色种植土壤》CJ/T 340的有关规定。
6.2.5 工程泥浆经脱水处理后,经检验合格后的泥饼可用作普通园林绿化机造景填土、场地覆盖或制备成再生产品等资源化利用。
6.2.6 工程泥浆脱水后的清液经处理后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系统,污水纳网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有关规定。
6.2.7 泥饼可经过机械破碎等措施产生的原料泥可作为工程渣土进行处理,具体利用方式可参照本标准第5章的相关规定。
6.2.8 经脱水处理后的泥饼中污染物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 24188中有关规定。
6.3 工程泥浆固化再生处理
6.3.1 经固化处理后的土壤放射性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中的有关规定;污染物指标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中的有关规定。
6.3.2 固化剂的性能及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土壤固化外加剂》CJ/T 486和《软土固化剂》CJ/T 526中有关规定。
6.3.3 直接在工程泥浆中加入高吸水类固化剂使其制备成可外运的类素土状工程渣土时,其资源化利用方式可参照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
6.3.4 工程泥浆固化再生处理制备成流态固化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若泥浆重度不达标,可向工程泥浆中添加建筑装修垃圾中的细骨料和砖粉,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的有关规定。
2 拌合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的有关规定。
3 流态固化土应用于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时,抗冻性指标及试验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3441的有关规定执行。
4 流态固化土配合比设计时,应综合考虑流动值、28d无侧限抗压强度及经济性确定固化剂品种及掺入比。
5 流态固化土原材料的用量包括试验所需标准泥浆的体积、拌和水用量、固化剂的质量及外加剂质量。
6 固化剂质量根据选定的固化剂掺入比基准值应按式6.3.4-1计算:
7 外加剂的质量应按式6.3.4-2计算:
8 根据计算所得固化剂质量、外加剂质量,确定流态固化土的计算配合比。
9 流态固化土施工应采用分层浇筑的方式,下层流态固化土初凝后方可进行上层浇筑施工。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 50870中有关规定。
10 流态固化土的检验项目应包括表6.3.4的所有项目。
表6.3.4 流态固化土的检验项目
11 工程泥浆固化再生处理制备的流态固化土可应用于结构顶板和侧墙外回填、隧道竖井回填、管沟肥槽回填、地下空洞填充、挡土墙背、桥梁台背、涵背、道路路基、路床及以下、河道护岸及护底、支护桩、狭小空间和机具施作困难等部位。
7 其他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
7.1 废模板及其他废木质材料再生利用
7.1.1 废模板按材料不同,可分为废木模板、废竹模板、废塑料模板、废钢模板、废铝合金模板、废复合模板。
7.1.2 废模板可作为再生模板的原料直接回收利用,或经修复、加工处理后生成再生模板。
7.1.3 废木模板、废竹模板、废塑料模板等可加工成木塑复合材料、水泥人造板、石膏人造板的原料。
7.1.4 废钢模板的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钢模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可直接回收利用;对无法直接回收利用的,可回炉重新冶炼。
2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形扭曲的钢模板,经过修复、整形后可重复使用。
7.1.5 废塑料模板的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塑料模板应分类回收,并按种类单独划分贮存场地,同时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 塑料模板施工使用报废后可全部回收,经处理后可制成再生塑料模板或其他产品。
7.1.6 其他废木质材料的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木质材料包含木质包装物、木脚手架、木竹脚手架等废弃物,应分类回收并按类别、规格规范存放,同时落实防火、防水、防霉烂等安全防护措施,以便后续进行再生利用。
2 以不污染资源为原则,对尚未明显破坏的废木质材料可直接再利用;对破损严重的木质构件可作为木质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纸等。
3 回收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就近、合理地设置废木质材料回收站,集中收集废木质材料,并与区域环卫部门联动规划实施。
4 废木质材料的再生利用应按照复用、素材利用、原料利用、能源利用、特殊利用的顺序进行。对废木质材料再生利用前应分离其所附着的金属、玻璃、塑料等物质。对于经过防腐处理的废木质材料,其防腐剂毒性及含量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5 其他废木质材料中尺寸较大的原木、方木、板材等,回收后可作为生产细木工板的原料。废木楞、废木方经过接长修复后可循环使用。
7.1.7 废包装材料和废包装箱等废弃物通过粉碎、磁选、水洗和气流分选等工序去除铁钉、石块等杂物后,可进行刨片等加工并作为再生刨花板的部分生产原料;再生刨花板的制备工艺与普通刨花板相似;利用废木材制成的刨花宜作为芯层材料使用。
7.1.8 生产定向刨花板用的废木材应切成长20mm~40mm,宽5mm~15mm,厚1mm~5mm的碎片,然后涂上粘结剂,再进行蒸汽热压。
7.1.9 再生模板可应用于工程建设,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模板用胶合板》GB/T 17656的有关规定。
7.2 废砖瓦再生利用
7.2.1 废砖瓦用作基础回填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砖瓦破碎后应进行筛分,按所需土石方级配要求混合均匀。废砖瓦可用作工程回填材料。
2 废砖瓦可用作桩基填料,加固软土地基,碎砖瓦粒径不应大于120mm。
7.2.2 废砖瓦经破碎成再生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8mm)后,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砖。
7.2.3 再生骨料砖、再生骨料砌块的基本生产工艺可按下列步骤进行,包括废砖瓦原料分拣、破碎机破碎、计量配料、搅拌机搅拌、振压成型、自然或蒸汽养护、检验合格出厂。
7.2.4 再生骨料砖的生产与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行再生骨料砖的原料处理时,废砖破碎不得过细;计量配料时,宜采用体积计量法;搅拌宜采用强制式混凝土搅拌机,以保证物料混合均匀。
2 再生骨料砖包括多孔砖和实心砖,按抗压强度可分为MU7.5、MU10和MU15三个等级。
3 再生骨料实心砖主规格尺寸为240mm×115mm×53mm;再生骨料多孔砖主规格尺寸为240mm×115mm×90mm。再生骨料砖其他规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 再生骨料砖的性能及用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承重混凝土多孔砖》GB 25779、《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 24492和《混凝土实心砖》GB/T 2144的有关规定。
5 再生骨料砖应先行检验,合格后按强度等级、质量等级分别堆放,并编号加以标明;堆放成品的库房或场地应保持干燥、通风、平整。
6 再生骨料砖的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抗压强度、吸水率、干燥收缩率、相对含水率、抗冻性、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墙砖试验方法》GB/T 2542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再生骨料砖的型式检验应包含放射性及本标准第7.2.4条第6款规定的所有项目;再生骨料砖的出厂检验应包含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
7.2.5 再生骨料砖的组批规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有关规定。
7.2.6 再生骨料砖的进场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骨料砖进场时,应按规定批次检查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及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2 再生骨料砖进场时,应对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进行检验。
3 再生骨料砖进场的检验组批规则应按本标准第7.2.5条实行。
4 再生骨料砖检验的抽样及判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规定执行。
7.2.7 再生骨料砖砌体工程施工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和《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JGJ 137的有关规定执行。
7.2.8 再生骨料砖砌体工程质量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7.2.9 废砖瓦经破碎成再生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10mm)后,可用于生产再生骨料砌块。
7.2.10 再生骨料砌块的生产与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再生骨料砌块按抗压强度可分为MU5、MU7.5、MU10和MU15四个等级。
2 再生骨料砌块的主规格尺寸为390mm×190mm×190mm,其他规格尺寸可由供需方协商。
3 再生骨料砌块的性能及用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GB 8239的有关规定。
4 再生骨料砌块各项性能的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砌块和砖试验方法》GB/T 4111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再生骨料砌块的型式检验应包括放射性、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抗压强度、干燥收缩率、相对含水率、碳化系数和软化系数、抗冻性;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尺寸偏差、外观质量和抗压强度。
6 再生骨料砌块检验的抽样及判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有关规定执行。
7.2.11 再生骨料砌块的组批规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的有关规定。
7.2.12 再生骨料砌块砌体设计、施工可按国家现行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和《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 14的有关规定执行。
7.2.13 废砖瓦用于泥结碎砖路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砖瓦作为泥结碎砖路面骨料时,粒径应控制在40mm~60mm。
2 泥结碎砖层所用粘土,应具有较高的粘性,塑性指数宜在12~15之间。
3 粘土内不得含腐殖质或其他杂质。
4 粘土用量不宜超过混合料总重的15%~18%。
5 土体固结剂固结废砖瓦可应用于道路路基和路面基层。
6 废砖瓦建设泥结碎砖路面的建设与验收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例如,用于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JTG/T 3311的有关规定,用于城镇道路工程建设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的有关规定。
7.2.14 废瓷砖、废面砖用于耐磨防滑原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瓷砖、废面砖宜通过破碎、粉磨、筛分等标准工艺再生利用。
2 废瓷砖、废面砖颗粒可作为瓷质地砖的耐磨防滑原料。
3 利用废瓷砖、废面砖生产瓷质地砖的性能测试及验收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陶瓷砖测试标准》GB/T 4100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废加气块再生利用
7.3.1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加气块宜通过破碎、粉磨、筛分等标准工艺后再生利用。
7.3.2 废加气块粉末可作为复合隔热保温产品的原料。
7.3.3 对废加气块的回收处理处理过程应进行污染防控,确保满足相关的环境标准。
7.3.4 以废加气块为原材料所得的复合隔热保温产品的性能要求与验收过程可按现行行业标准《保温装饰板外墙外保温系统材料》JG/T 287和《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标准》JGJ 144等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7.4 废玻璃再生利用
7.4.1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玻璃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废玻璃分类及代码》GB/T 36577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回收,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废玻璃回收技术规范》GB/T 39196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拣、运输和贮存。
7.4.2 按相关要求回收的废玻璃经分类检选和加工处理后,可作为玻璃及玻璃制品生产的原料。生产所得的建筑玻璃与平板玻璃的性能要求与验收过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玻璃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GB/T 2680和《平板玻璃》GB 11614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7.5 金属类垃圾再生利用
7.5.1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金属类垃圾是指废弃钢筋、型钢、钢管、角钢等钢铁制品及其他废弃金属。
7.5.2 废弃钢铁制品的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废弃钢筋、型钢、钢管、角钢等金属类垃圾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规定的分类、分拣及加工流程进行资源化处理,而后作为再生钢铁原料直接入炉使用。
2 被作为再生钢铁原料再生利用的废金属类垃圾表观应保持清洁,无夹杂物,无严重锈蚀,无密闭容器,不含爆炸性物品,同时其有害物质的含量不得超过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5.3 废弃电线电缆的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电线电缆宜按表7.5.3进行分类回收,而后运输至邻近的废弃电线电缆光缆处理工业园区进行资源再生利用。
表7.5.3废弃电线电缆分类
2 所涉及的废弃电线电缆光缆处理工业园区的各项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废弃电线电缆光缆处理工程设计标准》GB 51371的有关规定。
7.5.4 废弃铝合金材料的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铝合金材料应分类回收、分区单独贮存,宜通过分选等加工处理后进行再生利用。
2 铝及铝合金含量高、熔化烧损少、夹杂量小、挥发物含量低的废弃铝合金材料,可直接作为普通熔炉熔炼的原料。
3 废弃铝合金材料用作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GB/T 38472的有关规定。
7.5.5 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金属类垃圾以及废弃电线电缆的回收利用应实行污染防止,对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油、粉尘、固体废物以及噪音污染等进行处理,以满足环境保护的相关需求。
7.6 其他类垃圾再生利用技术
7.6.1 废塑料的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塑料(如包装材料、编织袋、塑料类防水卷材、安全网、废胶带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废塑料分类及代码》GB/T 37547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回收,分区独立存放。
2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塑料应根据废塑料的材质特性、混杂程度、洁净度、以及当地环境和产业情况,选择适当的利用处置工艺,可用做生产墙、天花板和防水卷材的原材料。
3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塑料的回收利用应满足《废塑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364等的再生利用和处置污染控制要求。
7.6.2 废保温材料的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保温材料(如废弃保温板、废弃石棉、废弃珍珠岩制品、微孔硅酸钙制品等)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分类回收,分类存放,并做好堆场附近的防火防尘措施。
2 对于废弃模塑聚苯板、挤塑聚苯板,可通过破碎、分选、粉磨等工艺后作为再生保温材料的部分原料使用。
3 对于杂质较少的废弃石棉(如废岩棉、废玻璃棉),可通过筛分、清洁、粉碎等工序后作为再生保温材料的部分原料使用;当废弃石棉的杂质过多时,可通过再熔融的手段作为其他建材产品的部分原料使用。
4 对于再生利用的废保温材料,应保证其有害物质的含量不得超过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利用废弃保温板作为原材料生产的再生保温板材的各项指标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外墙保温复合板通用技术要求》JG/T 480的有关要求,利用废弃石棉作为原材料生产的再生保温岩棉的各项指标应满足《建筑外墙外保温用岩棉制品》GB/T 25975的相关要求。
7.6.3 废石膏板的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膏板可通过切割、破碎、分离、粉磨等工艺获得不同的产品(如板条、护板、石膏粉等),以便用于再生利用。
2 以废石膏板为部分原料来源的再生利用产品应满足其相关的产品标准。
7.6.4 废沥青混凝土的再生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废路面沥青混合料可进行回收利用,按适当比例直接用于生产再生沥青混凝土。
2 为保证再生沥青混凝土的稳定性,再生骨料用量宜小于骨料总量的20%。
3 再生沥青混凝土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GB 15180和《再生沥青混凝土》GB/T 25033等的有关规定。
8 工程施工废弃物管理、减量措施
8.1 工程施工过程中废弃物减量措施
8.1.1 工程施工废弃物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定工程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计划。
2 加强工程施工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工程施工废弃物的再生利用率应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生利用率应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工程施工废弃物,可采用地基处理、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其再生利用率应大于50%。
3 施工现场应设密闭式废弃物中转站,施工废弃物应分类存放,集中运出。
4 危险性废弃物必须设置统一的标识进行分类存放,收集到一定量后统一处理。
8.1.2 工程施工废弃物减量宜采取下列措施:
1 避免图纸变更引起返工;
2 减少砌筑用砖在运输、砌筑过程中的报废;
3 减少砌筑过程中的砂浆落地灰;
4 避免施工过程中因混凝土质量问题引起返工;
5 避免抹灰工程因质量问题引起砂浆浪费;
6 泵送混凝土量计算准确。
8.2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碳排放减量措施
8.2.1 工程施工碳排放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定工程施工碳排放减量专项计划,明确碳排放基准值、阶段性减排目标及实施路径。
2 优先选用低碳或零碳建筑材料,减少高碳排放建材的使用比例,并建立材料碳足迹追溯机制。
3 施工机械设备应选用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型号,定期维护保养并优化作业组合,降低单位产能能耗。
4 施工单位应分项采集、记录并核算施工阶段碳排放量,碳排放量核算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执行。
5 严格管控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能源消耗,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变频设备及智能控制系统。
6 施工单位应提供整个施工阶段的碳排放报告,碳排放报告宜符合《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的有关规定:施工阶段的碳排放应包括完成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产生的碳排放和各项措施项目实施过程产生的碳排放;施工阶段碳排放计算时间边界应从项目开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止;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和砂浆、现场制作的构件和部品,其产生的碳排放应计入施工阶段碳排放。
8.2.2 工程施工碳排放减量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工程施工单位应针对识别出的碳排放影响因素,制定碳排放管理实施方案。
2 优化施工工艺流程,减少机械空转及重复作业,提高设备使用效率。
3 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如利用太阳能照明系统、风能发电设备等,部分替代传统能源。
4 加强施工人员低碳作业培训,规范设备操作流程,减少人为能源浪费。
5 合理规划施工进度与资源配置,避免因赶工导致的集中性高能耗作业。
6 应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BIM技术等绿色施工手段,减少现场加工与返工,降低全流程碳排放。
7 施工临时用电应与电网协同,优先使用绿色电力,并配置储能设备平衡负荷。
8 定期开展碳排放审计与评估,对标行业先进水平,持续改进减排措施。
8.3 工程施工过程中废弃物管理措施
8.3.1 工程施工废弃物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立工程施工废弃物管理体系与台账,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目标。
2 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及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环境负荷,保护地下设施和文物等资源。
3 在保证工程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应制定节材措施,进行施工方案的节材优化、工程施工废弃物减量化,尽量利用可循环材料等。
4 根据工程所在地的水资源状况,制定节水措施。
5 进行施工节能策划,确定目标,制定节能措施。
8.3.2 工程施工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扬尘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运输施工废弃物、建筑材料等,不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物料的车辆,应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土方作业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扬尘不得扩散到场区外;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对产生扬尘的施工废弃物搬运,应采取降尘措施;施工现场非作业区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工程机械拆除时应进行扬尘控制;工程爆破拆除时应进行扬尘控制;在场界四周隔挡高度位置测得的大气总悬浮颗粒物月平均浓度与城市背景值的差值不得大于0.08mg/m3。
2 噪声与振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建设和施工单位应选用高性能、低噪声、少污染的设备;应采用机械化程度高的施工方式;应减少使用污染排放高的各类车辆;在施工场界对噪声应进行实时监测与控制;现场噪声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的有关规定。
8.3.3 工程施工废弃物再生利用过程中施工环境保护和劳动卫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附录A 土壤侵入体含量测定(筛分法)
A.0.1 土壤侵入体含量测定 筛分法测试应包括下列用具:
1 实验筛:孔径为10mm和50mm的筛子,附筛子盖和底盘。
2 量筒。
A.0.2 土壤侵入体含量测定筛分法测试的试剂应为自来水。
A.0.3 土壤侵入体含量测定筛分法测试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将采集的工程渣土混合样自然风干。
2 用量筒量取约500mL自然风干工程渣土后(V总),放在孔径10mm、50mm的筛子上进行人工筛分,并将粒径10mm~50mm、粒径>50mm的土壤侵入体分别置于两个量筒中。
3 用量筒量取一定体积的自来水(V水)加入放有粒径10mm~50mm、粒径>50mm土壤侵入体的量筒中,分别读取放有粒径10mm~50mm土壤侵入体量筒的体积(V10mm~50mm)和粒径>50mm土壤侵入量筒的体积(V>50mm)。
4 根据A.0.4分别计算粒径10mm-50mm土壤侵入体和粒径>50mm的土壤侵入体体积比。每个样重复三次。
A.0.4 土壤侵入体含量测定 筛分法测试的试验结果计算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土壤侵入体含量以体积百分数(%)表示,按式A.0.1和式A.0.2计算:
2 取三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保留2位小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