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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衢州市农村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智造新城管委会、智慧新城管委会:
《衢州市农村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衢州市交通运输局
衢州市水利局 衢州市公安局
衢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衢州市生态环境局
衢州市林业局
2025年9月30日
衢州市农村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市农村范围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提升建筑垃圾非法倾倒问题协同处置能力,推动建筑垃圾治理城乡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衢州市农村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如下:
一、主要目标
参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经验,建立“户分类、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置”的农村建筑垃圾治理模式。到2025年底,各县(市、区)建成1个以上工程渣土转运调配场所,所属乡镇(街道)建筑垃圾中转点满足转运需求,全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保持95%以上。到2026年7月底,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打造农村建筑垃圾治理“衢州模式”。到2026年底,各县(市、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理。从事建设施工、装修装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化施工方案,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引导村民规范装修,将装修垃圾按要求投放至指定地点,避免与其他垃圾混堆混运。
1.加强各类工程项目源头管理。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农村地区房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工程、矿山修复工程、土地整治项目等工程项目管理,制定项目建筑垃圾全链条治理流程图,并督促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开工前通过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报属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备案。
2.加强村集体项目源头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村集体项目源头管理机制,加强村集体建设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开工前通过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报属地县(市、区)住建部门备案。
3.加强村民建房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村民建房建筑垃圾源头管理机制,指导各县(市、区)加强对村民建造(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源头监管工作。
4.落实属地巡查责任。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每月定期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清单通报给相关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要及时了解本辖区工程项目情况,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建筑垃圾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并向负有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实行分类处理。按照“谁产生谁分类”的原则,依据《浙江省建筑垃圾分类利用指导目录》,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拆除垃圾等类别,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村民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
(三)推进中转点建设。各县(市、区)坚持县域统筹,编制全域布局图,根据实际情况建设乡镇(街道)建筑垃圾中转点,一般一个乡镇(街道)为1个,也可以多个乡镇(街道)划片联建共享,实现接收范围全覆盖。市住建局制定《衢州市乡镇(街道)建筑垃圾中转点建设指引》,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牵头指导属地乡镇(街道)推进中转点建设。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中转点的日常管理制度,设置显著标志标牌等,建立管理台账,保障中转点的正常运转,场所内的建筑垃圾避免掺入其他垃圾。
(四)规范运输监管。住建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建立农村建筑垃圾运输监管机制,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运输线路、核定载重、核定装卸点等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要联合执法,加强农村范围内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运输、随意改装车辆、超载超速、抛撒滴漏、非法倾倒等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房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工程、矿山修复、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工程渣土,其中表层耕植土不宜和其他土类、建筑垃圾混合,可用于农田改造、土地复垦、绿地覆土等;粉砂(土)、砂土以及卵(砾)石、岩石、淤砂等应分类收集,其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可用于建筑原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原料;其他符合条件的工程渣土可采用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烧结制品以及回填等方式进行再利用;利用完后剩余部分运输至各地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工程垃圾运输至各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综合利用。
2.村民或村集体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无法就地就近处理的,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主体负责运输至乡镇(街道)中转点,用于临时贮存堆放便于日后利用,或转运至本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或分拣中心项目处置。
(五)强化终端建设运维。推进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2025年底前实现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县县全覆盖。柯城区万川(二期)项目于2025年10月底前开工建设;江山市分拣中心或资源化利用项目于2026年1月底前开工建设;龙游县资源化利用项目于2026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筑垃圾分拣中心、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监管,确保各类场所规范、安全运行。
(六)加强非法倾倒点位大排查大整治。各县(市、区)10月份要开展一轮非法倾倒点位排查整治工作,明确农村建筑垃圾非法倾倒点位排查整治的牵头部门、责任部门,督促乡镇(街道)落实排查整治主体责任,对乡镇(街道)辖区内的各类工程项目、村民建房、交通道路两侧、沿河湖线等进行巡查,建立问题点位清单与整改验收清单,全面清理面上违法堆放存量,并强化点位监管防控措施,消存量、防增量。各县(市、区)要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充分利用无人机、高空探头等科技手段提高巡查效率,实现区域内动态巡查全覆盖。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巩固排查整治成效。10月份要开展全市农村建筑垃圾执法大联动集中行动,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制定执法大联动工作方案,各县(市、区)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市县联动,对违法堆放、违法倾倒、违法运输、违法处置、外部输入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性打击,营造依法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职责分工
(一)市住建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城乡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牵头负责市建筑垃圾常态化治理工作专班日常工作;负责制定《乡镇(街道)建筑垃圾中转点建设指引》,编制《衢州市农村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指导手册》;会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农村建筑垃圾运输监管机制;负责加强农村地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监管;配合做好执法大联动工作。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村民建房建筑垃圾源头管理机制建设并做好指导;负责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排查和整治工作;配合做好执法大联动工作。
(三)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加强农村范围内矿山修复、土地整治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负责对违法倾倒点用地性质进行认定;对非法倾倒建筑垃圾造成的侵占毁坏耕地行为进行依法处置;配合综合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倾倒收储用地、违法违规用地的查处工作;配合做好执法大联动工作。
(四)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开展农村公路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抛撒滴漏、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负责加强农村范围内交通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会同住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农村建筑垃圾运输监管机制;配合做好执法大联动工作。
(五)市水利局:负责加强农村地区水利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负责指导河流(湖泊)沿线和水利枢纽范围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排查和整治工作;配合做好执法大联动工作。
(六)市公安局:会同住建、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农村建筑垃圾运输监管机制;依法开展农村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做好建筑垃圾非法倾倒、抛撒滴漏违法案件视频溯源取证工作;负责依法打击建筑垃圾领域的违法犯罪和黑恶势力,健全完善行刑衔接机制,侦办相关案件;配合做好执法大联动工作。
(七)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开展农村范围内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牵头全市农村建筑垃圾执法大联动集中行动。
(八)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的环评审批工作;指导做好建筑垃圾中分选出的危险废物规范处置工作;负责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中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分类确定和整治工作;配合做好执法大联动工作。
(九)市林业局:负责加强农村范围内林业项目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工作;负责林地占用审批;负责建筑垃圾侵占林地的排查和整治工作;配合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倾倒侵占林地违法行为的查处;配合做好执法大联动工作。
(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治理,明确部门、乡镇(街道)的具体职责;落实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部署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部门协同监管、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构建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的农村建筑垃圾治理体系;部署开展建筑垃圾非法倾倒排查整治工作;鼓励村规民约对村内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规范和约束。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加强工程项目管理,推动落实备案要求。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建立建筑垃圾常态化治理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的职责,加强领导和协调。10月底前,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农村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细化颗粒度,编制全域布局图、全链条体系图。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托市、县两级建筑垃圾常态化治理工作专班或联席会议制度,联合联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农村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三)保障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要将农村建筑垃圾治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农村建筑垃圾治理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保洁队伍建设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建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探索建立村民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机制。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农村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宣传,推进绿色节俭理念深入人心。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及时对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罚案件进行曝光,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的自觉性。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引导公众监督举报非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