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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垃圾转移全面推行联单管理制度
近日,山西省住建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实行城市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的通知》,明确8月1日起,山西省全面推行城市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强化建筑垃圾转移全过程监管。
此次推行的联单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排放、谁负责”原则,将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全流程纳入规范化联单管理范围,要求各相关单位规范填写纸质转移联单。新规清晰明确各环节主体责任,排放单位需对建筑垃圾进行计量,发起转移联单,如实填写建筑垃圾种类、转移数量等信息。在运输环节,运输单位须核实联单源头信息,据实填写单位名称、运输路线等内容。在末端处置环节,处置单位需全面核对前序联单信息,如实登记处置方式、实际接收数量等内容。针对建筑垃圾跨省转移,新规明确,排放单位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完成备案后,方可发起联单实施转移。
为推动联单管理制度落地见效、常态长效运行,山西省将压实各项保障举措。各级相关部门将强化协调联动、深化信息共享,加大联合执法监管力度。持续加强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同时,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督促行业主体应知尽知、严格落实,全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7部门关于全面实行城市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的通知
晋建城字〔2026〕8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公安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建管部: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加强转移全过程监管,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决定在全省实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原则
本省范围内建筑垃圾转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排放谁负责”原则,排放、运输、处置单位全面实行转移联单管理,并按要求填写纸质转移联单(详见附件),一式三联。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行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二、管理内容
建筑垃圾转移实施联单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内容包括排放单位、排放地址、建筑垃圾类别及数量、运输单位、运输工具、驾驶员、运输时间、处置单位、处置方式和排放、运输、处置核准等信息。自建筑垃圾离开排放单位时开始运转,到达约定的消纳单位时结束。转移过程中,排放、运输、处置单位要严格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严禁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和填埋等。对违法违规处置造成市容环境破坏、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排放单位(人)。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作为排放单位,要对转移的建筑垃圾进行计量,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相关要求,依法办理处置核准,并发起转移联单,如实填写转移的种类、数量等信息。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的业主作为排放人,参照本要求执行。
(二)运输单位。承担建筑垃圾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要核实排放单位填写的转移联单,如实填写运输单位名称、建筑垃圾种类、运输工具及车牌号,以及运输路线等运输相关信息;严禁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保持运输车辆的行驶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将建筑垃圾运抵至合同约定的处置场所。运输车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本省有关车辆技术标准,以及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转移住宅房屋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由运输单位发起转移联单。
(三)处置单位。建筑垃圾收集、贮存、利用单位,以及建筑垃圾中转调配、固定填埋等处置单位,要核实排放单位、运输单位信息和拟接收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等信息,如实填写处置方式、接收数量等内容。运抵种类、数量等信息与转移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接收人要及时告知排放和运输单位,并向处置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报告。处置单位将接收的建筑垃圾从接收场所再次转出的,按排放单位填写转移联单。
(四)联单管理。排放、运输和处置单位在各自负责环节进行信息核对、确认,各联单确认人是联单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纸质联单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排放单位留存第一联,运输单位留存第二联,处置单位留存第三联,作为凭证留存备查。
(五)跨区域管理。跨省转出建筑垃圾的,排放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转移经批准同意或者完成备案后,执行转移联单相关要求。跨省转移批准同意或者备案有效期内可分批次转移。跨省转入本省利用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接收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各地城管、住建、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草等部门按职责推动联单工作,加强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格规范、严厉打击,确保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有效运行。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对联单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严格依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定,及时移送有处理权限的机关。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联单样式,并于8月1日前全面推行联单管理制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利用官网、公众号、新媒体等渠道,重点向排放、运输、处置单位推送建筑垃圾管理政策及联单制度要求,确保应知尽知。同时,加强社会面法治宣传,增强守法意识。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举报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营造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附件:山西省建筑垃圾转移联单(样式)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29日
(主动公开)
附件:
填写说明:
1.联单填报主体
排放单位,指转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拆除工程、装修工程、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等存在排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单位、排放建筑垃圾的中转贮存设施和资源化利用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临时贮存场所、资源化利用场所等存在转移建筑垃圾的经营管理单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对装修垃圾排放责任主体有具体规定的,依规确定建筑垃圾排放主体;以及其他应当作为建筑垃圾排放主体的情形。
运输单位,指承担建筑垃圾装卸、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
处置单位,指包括填埋场、堆填场、综合利用设施、资源化利用设施、土地平整、生态修复、工程回填、土方平衡、堆坡造景以及接收建筑垃圾的临时或中转贮存设施等的经营管理单位(就地回用除外)。
2.建筑垃圾移出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1)建筑垃圾类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
(2)移出量填写该类建筑垃圾移出的数量以立方米、吨计;
(3)应急联系电话是为应对建筑垃圾转移过程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紧急联系的单位电话,可以是移出人的电话,也可以是受移出人委托提供应急处置服务的机构电话;
(4)排放单位,需在第一部分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单位地址、核准证号、经办人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5)个人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需在第一部分填写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无需填写核准证号。
3.建筑垃圾运输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运输工具填写汽车等交通工具;牌号为交通工具对应的牌照号码;运输起点填写建筑垃圾运输起始的地址,应为移出人生产或经营设施地址;经由地由建筑垃圾运输依次经过的县(市、区)驾驶员填写;运输终点填写建筑垃圾运输终止的地址,应为处置单位生产或经营设施场所地址。
4.建筑垃圾接收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处置方式参考《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主要分为:堆填利用(包括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绿地覆土等)、资源化利用(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建筑材料和制品)、填埋处理及其他;如选择“其他”方式,需说明具体利用处置方式;接收量填写接收人实际接收该类建筑垃圾的数量以立方米、吨计。

